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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10 Jan, 06:05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9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D1 案情

[08:53] 開庭

📍傳召 匿名警員SO19
作供完畢

📍傳召 PW44 偵輯警員13024梁家俊(音)作供 (拘捕警員)
主問未完

詳情候補

[13:47] 今日完,下星期一08:45 繼續

法庭文字直播台

10 Jan, 05:03


【01月1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10 Jan, 00:35


【01月1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終極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10 Jan, 00:05


【#上庭聲援 - 01月10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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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陳兆愷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10:00
👤譚得志(47)🛑因另案服刑中 #終審上訴 (#港區國安法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117大埔 #20200524銅鑼灣 7項煽動文字;經審訊後於2022年3月2日被判罪成。定罪上訴於2024年3月7日被駁回。上訴終院的許可證明書於2024年7月10日獲批。終審法院於2024年8月14日批出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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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8個月;D7何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69/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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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09 Jan, 06:06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8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8個月;D7 已還押逾34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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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案情

[08:53] 開庭

📍繼續重召 偵輯警員 11632溫文鏡(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繼續播放宏創方3月3日、3月6日CCTV,確認片段所有截圖22至37中一名男子是D4,依賴髮型、身型、步姿(外八字,行路兩手擺得很高)、使用背囊特徵、間中fing頭撥流海動作、鞋及衣著,包括昨天灰色外套,帽內側是黃色。
法官🗣️看過5及10樓CCTV,D4出入電梯來回2單位係咪可從片連接時間吻合?答「係」
法官🗣️其中一片段D4和另一男子中間除口罩飲水認到邊位?答「係D2」

🔺播放3月6日 02:01 D4乘電梯地下上5樓片段時,主控要求留意男子出電手上物品。看見片段後證人認到是D4,指看到放大後截圖手上揸住一個電子磅,控方引述telegram「烘培同好會0.3」在3月6日通訊內容:
01:53:04 Bee (指是D4) 「Coming」
01:53:43 Bee 發出一張電子磅相片

主控問2圖片電子磅是否吻合?另再呈上證物P503實物,證人指顯示屏、側邊外貌、白色開關制完全一樣,相信是同一個。
法官🗣️大家可以留意磅揸在手大少同電梯片段比對下!

🔸辯方(D4)盤問
📎爭議之手機(433)及電腦(442)
確認2020年5月27日自己只收了手機Iphone XS Max (SN433),MacBook(SN442)較後才收到,印象是6月。433手機當時證物袋封存同關機。自己要入密碼開機,密碼是3月中左右8519同自己講,並話TG密碼就是開機密碼,此外3月31日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長1617說破解後知道了密碼,佢講嘅密碼同8519一樣。

MacBook印象6月網罪科破解後交比自己,是熄機及封存入證物袋。冇開過機但睇過𕚃面內容,原因是網罪科破解後截取內容到光碟,自己透過警方軟件可以檢視內容。

自己知道Whatsapp 及 Telegram 有個功能將帳戶駁去電腦,打一個訊息可在手機及Ipad 同一帳戶下同步出現,不清楚是否叫「多重帳戶登入功能」。不同意代表指即是一部電話出現之訊息用戶不會知由電腦、手機定Ipad 打,應該機主用戶會知。

📎認人
同意冇接受認人訓練,但有認人調查經驗。確認本案辨認得一份口供,但是針對宏創方所有被告之辨認,不單是D4。同意自己口供冇提美荷樓辨認,但有睇曬CCTV。

宏創方CCTV片段由1月25日睇到至3月7日,證人同意除1月26日,3月3及4日、3月6日CCTV見到D4 ,冇印象其他片段見到D4。

同意書面口供辨認寫「辨認對比面部輪廓、身型、髮型及D4車及住所找到衣物」。對於庭上才提出背囊、步姿外八字腳兩手fing很高、fing頭代替手撥流海特徵,證人認為書面口供就算冇也可在庭上指出。至於書面口供也冇講手持電子磅答辨認D4不是靠磅,只是播片時主控吩咐留意才說出。同意宏創方CCTV 片段D4全部有戴口罩看不到鼻及咀。不同意D4被捕相片較CCTV片中男子肥,因此不是同一人。

代表指灰色有帽外套,鞋、長褲、背囊大量生產不只一件,人人可以買,非常普遍,憑衣著認人是否不可靠?證人答同意衣物、衭、鞋及背囊在市面不只一件,但全部特徵衣物由不同人穿戴一起就「絕冇僅有」。對於代表指口供寫「確信」是D4即是不「肯定」?證人指自己憑特徵辨認肯定美荷樓、宏創方CCTV截圖中人是D4,不同意不準確,證人只表示不能夠絕對確定磅是同一個,

🔺法官在D4代表指完成盤問後笑問:「你對琴日證人指CCTV中D4㩒6位密碼開iPhone(SN433)冇嘢問呀?」D4代表回覆「冇」。

🔹控方覆問
盤問提及書面口供一些事項冇寫,同意因做口供不是像法庭上一問一答咁,是由自己寫。

-D4控方案情完-

============

D1 案情

📍傳召 匿名監視警員SO18 作供

🔹控方主問
📎跟蹤及截停
2020年3月7日任職CIB便衣當值。22:15在大角咀宏創大堂外,22:36見D1由大堂出來,之後行入博文街一間酒吧。23:17酒吧出來,行到奧運站上了往東涌方向列車。23:41控制中心通知自己連同S019對D1截停查問。兩人走埋坐在車廂凳上D1身邊,證人出示證件及表露警察身份。D1起身推開證人及有反抗行為,證人控制手及SO19控制腳,兩人制服D1後他在凳上,雙腳也放在列車長凳上,之後列車到達青衣站再將D1 帶離車廂到月台長凳上等待支援同事即SO32前來協助。23:45時將D1交S032隨即離開。

🔸辯方(D1)盤問
23:41接到指示線列車行走中,自己及S019在同一車廂,23:42時列車到青衣站,即D1支體碰撞只是1分鐘。截停D1時表露身份是說「我哋係警察,而家截停搜查」。同意主問冇講咁詳細,自己多年經驗表露身份截查一定是上述說話。同意D1在車廂時揸住一部電話,身上有一個斜孭袋及一個迷彩腰包。酒吧唔知道D1係咪有飲酒,留在酒吧約15分鐘。

🔹控方覆問
現在認會認到D1手持電話。D1電話及腰包制服後是由SO19處理。

-----------
📍傳召 匿名監視警員SO32作供

🔹控方主問
📎跟蹤及截停
2020年3月7日任職CIB便衣當值,23:45時在青衣港鐵站東涌方向月台協助SO18制服D1。23:50由OCTB C1-3隊同事到場,將D1及身上物品移交同事,同意是林偉亮警署警長。處理D1 之5分鐘過程沒有發覺他受傷,其身上物品有一個黑色斜孭袋及一個迷彩腰包,法庭上確認兩件證物。最後確認自己沒有處理過D1任何電話。

🔸辯方(D1)盤問
法律代表原本打算問22:43 收通知被告進入大角咀酒吧,24:17時通訊機通知D1補出酒吧都是聽返來,可能是錯。法官🗣️隨即說知道辯方意圖,制止代表在陪審團面前進一步發問。

🔹沒有覆問

[13:45] 今日完,明天08:45 繼續,將傳召S019。

法庭文字直播台

09 Jan, 05:04


【01月0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09 Jan, 00:32


【01月0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09 Jan, 00:03


【#上庭聲援 - 01月09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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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8個月;D7何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68/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15(不早於)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7/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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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10庭
👨🏻‍⚖️曾宗堯裁判官
🕤09:30
👤余煒彬(30) #提堂 (#20220911銅鑼灣 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陳寶瑩,余煒彬,李,周嘉發(30-67) #提堂 (#20230402銅鑼灣 #20230430銅鑼灣 #20230528銅鑼灣 9項無牌籌款 3項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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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08 Jan, 06: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7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3] 開庭

📍繼續傳召PW87 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警長6158 梁國雄(音) 作供

🔸辯方(D4)盤問
📎檢取手機
昨天證物手機(433)冇電,今早證人帶來火牛及叉電線先充電。D4代表要求證人作3項測試:

1)開機要密碼?用D4警誡下所說六位數字即控方所指Telegram密碼可否開機?測試結果證實要密碼,警誡下所說六位數字可以開機。

2)開Telegram是否需要密碼,密碼是否就是被告所說六個位數字?測試結果是開TG需要密碼,輸入出現六個圓圈,用之前開機六位數字成功開啓Telegram, 代表2個密碼一樣。

3)電話閒置5分鐘會否自動熄螢幕及鎖機,再開機要輸入密碼?測試結果等待5分鐘後發現螢幕沒有自動熄,證人進入設定模式指出手機設定為永遠不會螢幕自動熄機(Never)。同意代表律師指任何人可在手機改此設定但自己沒有,自己看管之下也沒有見到有警員作改動。【辯方之前爭議指TG密碼是4個位,但入6位數也可開,手機有自動熄機功能,閒置一定時間再開機要輸入密碼。】

🔹控方覆問
-不清楚本手機是否見到多重帳戶登入功能
-之前作供說一般情形會同案件主管到場調查電子設備,同意自己有試過冇一起到場,案件主管事後交來電話做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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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警署警長55651 劉美雲(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尖沙咀警署值日官,3月8日返早更即上午工作至下午15:45。根據控方呈堂2份文件:
1)拘留人士行動記錄
2)Detention Note
證人確認有處理過D4,第一份文件中見到D4 10:51時由青山警署轉介至尖沙咀警署,由於是轉介已經通知罪名,D4是直接去警署羈留室,除非疑犯有要求唔會再問有冇投訴或是否要睇醫生。如果有也會在行動紀錄文件寫低,但庭上3月8日記錄沒有,第一及第二份文件紀錄見到3月8日 13:30至13:48時D4曾接見律師。

確認如見律師後有投訴,會在拘留人士行動紀錄寫低,現在看D4文件冇代表沒有投訴。

同意文件記錄3月8日1653時D4由尖沙咀警署送到伊利沙伯醫院,證人指是否要緊急送去醫院視乎急切性,傷勢是否嚴重。做法是打電話要求救護車,需要安排軍裝押送上救護車去醫院。

🔸辯方(D4)盤問
確認案發時資歷大約做了值日官四年,處理過不少拘捕人士,唔會特別記得D4或有獨立記憶,今日作供主要倚賴庭上所見到文件。問到紀錄見3月8日13:28時D4由其他值日官處理,同意當時人手唔夠,自己有其他事處理,所以由其他值日官代替自己報案室工作。

回答主問指緊急情況送院定義是有有生命危險、外傷出血等。根據庭上文件所寫D4傷勢fracture, 確認並非緊急情況。同意該時段不是由自己負責只是根據文件估計。

🔹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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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召 偵輯警員 11632溫文鏡(音)
作供中

🔹控方主問
📎D4電話搜證
確認處理過D4 Iphone XS Max電話(SN 433), 2020 5月27日從另一警員手上攞到手機,替機內聲音訊息進行錄影拍攝,檔案存入光碟。

🎥播放同「疑似武肺患者」對話,對方為女聲,提到去咗台灣,分別問有冇Equipment,「架生」要買?自己喺五金舖有冇嘢買?對方傳送圖片有一白色樽(疑似化學品),問掃緊貨要唔要買。

📎D4電腦取證
確認檢視過D4之Macbook 內資料,並截取檔案到光碟呈堂。

主控展示光碟內截取檔案,分別見到一些似是編寫程式(program code)檔案,多個3D 物件設計檔案,庭上所見其中一樣同早前控方指TG訊息內將軍澳爆炸案預備墓碑相似,有尺寸,繼電器及4G接收作遙控操作。

此外電腦內找到一個「即興彈藥手冊」的文件,見到由美國War Office 出版。另有一些實拍圖片,圖中有綠色電腦版連接電線及一些器材,證人指出同剛才所見3D設計圖一個梯形物件相似。最後證人確認上述檔案全部儲存在MacBook一個D4英文全名資料夾內。主控指稍後會有專家證人解釋所見到設計圖及電子器材用途。

📎從影片及截圖辨認D4
庭上播出多段不同日子(1月26、22日、3月3日之CCTV,包括D4住所大堂、宏創方停車場正門及5樓等。證人指根據髮型、身形、衣着、鞋等認出D4。補充睇曬咁多段片發現D4會用fing頭方法撥流海,相信是習慣,此也是辨認特徵之一。而一些片段中所穿灰色外套及鞋同意與D4車中及家中鞋櫃所檢取吻合。

播放3月3日 22:49宏創方5樓CCTV片段時,主控指因見D4在走廊用手禁密碼開手機(SN433),要求慢鏡重播,證人在放大後指是按了6位密碼,跟數字按紐位置見到是「24xxxx」(相信同警誡所說手機6位密碼吻合,代表SN433手機是D4),另外證人指見到手機home screen 是張貓相片,主控隨即要求再次打開證物手機SN433,結果開機後確認可以見到同一樣貓圖片screen。

主問未完

[13:45] 今日完,明天08:45 繼續。

法庭文字直播台

08 Jan, 05:08


【01月0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08 Jan, 00:33


【01月0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08 Jan, 00:06


【#上庭聲援 - 01月08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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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陳兆愷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10:0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已還押逾39個月 #終審上訴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規定提供資料;經審訊後於2023年3月4日被判罪成;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4年3月14日被駁回;申請上訴終院的許可證明書於2024年4月17日被拒。終審法院於2024年7月31日批出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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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8個月;D7何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67/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6/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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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法庭文字直播台

07 Jan, 08:55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513沙田 #案件呈述上訴

D3: * (15)
D4: * (15)
🛑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 :#刑事損壞
兩位答辯人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控罪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拒捕

簡單背景:
兩位答辯人於2022年2月18日被時任裁判官崔美霞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
📌原審裁判官的分析:

雖然警員在檢取電話和校對的程序正確,所有證物沒有被干擾和錯誤,以及不同控方證人試算表各有不同格式唯不影響資料整體準確性,但由於PW14在辨認D3,D4時缺乏足夠證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D3,D4是在案發現場破壞喜茶的兩名示威者,故撤銷兩項控罪。

📌上訴方 (律政司) 的陳詞:

陳仲衡表示已經看過陳詞,只未看過片段。經商討後,上訴方表示不爭議裁判官對片段的描述,只爭議裁判官就案件證據作整體考慮後,得出之結論是有勃常理。

片段:

上訴方在庭上播放重點片段,輔以截圖冊作描述:

*基於篇幅考慮,本文只會概括片段所示的重點

🧷片段1 :兩位答辯人居所的電梯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兩位答辯人離開居所,上訴方表示兩人的衣飾和單車顏色有不同,可供比對。

上訴方指D3的黑色口罩、和白色衣服上的藍色圖案;D4的藍色口罩、白色衣服、白色鞋(紅色底和Nike標誌)、花紋背包都是主要的辨認特徵。

🧷片段2 :兩位答辯人居所的地下大堂

上訴方指此片段可顯示D4的白色鞋(紅色底和Nike標誌),D4於案發前後都曾穿著這對鞋。

🧷片段3:新城市廣場 (顯示商場的中庭和喜茶對出的環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到D3作出的動作:視察喜茶的環境,約4分鐘。上訴方認為D3在片段顯示的動作,與呈堂的WhatsApp對話紀錄(包括發送時間和照片 - 拍攝喜茶)和手機有關,法庭可以考慮證據的巧合度。雖然這時D3已換上長褲,但上訴方指其他特點不變。

其後,上訴方指有黑衣人會從LEGO店舖衝出來,包括D4,而D3曾阻隔上前幫忙的保安員。

🧷片段4和5:喜茶

上訴方指雖然D4在破壞喜茶時已更換衣著,但鞋的特徵不變。包括D4的黑衣人破壞喜茶後,假裝顧客的警員曾與D4糾纏,但因有搶犯事件,故D4成功離開。

上訴方指D4與警員糾纏時曾露出白色衣服,這與D4出門時身穿的衣服非常相似。

🧷片段6和7:新城市廣場的露天位置

上訴方指D4脫去黑色上衣後,露出白色上衣。片段亦可顯示D4的白色鞋。

🧷片段8:新城市廣場2樓扶手電梯

上訴方指D4露出白色上衣,行走路線是前往Apple shop會合D3,一起回家。

🧷片段9:新城市廣場American Eagle外

D3和D4會合後,D3脫下餘下的一隻鞋,上訴方指D3將鞋交予D4保管,之後D3 一直穿白襪。上訴方指片段亦可顯示D4的白色鞋。

🧷片段10:偉華中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D4的白色上衣、白色鞋、花紋背包、以及藍色口罩。

🧷片段11:希爾頓中心

上訴方指片段顯示D4的白色上衣、白色鞋、花紋背包、以及藍色口罩;亦可顯示D3與D4 一同走過。

播放片段後,上訴方希望法庭考慮整體證據後,可就D3,D4的身份給予權威性意見,並作出適當指示。

共同犯罪:

就共同犯罪的議題:上訴方認為本案有足夠證據分辨D3,4,證明D3負責把風;D4負責破壞,是共同犯罪。退一步考慮,即使不能分辨D3,D4,但若果肯定他們是犯案一員,根據FACC5/2016案,同樣罪成。

📌D3:

D3希望法庭認同原審裁決沒有有勃常情。D3同意原審時PW14同意要靠其他層面考慮身份辨認,但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是得悉和已處理所有呈堂證據。

📌D4 :

D4希望法庭考慮到原審裁決已:

1 : 指出不能辨認兩位答辯人原因;
2 : 在考慮答辯人是否犯案人時給予相關指引;
3 : 處理所有證據。

D4說由於原審時是較針對D3,D4各自的角色作裁斷,故沒有就共同犯罪上作裁斷。
================
陳仲衡表示會於2025年4月7日前頒下判決,兩名答辯人繼續因另案服刑中🛑

法庭文字直播台

07 Jan, 06:03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6 / 75+25]

[Part 2 of 2]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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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74 偵緝警長53953 李東彪(音) ,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3月7日帶隊去屯門D4住所作拘捕,之後帶D4去搜車、搜辦公室、搜山景邨父親住所然後再去青山警署。破門入D4住所後見到他在地上爭執,自己同隊員控制他,扶起身後反手上鎖,當D4需要在13483記事冊簽名時自己替他除手扣。
處理被告整個過程自己都在場,確認當時D4自己行走,冇投訴個身體或者腳步不適,證人觀察D4身體冇異樣。自己於上述處理D4階段冇作出武力、威嚇及利誘行為。

🔸辯方(D4)盤問
📎抄寫紀錄達口供一致
同意只在3月8日早上做了一份補錄記事冊。問有冇參考13483記事冊,答內部指引每天也需要看全部隊員記事冊,自己寫之前看過所有隊員紀錄。質疑抄寫其他人紀錄答自己在埸,睇番隊員所聽所聞是否同自己所知一致,自己的大部份紀錄是靠記憶,自己抄了證物紀錄。

問為何可以在D4說出電話密碼11小時後憑記憶寫返記事冊?證明答有自己方法記果6位數字「易死狗唔死易」,不同意抄人。

追問D4進行3次警誡下答覆都記得,其中紀錄同13483差唔多一模一樣,舉例大家都寫「Lukas」。證人說做補錄之前看過13483記事冊,同自己記憶一樣,所以2人相同,表示唔知道另外一個寫法「Lucas」。代表再舉例另一「跣底」大家都錯字,證人答冇留意。不同意抄寫令大家證供吻合。律師要求庭上用D4 3次警誡回覆170字測試證人記憶,法官拒絕批准測試。

📎辯方案情
大致同之前相同,請人大部份否認,包括我門前警方沒有警告,入屋時D4企在廳,警察大部份冇掛或反轉證件,有人手持長槍指向D4,OCTB警員使用武力、威嚇D4電話密碼,而非telegram密碼。有警員襲擊D4左腳令膝蓋骨折。警員帶D4入屋內廁所後證人用拳打D4心口,有警員拎電腦或電子儀器入廁所要求D4解鎖不成功。證人向D4說不合作便會搞埋住對面街女友。廁所出來13483要求D4在記事冊不同地方簽名,沒有覆讀內容也沒給予閱讀。D4從來沒有招認及過今朝去廁所跣低受傷。搜查令沒有人解釋過比D4,D4嘗試同值日官投訴舉報人員,證人及隊員拖D4入報案室附近一間房,證人摑D4一巴所以D4冇再向值日官投訴。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 續審,估計明天可完成D4餘下兩名證人,之後會開始D1 案情。

法庭文字直播台

07 Jan, 05:05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6 / 75+25]

[Part 1 of 2]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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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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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4] 開庭

📍傳召PW62 偵緝警員8315 曾康賢(音)

🔸辯方(D4)盤問

📎改證供
記事冊、書面口供、上次聆訊都係8519上手扣,指出今次改口供,係要吻合其他人證供,今次上庭前有無人叫你講係53953上D4手扣(無)。

📎搜車
證人稱D4見證搜車過程,有部份證物係攞起向D4展示,有部份係用手指出,檢取完證物拎返D4屋企,交俾8519,同意係無在現場覆讀畀D4聽,但有寫D4見證,當刻無需要畀記事冊佢睇;律師指出記事冊無寫見證,證人在庭上番睇記事冊,之後同意記事冊係無寫,律師指出證人只係押解D4去搜車,但過程只係警方去搜證,所以記事冊無記錄,證人唔同意,稱因為有部份證物不是在司機位檢取,例如灰色外套係在左前乘客位,有問D4係唔係佢嘅?佢有回答係,同意在記事冊和口供都無寫得咁仔細,因為在庭上係第一次問,D4承認架車係佢嘅,帶咗車匙,成功開到車門,所以先有一連串檢取。

律師指無人逼你唔寫㗎?證人稱因為時間緊迫,搜屋流程未完成,以證人理解稍後時間會有同事向D4攞口供,到時會俾D4再講一次,而證人嘅記事冊,因為要盡快補錄,未去到好細節嘅每一個對話。

律師不同意有迫切性,D4已被控制,花幾秒時間寫有幾難?證人稱有好多嘢要做,返到警署都無寫,因為口供同記事冊要一致性,唔係寫漏,係當刻覺得唔係每句對話都要寫。

稍後時間去到青山警署,見值日官時證人不在場;再去葵涌D4的辦公室,證人有去,但表示呢部份唔清楚,律師引述證人的記事冊寫「因AP不提供單車鎖密碼,警員5531剪鎖並進入上址...」,指證人一定聽到一啲嘢才會咁樣寫;證人解釋在拘捕行動中,主要角色係揸車,有去過D4辦公室,但並唔係主要負責押解,唔會聽到所有對話,點解記事冊會咁寫,因為進入唔到單位係事實,剪鎖係發生咗,所以做紀錄,🔺陳問官:如果D4提供密碼仲使唔使剪鎖?
律師指證人講大話(唔同意)。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瞓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證人和8519係頭兩個入屋,跟住係53953和13483(同意)
- 證人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無印象)
- 戴住口罩(唔記得)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無人刻意反轉)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三人一言不發,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D4在地上時,有警員用手銬將D4雙手反鎖在後,D4無反抗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同意)
- 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整炸彈呀哪」,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面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
- 無警員對D4作出拘捕和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 有警員攞電話和電腦嘗試要D4解鎖,但唔成功(唔知道)
- 53953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大角咀隻揪王
- 53953用拳頭打D4心口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搞埋D4女友
- 有警員問D4電話開機密碼,D4回答249542(唔知道)
後期證人在屋門口位置把守,室內發生嘅事情未必留意到。
- 去到青山警署帶D4落車去報案室,D4係拐下拐下咁行
- 去葵涌搜辦公室無人向D4解釋搜查令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證人的記事冊是不需要D4簽名,記錄目的係記憶自己做的事情。

搜車過程,首先係問架車係唔係屬於佢,當覺得車上物品與案有關,就會問佢嗰樣嘢係咪佢嘅,所有檢取嘅物品都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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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87 警長6158 梁國雄(音) 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7日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CSTCB,當日有到D4單位,主要工作係做數碼法理鑒證,有搜查令包括電話,可以檢閱電話或電子儀器裡面資料,去到單位,8519將一個內有兩部電話防訊號干擾袋交俾證人,當時係着住,檢驗兩部電話,都裝咗Telegram,嘗試打開發現要輸入密碼,問8519密碼,8519同隊員講,隊員問D4個密碼係咩?8519同證人講返TG密碼係249542,證人用密碼成功成功打開兩部電話嘅TG軟件,並檢查TG帳號,其中銀色iPhone XS Max 嘅帳號係@slope_dogg,顯示名稱係Alpha force,iPhone 6s plus 嘅帳號係@surreal_ggx,顯示名稱係Bee,檢視完之後,將兩部電話校去飛行模式,作用係唔受外界干預,再將兩部電話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入邊。

接過電話時係着住開機狀態,無鎖定,唔需要入開機密碼,帳號user ID 特色係獨一無二,顯示名稱係其他人同佢通訊時所顯示嘅名,係自己設定。

再放入防訊號干擾袋內,一直保管到3月8日09:30交俾8519,期間一直保管在身,直至離開單位,無非法干擾,兩部電話都係在開機狀態無鎖定,怕電話無電,所以用兩部流動充電器分別連接供電,充電器同時放在防訊號干擾袋內。

交比8519後自己冇再接收個電話或在處理任何D4電子儀器。整個過程冇對D4作出武力威嚇或利誘行為。法官關注插着充電會否影響電話資料?回答不會

🔸辯方(D1)盤問
同意TG 帳號編號同ID不同,編號及用戶名稱是用戶自訂,剛才作供應是講編號同名稱,編號是獨一無二唔可以重複。問咁急要同OCTB上去解釋因為有命令要去,主要提供技術支援檢視裝置入便資料,同埋幫手保存數碼資料確保不受干擾。

🔸辯方(D2)盤問
確認2012年加入網罪科CSTCB,一般程序是陪同案件主管一齊檢視電子儀器裝置資料,本案也是。

🔸辯方(D4)盤問

📎手機及Telegram密碼
同意本案自己只做了一份口供同記事冊補錄。同意記事冊寫8519交防訊號干擾袋及電話密碼,冇提Telegram密碼,因當時是問TG密碼,也成功用此密碼打開程式。代表指如果TG密碼設定得四個位,同開機密碼頭四個位一樣,咁打6個位開機密碼一樣開到TG? 證人指正常開唔到。
代表再指iPhone XS Max手機有開機密碼,證人指果時唔需要。

📎參考/照抄口供
代表指出記事冊寫錯手提電話為銀色,但口供識得改返金色,是否因為抄其他人?證人不同意,自己寫口供時記得所以咁寫。追問口供日子為2021年12月20日,時間來就反而記得,證人答那是列印日子,自己在案發七日內已經編寫好。

📎D4兩部電話證物
初確認由警員交來到交回調查警員期間兩部電話一直保管在身上。但代表律師提及中間比過警員影相做紀錄後改為同意中間有取出,但自己是睇住冇離開過視線。
同意3月8日兩部電話連流動充電器俾8519,唔記得充電器型號同現時在哪裏,認為充電器唔影響手機資料,知道充電器是部門使用沒有如辯方代表所講傳輸功能。自己未見過有傳輸功能充電器所以不知會否干擾電話內資料。確認在D4住所有同8519檢視手機Telegram,自己只是協助檢閱用戶資料,唔記得睇咗幾耐,8519有其他工作所以是斷斷續續檢閱,離開單位才停止。

電話一段時間冇用是否熄機要視乎型號同用戶設定,D4兩部電話Iphone XS Max (433)及iphone 6S (434)plus當時一直冇熄過機,董事不知433電話是否要開機密碼,不同意該部電話一段時間後會自動熄機。

證人知道WhatsApp及Telegram也有多重帳戶登入功能,即一個用戶在電腦使用apps打訊息,同一帳戶只iPad電腦也會出現相同訊息。

📎辯方案情
自己睇不到破門時D4坐在廳,看不到邊個警員最早進入單位,印象自己冇戴口罩,有用繩掛住委任證,冇留意其他人。沒有見過53953戴着戰術手套,也見不到有人入過單位來廁所。沒有留意D4離開單位時行路是否拐下拐下,自己從來沒有見過有傳輸功能流動充電器。

【作供未完,辯方代表要求用兩證物手機測試,以6個位密碼登入4個位密碼Telegram,但因冇電押後明天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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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07 Jan, 00:36


【01月0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07 Jan, 00:03


【#上庭聲援 - 01月07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仲衡法官
🕝14:30
👥*,*(15)🛑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呈述上訴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於2022年2月18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3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法庭文字直播台

06 Jan, 07:2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國歌法 #世界盃外圍賽

劉(19)

控罪:侮辱國歌
被告被控於2024年6月6日,在香港跑馬地東院道55號香港大球場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
被告否認控罪

控方表示有4名證人,另會播放片段,故希望安排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5年3月3日09:30在東區法院第四庭再訊,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候訊

法庭文字直播台

06 Jan, 02:23


搜完車返回住所12樓,證人向8519交代找到證物及發現位置。自己無處理過D4電子儀器,搜車過程除咗檢取,沒有干擾證物。處理D4過程中沒有作出武力、威嚇或利誘行為。確認D4直至去青山警署整個過程,D4自己可以行,無投訴身體不適,也沒察覺他身體有問題。

🗣️D4瞓地,身上木條及木塊多大?木條不長過20cm,木碎手指咁大幾cm。

🔸D4代表盤問
📎撞門後身上木條木碎
同意3月8日11:30做記事冊補錄,2021年12月16日及2023年3月11日分別做兩份書面口供,上述無提過木條長度及木碎大少。代表質疑20 厘米木條並非短都無紀錄?證人答如果相比一道門20 cm 係好短。沒紀錄今日卻記得因門被撞至粉碎,有木碎好正常,身上木條有1至2條記得大約長度,木碎沒有去數。

📎誰人上手扣
質疑書面紀錄清楚寫8519上手扣,今日改口是警長53953或者8519其一。證人指上次聆訊注意辯方代長指出書面口供及盤問時答8519,覆問發現錯誤後,補充當時自己要專注控制D4,所以無為意邊個上手扣。為何上次聆訊庭上作供指8519上手扣,因為當時真誠相信是8519上手扣才咁講,但上次辯方盤問令自己有疑問究竟誰人上D4手扣。

🔺法官🗣️向陪審團指不用理會為何本案未有陪審團前出現聆訊,有時案件出現此情況。

[13:46]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 續審。

法庭文字直播台

06 Jan, 00:35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5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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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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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傳證人之前控方補充上星期播放的影片的截圖。

📍繼續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借助證人呈上一份本案的法庭搜查令,針對所有檢取的電子器材,讀出多個證物編號是什麼器材。

🔸辯方(D4)盤問
證人確認在2020/3/8 18:00 做補錄記事冊,分別在2020/4/7,2021/12/9,2024/5/21 做咗三份書面口供。2020/3/7 有兩次訓示,第一次由曾曉雅主持,第二次由警署警長盧志盛主持,C1-2 隊有WhatsApp 群組,與其他小組無群組,無獵鷹行動群組。

📎郁動 vs 撥
口供寫3月7日破門入內,見D4瞓在地上不停郁動爭扎,庭上講係不停"撥",質疑四年半前寫郁動,點解庭上會講"撥",係咪上庭前有人教用撥字?證人解釋撥都係郁動嘅一種。

📎四年半嘅記憶
主問時話發咗兩次警告,口供無寫,四年半後憑咩記得返講咗兩次警告?係咪有人教?證人解釋入屋拘捕,見到不知名男子,當然要畀警告,D4無理會,證人上前控制,遇到D4反抗,當然要畀第二次警告,唔需要每次警告都寫落記事冊,除非牽涉到下一步行動需要落記事冊,例如警告之後開槍。

📎Telegram 密碼
證人同意13483問D4攞密碼時係無警誠,係無畀電話佢睇,但只係在隔離。律師質疑D4只係回答6個字的電話開機密碼,不是TG密碼,因為TG係4個字,證人不同意,稱13483問:「兩部電話係咪你嘅,TG密碼幾多?」,D4 回答:「兩部電話係我嘅,密碼係249542。」,律師指D4無講係TG密碼,陳官就話答案要睇問題。

249542這組密碼,第一次出現在證人的紀錄係在事發後的18小時,寫補錄記事冊,中間發生咗咁多事,質疑點解會記得?證人解釋係做緊同一單案件,密碼係D4提供嘅,所以好記得。

📎放錯證物位置
證人解釋檢取證物的程序,會有機會攞起證物檢查,例如粉紅色膠袋會攞起嚟睇吓入邊有咩,如果發現與案件有關或者違法物品,會盡量放回原位,同意係會有少許郁動,但好少會擺錯位,完成搜查就會影相,再向被捕人士展示檢取的證物,指出在什麼位置檢取。律師指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在主人房搜出(唔同意)。

律師指記事冊寫咗兩項"一部銀色iPhone 6 plus",其中一項删去6字,旁邊加上"s"字,主問時在庭上更正,稱該項應為"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點知係該項寫錯銀色,唔係另一項?證人解釋,估計當時自己以為寫錯兩部6 plus,所以先删除6字,後來發現一部係6s plus,所以加返s 字,律師指出可以撈亂證物(唔同意)。

證人同意記事冊無記錄展示證物畀D4睇,無記錄復讀畀D4聽,唔同意無記錄係因為無做。

13483做警誡時證人在場,但無特別關注,無留意13483有無復讀。

同意在檢取證物時無問D4物品係唔係屬於佢,因為如果佢話唔係,咪等如全部都唔會檢取,同意證物可以唔屬於D4,但有搜查令就可以檢取。律師指出除咗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屬於D4,其他都唔係佢嘅(唔知道)。

搜查D4辦公室時無留意有無公司水牌,唔知邊個係老闆,唔知有幾多人工作,唔知道D4的卡片有無放錯在枱面,律師指出一張相片中,有一部使用八達通的汽水機(唔清楚)。

3月8日去CSTCB檢視電話,iPhone XS max & iPhone 6s Plus 係連接住充電器,螢幕係着住嘅狀態,充電器唔係證物,唔知從何以來,當時無問6158,現在亦唔知去咗邊;09:30~19:30無處理過電話,當晚影完相就熄機,入貴重財物袋封存,交俾警長1617,3月9日16:45再攞返,都係熄機狀態。

問點解會有兩種處理方式,09:30 從6158接收電話時係開著螢幕,3月9日從CSTCB 接收係熄咗機,證人解釋因為6158要離開,佢只係同小隊去做拘捕,角色係佢對數碼裝置認知比我哋豐富,保持開機狀態目的係做調查,如果搵到證據,會用相機影低,在錄影會面中俾D4睇,唔知點解唔熄機。律師指出iPhone XS max 會自動關閉屏幕(唔知道),係要用密碼開返,無熄機係因為無攞到開機密碼(唔同意)。

3月9日 警長1617講三部iPhone嘅開機密碼都係249542,證人唔知佢點樣知道。同日在CSTCB影咗108張相,影完無再交俾1617,由證人保管。
3月10日 證人帶iPhone 6 plus 去CSTCB檢視,唔記得13483有無去,由證人開機睇TG紀錄,唔記得使唔使入密碼,影咗28張相,影完相熄機,攞走電話。
3月13日 13483 攞iPhone 6s plus 做調查,即日交回。
之後無再處理電話,在3月16日交去證物房。

律師提出WhatsApp & Telegram 都有多重登入功能,可以用電話、電腦、iPad 同時登入同一賬號,如果在電腦發出訊息,電話會同時顯示,指證人話所有顯示的訊息來自電話的說法不準確,證人知道WhatsApp 有這功能,但唔知Telegram 有無,多番討論後都無正面回應,主控稱證人唔係專家,已花咗10分鐘,陳官加入指證人只係講到WhatsApp ,證據係Telegram ,盤問無意義。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跌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多名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戴住口罩(無戴口罩)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三人一言不發,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有警員用手銬將D4雙手反鎖在後,D4無反抗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同意)
- 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整炸彈,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便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坐在馬桶之上
- 無警員對D4作出拘捕和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陳官介入指證人話無入厠所,辯方嘅案情答唔到,律師唯有改變方式繼續指出案情:
- 有警員攞iPhone & MacBook 嘗試用D4作Face ID解鎖,和嘗試用D4左右手的每隻手指解鎖,但唔成功
- 53953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叫大角咀隻揪王,D4話唔識
- 53953用右拳打D4心口一拳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警方會搞D4住在對面街的女友
- 有警員問D4攞手機密碼(係TG 密碼)
- 13483 攞記事冊寫咗一啲嘢,吩咐D4在記事冊唔同地方抄寫聲明和簽名
- D4從來無講過招認,係13484杜撰出嚟
- Lukas / Lucas 一字,係13484杜撰出嚟
- D4被警員打
- D4無講過在廁所跣低整傷
- 13483 無複讀畀D4聽,無畀佢睇
- 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在主人房搜出
- 無向D4展示證物和複讀
- 在青山警署見值日官,D4要投訴拉佢班差人,被警員拉咗入另一房間,53953摑咗D4一巴
- 值日官從來無解釋權利俾D4聽
- 13484無向值日官講D4受傷嘅詳情
- 見值日官時D4係拐下拐下咁行(無留意)
- 搜查D4公司,無人解釋搜查令
- D4話唔知單車鎖密碼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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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偵緝警員 8315 曾康賢(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國安處,2020年3月7日駐守O記C1-2隊,當日有去到啟豐園進行拘捕行動,角色係負責揸車,有處理過D4。

破門之後入屋,見到D4瞓在地上,有掙扎,身上有木碎和木條,望完屋內環境安全,同8519上前用手控制D4,有上手扣。

📎搜車
3月8日01:31 去啟豐園樓下美樂里搜車,人員有證人,D4,警署警長盧志盛,警長53953,13483。

🗣️小休前話負責去搜車,點解知道D4架車位置?因為向D4表示要搜車,他說在樓下帶我哋去。
🗣️咁點開車門?搜查前13484同D4講將會搜車叫佢攞車匙,之後D4帶警員去停車場,近美樂里地方果然見到架車,在D4衭袋取出車匙在D4面前開門。

📎車內檢取物品
由左前副駕位開始以順時針方向搜,最後搜是尾箱。檢取物品包括:
-左前座:一件灰色外套
-司機及副駕中間:一個透明膠袋內有一塊電池板連電池、一隻白色USB手指、一隻黑色USB手指連紅色盒
-司機位太陽擋:一張成人八達通
-司機位手把:一張新昌電腦公司收據
-車尾箱:兩套前後車牌(MTxxxx及ELxxxx)、一個3M防毒面罩、一個透明袋內有2樽液體、一支膠水(聚乙氫醇)、一塊錄色電路板、一張屈臣氏單據。

法庭文字直播台

31 Dec, 06:21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提堂

D1: 何(33)
D2: 伍(34)
🛑二人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2)管有爆炸品 【D2】
被控於同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瓶乙醇、2瓶酒精、1瓶甘油、8瓶甲醇、1瓶果凍狀甲醇、7瓶油、5瓶油渣、3瓶氨水、1瓶柴油、1瓶雙氧水、1瓶通渠劑、1瓶糖漿、1罐丙酮、1罐肥料、1包點燃炭粉、1包氫氧化鈉、1個燃燒罐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 D2】
2人同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背景:
警方指兩人藏有政治宣傳單張,以及參與不同反政府社交媒體群組,相信他們立場反政府,亦認為案件反映仍有滋事分子死心不息企圖擾亂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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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開庭

控方表示由於仍需索取法律意見,申請押後到2025年3月11日。辯方要求只押後7星期至二月初,但法官不批准!

當值律師表示第一被告放棄8天覆核保釋,但第二被告保留8日內覆核保釋。

[11:10]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5年3月11日 09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提堂,🛑期間2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31 Dec, 05:58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2/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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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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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D2案情

📌傳召PW168 警署警長江澤祥(音) 作供

作供完畢,完成傳召D2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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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案情

📌繼續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劍活(音)作供

主問完,盤問中

[13:45] 休庭,案件押後至後天1月2日08:45 續審。

法庭文字直播台

31 Dec, 05:03


【12月3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31 Dec, 00:31


【12月3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31 Dec, 00:01


【#上庭聲援 - 12月31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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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00
👤韋(35) #宣布判決理由 (#1110九龍塘 4項襲警 協助或教唆逃離羈押;於2022年4月20日被裁定罪脫。上訴庭於2024年9月24日駁回律政司上訴申請。)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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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伍(33-34)🛑二人已還押逾12個月 #提堂 (#20231203香港仔 管有爆炸品 串謀製造爆炸品;#20231203柴灣 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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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30 Dec, 06:54


#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網上言行  #提堂

👤周(57)🛑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被控在今年3月至11月期間,多次在3個社交平台(Facebook、Instagram及Threads)發佈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煸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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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14:35] 開庭

控方已經準備好答辯,辯方有申請,希望押後6至8星期以便閱讀文件、索取指示及提供法律意見。

[14:40]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27日 14:30第七庭再提堂,法庭要求如需審訊在2月21日或前雙方存檔審前覆核問卷及同意案情,如選擇認罪則存檔求情文件,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法庭文字直播台

30 Dec, 06:11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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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 開庭

📌傳召PW64 偵緝警員 9085 黃啟峰(音)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0年3月7日任職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D1-2隊,被指派做行動中的證物員,23:46 去到宏創方,在1008室揾到以下物品:
- 八件防彈背心
- 25箱化學粉末
- 3支改裝過嘅滅火筒
- 31包尼龍袋裝住嘅硝酸鉀
- 五個黑色護甲
- 三部對講機
- 20組三M濾罐和呼吸器
- 兩隻碗
- 4支通渠水
- 一支玻璃樽裝有爆燃炸藥
- 一罐天拿水
- 81根煙花
- 11個手盾
- 五支壓縮氣體兩支噴槍
- 五個紙箱內有化學品 potassium iodide
- 一張D2 登記的中電電費單
- 一張D2 的中學學生證
- 一個有D2 指模的煲蓋
- 300支電子火柴

經證人證實後呈堂為證物。

🔸辯方(D2)盤問
證人唔記得行動的名稱,3月7日有訓示,有講到疑犯資料,證人的小隊負責兩名人士,男子唐xx和女子李xx,不包括D2,收到嘅指示係思疑1008 & 1009 室存放爆炸品原材料,調查之後知道唐xx係1008室租客。

律師引述證人在2020年5月8日的口供,「23:40 奉指揮中心命,去大角咀必發道128號宏創方1009室調查,因懷疑上述地址存有爆炸品...」,指出口供寫係懷疑1009,和庭上指1008和1009室有出入。證人解釋訓示時係講1008和1009,口供寫去1009係因為指揮中心叫上去10樓,在大堂截停唐xx和李xx,知道係1009租客,去咗1009室先,所以咁寫,在1009室搵到為數不少嘅濾罐和呼吸器,黑色硬頂棒球帽,一部電腦,一張中國銀行提款咭,用戶姓名HO CHUCK WAI,一張新華醫療公司的病假紙,一張忠醫診所的單,名字係何卓威,一張永生化工原料單據,日期係2020年2月7日,證人判斷物件與案件有關,全部檢取咗。

在唐xx身上搵到鎖匙,在警方查問下,從唐xx口中得知係1008室鎖匙,3月8日01:50 進入1008室,在唐xx面前進行搜查,唔記得有無叫唐xx簽署同意搜查。

在1008室搵到嘅嘢有通知上級,相信佢會通知指揮中心。

證人認知搵到嘅八件防彈背心,指係防子彈,實際上唔知係唔係真係防子彈,同意辯方稱有可能係防war game嘅BB彈。

在1008室留到08:50,在同日18:00再返去運走證物。
同意當時揾到嘅證物好多係未開箱。

🔹控方覆問
呈上1008室的電費單,發出日期係2019年11月26日。
呈上1008室的搜查令。

D2 的證供未完,待明日再傳召另一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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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健活(音)作供

🔹控方主問
📎拘捕
證人在2020年3月7日任職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C1-2隊,16:05 由主管女高級督察 曾曉雅 訓示,被指派拘捕D4,23:53 連同刑事情報科(CID)人員去到屯門啟豐園某座某位,CID有2~3人,一行共約8人,由CID行頭,帶同爆門工具,破門入內,唔記得邊個開鐵閘,木門向室內跌在地上,證人見到D4已經跌在地上面朝天,頭向房間,無被木門壓住,D4在地上不停郁動,好似想撥開啲嘢,當時未有人控制佢,警員穿便服,穿上印有警察字樣的背心,表露身份,8315和8519上前一左一右控制D4手臂,D4掙扎,兩人捉住D4兩隻手臂扶佢起身,扶咗去廳中間張凳坐低,警長53853用手銬反鎖D4雙手在後,證人問D4係唔係張xx,D4回答係,在D4身上搵到銀包,入邊有身份證確認身份,曾曉雅展示搜查令,表明來意搜查單位。

📎檢取電話、畀密碼
發現枱上有幾部電話,其中兩部的螢光幕開着,8519即時檢取兩部電話,交俾CSTCB 警長6158,放入防訊號干擾袋,由6158和8519初步檢視兩部電話,期間8519向證人講,兩部電話有Telegram app要密碼,證人就問D4兩部電話係咪屬於你,Telegram密碼係幾多,D4隨即回答係佢嘅,密碼係249542,證人講俾8519聽。

📎警誡口供
23:50 證人向D4宣佈拘捕,罪名係「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有理由相信與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內發生爆炸案有關,作出警誡:「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啦,但係你講嘅嘢可能用筆寫低,用嚟做證供,你明唔明白,有無嘢講?」,D4回答:「阿Sir,我無份整炸彈,1月26日凌晨我想去宏創方503室搵Lukas飲酒,Lukas我私下叫佢釣魚佬,佢係我Facebook識嘅朋友,入到屋,我見到佢喺隻鑊度煮緊啲黑色嘢,同時間我聞到啲硫磺味,佢同我講佢試緊啲炸藥,諗住在關口做大鑊嘢,我以為佢飲大咗,所以無理佢,另外在3月6日晚在深水埗個公園出面,佢俾咗啲電線和電腦版我,同埋叫我拎多個電話充電器,今日拎俾佢,我就思疑佢用嚟推動引爆炸藥裝置」。證人即時紀錄在記事冊,交畀D4睇,睇完簽名,之後再讀一次俾佢聽,畀一份聲明佢睇,如果同意就將聲明抄在記事冊並簽名。

00:20 宣佈拘捕另一控罪,罪名係「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有理由相信與2020年1月28日深圳灣到境大堂男廁外發生爆炸案有關,作出同樣警誡,D4回應:「阿Sir,頭先要講嘅嘢都講晒,無嘢補充」。
00:45 再宣佈拘捕另一控罪,罪名係「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有理由相信與2020年2月2日羅湖3號月台站長室外爆炸案有關,作出同樣警誡,D4回應:「要講嘅嘢都講晒,無嘢補充」。

📎跣低整傷
再落緊警誡供詞時,證人見到D4間唔中會用手按壓左膝頭哥,01:20 完咗三個警誡程序之後,問D4發覺佢左腳受傷,D4回應「今日較早時去廁所,在廁所跣低整傷」。證人無毆打或恐嚇D4,亦見唔到有其他人咁做。

📎搜車搜屋
01:35 警員8315,警長53953,警署警長盧志盛,和證人帶D4 去搜車,去之前有同D4講係根據搜查令去搜車車,問佢用唔用頭套保障私隱,D4同意用頭套。由8315處理搜查車輛UPxxxx和檢取證物,01:55搜完,02:04返回D4屋企,由8519處理搜屋和檢取證物,04:05搜完,帶D4去青山警署,04:20 到達,04:24 見值日官,證人報告拘捕詳情,講咗D4左腳受傷,值日官問使唔使睇醫生,和有無投訴,D4 話唔使和無,之後再會見室向DS發放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有解釋大標題和俾D4睇,D4無要求,並簽名,之後發放記事冊副本和羈留人士通知書副本。

📎搜公司
04:55 離開青山警署,去葵涌貨櫃碼頭路D4的公司搜查,05:21去到門口,由主管展示搜查令,發覺大門有密碼鎖和單車鎖,曾曉雅問D4願唔願意提供密碼,D4拒絕,唔記得佢實際點講;由另一對O記警員5531破門,05:30入屋,由8519處理搜查,留到06:52;之後帶D4去旺角花園街利興大廈搜查,最終無搜查到。

📎搜屋
08:35 帶D4到屯門山景邨景貴樓搜屋,屋內有D4 父親,無其他人,D4 無向父親有要求,08:46離開,返回青山警署,09:00 再見值日官,D4無要求無投訴,之後主管叫帶D4去尖沙咀警署,唔知原因,10:51 見值日官,D4無要求無投訴,證人唔知D4在13:30見律師,16:30同D4攞背景口供,D4話之前要求咗睇醫生,於是證人將D4交俾報案室看管,最終D4去咗醫院,無做錄影會面。

📎Telegram 內容
3月8日19:30,證人在CSTCB辦公室(有防干擾功能),從8519取回一部銀色iPhone XS Max,拍攝電話內容,21:40交回8519。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見到係Telegram 的通訊錄,有公開頻道和私人通訊紀錄,重點有:五發、一枝弓、叉雞飯、大鵬金翅鳥、夠鐘改名...。

[13:46] 主問未完,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1/12) 08:45 續審。

法庭文字直播台

30 Dec, 05:03


【12月3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30 Dec, 00:31


【12月3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30 Dec, 00:01


【#上庭聲援 - 12月30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2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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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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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周(57)🛑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3條 #網上言行 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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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27 Dec, 05:54


- 11632由背囊攞咗啲嘢入粉紅色ColorMax膠袋

搜查期間在門口望住,發現思疑爆炸品,有入去睇過,因為2C單位比1A細四份一,律師指誇大大細,以合理化證人有入1A而無入2C(唔同意),再指出記事冊和口供都無寫,無可能四年後記得濕碎嘢(唔同意)。

📎1B搜查令
證人表示梅芳街1B單位從來唔係懷疑對象,唔知點解申請搜查令,因為調查無懷疑就唔搜1B單位。

🔸辯方(D3)盤問
證人同意在3月6日的訓示C2-1隊在場。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擴大封鎖線,係等警員對D2作武力威嚇,D2在後巷行出去上私家車時,無大叫救命或者要求。

1A有搜查令係唔會孭鑊。

離開宏創方時無睇過兩個人嘅證件,只係聲稱話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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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36 警署警長 林偉亮(音)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7日任職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C2-3隊,3月8日23:20去到梅芳街2C室,支援C2-2隊處理現場,23:55爆炸品處理科同事到場,由Adam警司帶隊,指出思疑爆炸裝置之後繼續留守現場,直至3月9日01:40離開。

無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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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偵緝警員 14343 李百謙(音)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7日任職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C2-3隊,3月8日23:55去到梅芳街2C室,3月9日01:40離開,期間無收過爆炸品處理科嘅證物,在01:32檢取粉紅色膠袋和黑色紙盒。

無盤問

[13:37]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30/12)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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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只係早咗幾分鐘完庭,陳官指浪費咗法庭時間,咁平日遲開庭嗰啲叫咩?

法庭文字直播台

27 Dec, 05:03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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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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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繼續傳召偵緝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作供

🔹繼續控方覆問
📎梅芳街1A單位的夾萬
證人表示無印象有夾萬,如果有密碼會叫被告自行打開檢查,如果唔願意,會檢取夾萬或者即場爆開,如果無密碼或者唔使密碼,會在被告見證下搜查,無嘢發現就唔使做紀錄。

📎在旺角警署搜身
證人表示在搜完身之後,唔止一次交由值日官看管,當時D2無投訴話被除衫搜身。

證人作供完畢,控方稱日後可能會為其他證供再傳召。【早前辯方指稱證人的口供有變,需要聽法庭錄音,保留再問,今日無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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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傳召PW80 網罪科警員 7401 洪子安(音)作供
證人負責用Cellebrite 檢取D2手提電話One Plus 的資料,早前應控辯雙方的需求,返去網罪科檢視資料,今日由控方呈上文件。

🔸辯方(D2)盤問
控方文件顯示多個影像和影片檔案的屬性,證人同意該些檔案由電話的Telegram 下載,下載的日期係屬性中的created date,如果檔案無被修改,created date = modified date,該批檔案的下載日期係2020年3月8日20:41。

證人同意其他警員交到網罪科檢查的電話,大部份都係調校至飛行模式,轉咗飛行模式嘅好處係唔會受干擾,但表示校唔校分別唔大,因為工作環境已經唔會畀任何訊號干擾到;同意為咗盡量保存資料,在檢取電話時需要盡早調校至飛行模式。

🔹控方覆問
如果無轉至飛行模式,modified date 會繼續自動下載和更新。
同意盡早轉飛行模式,但無指引必須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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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傳召PW139 警署警長 黃漢斌(音)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C2-2隊,現今駐守D1-1隊,當日係小隊副主管,協助監察同事工作,2020年3月8日22:40 帶D2去梅芳街2C室搜屋,由11632 做搜查,搵到膠袋內有一個鞋盒,內有黑色膠紙包着管狀物體,有電線伸出來,思疑係爆炸品,叫佢哋撤離,證人留在現場看守,有叫其他人支援和叫爆炸品處理科,23:15 C2-3隊警署警長林偉亮(音)到場,交咗俾佢哋看守,證人離開。

🔸辯方(D1)盤問
證人有參與調查明愛、深圳灣、羅湖三宗炸彈案,知道Telegram 公開頻道九十二籤係重要嘅訊息,但唔記得佢哋承認過明愛和羅湖案件,無承認深圳灣。

調查期間在大角咀搵閉路電視,聚焦在宏創方,但不單止5樓和10樓,仲有其他樓層;同意到咗三月份仲未知道503 和1008室在2020年1月25~27日當時的情況,到1月28日,未懷疑深圳灣炸彈係在503製造,2月2日開始懷疑,3月6日就懷疑明愛炸彈係在503製造,3月6日開始部署獵鷹行動,但唔知道派咗幾多人去跟蹤可疑人士,同意在3月6日由中午開始有好多隊O記在警察總部候命,直至3月7日早上散隊,同日中午又開始候命,22:40 收到情報科通知已經拘捕咗D2,但唔知道在差不多時間,有另外隊伍在不同地方拘捕咗可疑人士。

在旺角接收咗D2,帶佢去做手續,在行動開始的頭一個鐘頭無聯絡過指揮中心,唔知道上司有無聯絡,由警員4181負責拘捕,主要係調查明愛爆炸案。

至於案件編號嘅編排係行政程序,唔同地點時間發生嘅案件,會分為三個編號,同意明愛案編號係OCTB RN20000069,深圳灣編號OCTB RN20000071,羅湖編號OCTB RN20000088。

3月6日有訓示,小隊主管/副主管/沙展出席同一個訓示,之後由主管向各小隊再做訓示,只係講與本隊有關嘅資料,3月7日無再訓示,只係繼續上日的工作,3月6日訓示有畀過文件,係預備向D2做調查嘅問題,3月6日未畀下屬,因為未開始行動,3月7日19:00收到指令出動,去宏創方附近候命,應該係呢個時候畀文件給下屬,因預計可能有拘捕行動。

🔸辯方(D2)盤問
📎拘捕現場
在旺角道6N號外接收D2,當時有高級督察黃柏琪(音),證人,4181,11632,D2已經被帶入後巷,後巷係由6N向彌敦道行三至四個舖位,現場有人圍觀,人數唔多,入去交收時,聽到出邊好嘈,3月9日 00:02 證人行返出去解釋警方行動,並擴大封鎖線,叫人唔好停留唔好圍觀,但無一定要離開,唔同意市民睇唔到後巷發生咩事,指對面馬路睇到,同意距離較遠,後巷環境昏暗,但見到樣貌。辯方指有警員把守巷口,效果係令人見唔到後巷,見唔到4181進行迫供(唔同意)。

📎返旺角警署
押解D2返旺角警署,由證人揸車,D2上咗手扣,應該無戴頭套,辯方指出在車上的案情(證人唔同意):
- 4181 :你啱啱話五飛指使你,佢點樣令你放炸彈?
- D2 :用我條命威脅我。
- 4181寫記事冊,除咗D2嘅頭套,叫D2簽名,證人表示唔清楚,聽到有除手銬嘅聲和復讀較早時嘅補錄口供
- 4181 :揸車係我阿頭,如果你轉頭跟我意思去做,我同我阿頭可以保證你條女無事,你好大機會甩到身
- 4181攞咗D2兩部手機出嚟問佢密碼,D2無即刻回答,之後:如果我條女無事,我就俾你
- 4181露出腰間嘅槍袋,用手撳住:而家畀最後一次機會你解鎖呢兩部手機,你條女仲有得傾,一係送你一槍,再告你襲警,睇吓個官信你定信我
- 在咁嘅情況之下D2解鎖咗電話,仲講埋Telegram密碼,4181開始睇電話內容
- 到咗旺角警署4181向D2講:轉頭見值日官,你講嘢醒定啲。唔好聽到有投訴或者去醫院

證人唔同意有獵鷹行動嘅WhatsApp group,有事會向指揮中心報告,證人和11632有分開工作,例如:11632做錄影會面,證人向指揮中心報告,和交還與案件無關嘅證物。

📎搜查1A單位
辯方指出案情(證人唔同意):
- 在單位外D2即時話搬離咗1A住在2C
- D2無講過因為剛剛搬到唔記得密碼
- D2 : 我唔喺呢度住,我搬咗去2C
- 4181:唔使扮嘢,我哋有搜查令,就算你唔開,我哋可以爆門
- D2:我唔知密碼
- 4181:現在有時間俾你慢慢試
- 無任何警員就1A單位問D2有無救命匙
- 1A門前好細,其他警員要企在防煙門後,有住客路過,證人叫住客揾業主,住客用自己電話揾到業主,證人攞咗電話畀4181聽,收線後4181講密碼畀D2聽,叫D2撳密碼入屋
- 由11632做搜查,見到電費單個名唔係D2,話個名咁奇怪嘅

證人見到有夾萬,記憶中睇過入邊,當時係打開,入邊無嘢,唔記得係11632開抑或係虛掩。相片中嘅夾萬係閂咗門,有機會係檢查魚生刀時閂咗,搜查其中一個重點係魚生刀,重點唔係夾萬,因為睇過無嘢。發現刀時唔知係魚生刀,影相重點係存放位置,在夾萬對出,所以無刻意影無嘢嘅夾萬,唔知邊個閂埋夾萬。

律師指證人講大話,講唔到邊個閂咗夾萬,係有人通水討論證供(唔同意)。
指出:無對夾萬做任何事、夾萬係閂咗門唔係虛掩、唔係11632打開、無開夾萬,因為在1A單位外嘅情況和入1A之後,擔心爆開夾萬會引致投訴會孭鑊(唔同意)
同意在2024年4月3日回嘅口供,和記事冊都無提過夾萬、無寫虛掩。

📎宏創方接觸律師
當日離開宏創方時,證人聽唔到有人嗌:我係律師,你係咪李 xx?當時帶D2上車,有兩個人行埋嚟車度,佢哋話係律師,證人:我哋做緊嘢,我哋返旺角警署,如果有問題返旺角警署。
律師指出證人唔係咁講,只係阻擋兩人唔俾接觸D2,無法律支援,在車程上,4181向D2講:如果你頭先敢應佢,在車上你有排受(唔同意)。

📎去西區警署
證人表示在3月8日18:25時,叫隊員帶晒所有嘢離開旺角去西區警署,無講原因,因為趕急,要盡快趕去西區澄清事件。當時證人係收到西區警署通知1A單位報警有爆竊案,西區警署知道在較早前搜查該單位,了解詳情之後,要隊員處理員工作,就執嘢去西區。證人坐在車頭,去到西區警署之後,轉身向隊員講有人報警話唔見咗12把魚生刀,跟住D2講嘢:我唔喺1A住,兩星期前搬咗去2C住。

律師指當時證人有講去西區嘅原因,指出當離開旺角警署時在車上的對話,證人全部唔同意:
4181:1A租客報警話屋企俾人爆格,你都識玩嘢
D2:我都話我唔係住1A,只係住過,你哋唔信啫
4181:係咪覺得我哋對你太好,當我哋傻仔,等我哋嚟堅嘅
D2:又係你話有搜查令,又係你問業主攞密碼
4181:你仲咁串,反正我都唔預有得升,我同你玩
4181叫D2認咗佢畀假地址,俾埋2C個密碼,條女仲有得傾,D2就講咗並提供2C嘅密碼

繼續指出案情,證人全部唔同意:
- 證人交還魚生刀之後,就上咗2C試密碼
- 室內嘅粉紅色膠袋內入面係無嘢,只係得張收條
- 試完密碼,就話俾4181聽密碼正確
- 帶D2去搜2C,D2無撳錯密碼
- 係由4181撳密碼開門
- 4181隨手攞咗啲衫俾D2易換
- 叫D2去廁所換衫,但無閂門(證人的位置睇唔到廁所)

法庭文字直播台

27 Dec, 00:31


【12月2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27 Dec, 00:01


【#上庭聲援 - 12月27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2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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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60/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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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24 Dec, 05:02


【12月2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24 Dec, 02:5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9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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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繼續傳召偵緝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作供

🔸辯方(D2)盤問,補充早前盤問
📎幾時收到宏創方1008室相片
律師指在第一次盤問時,證人表示係在做第三次錄影會面“時"收到1008室的室內相片,追問下改變說法,改成在做第三次錄影會面“之前"收到。證人唔同意,當時係表達在做第三次錄影會面時展示1008室的室內相片。陳官:如果在做錄影會面時收到相片,就影到啦。

律師指出當日帶D2去1008室只係試鎖匙,無搜屋,原因必定係有人話俾證人聽已經搜咗,唔使再去搜屋(唔同意)。指出在去之前證人同其他參與隊伍有溝通,所以唔使搜屋(唔同意)。

📎「剝光豬」搜身
3月8日凌晨在旺角警署搜身室,針對D2係要除晒衫「剝光豬」搜身;證人唔同意,係根據值日官指示做第一級搜身,唔使除衫。

📎為電話拍攝
在送交電話給網罪科做檢查之前,證人係自己決定為電話影相和拍片。
庭上口供稱在3月8日16:00~16:30,為D2的iPhone 影相,但書面口供寫16:20~16:25,向D2講解和套取口腔拭子,時間重疊。證人辯稱在主問時有提過,當時有其他嘢做。律師指出當時證人容許其他警員接觸電話,無妥善保管(唔同意)。

📎第一次錄影會面
證人供稱在做第一次錄影會面之前的時段02:15~02:43,在錄影會面室做準備工作的是4181,證人是在監控室做準備工作,檢查完之後,大約在開機前10分鐘入去錄影會面室。

律師指出證人在場下,4181向D2講「現在開機,唔好轉頭話要律師,或者扮唔舒服錄唔到,玩嘢嘅話蝕底係你」(唔同意);4181 攞Pol 153出嚟,要D2簽名,但無畀時間佢睇,無解釋俾佢聽(唔同意)。

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之後,4181 睇手機,同D2講「你唔好學何xx(D1) 同 張xx(D4) 咁麻煩,要我哋出手」,D2:「我都跟咗你意思去做,可唔可以講吓我女友嘅情況」,4181:「等我睇吓先」,睇完電話向D2講「你條女在北角警署,無穿無爛」,D2:「你想我配合你哋無問題,但係我條女要擔保到」,PW:「有你配合自然好,雖然告唔告你係律政司嘅事,但調查方向係我哋話事」,D2:「OK,無問題」(唔同意)。

📎睇咗CCTV 7個月
主問講用咗七個月時間睇CCTV,D1 盤問時講在記事冊有紀錄,會寫“OCTB RN 20000069"代表,有部份影片係在辦公室睇,有部份係在現場睇,例如明愛醫院和宏創方,係會長時期留在現場睇,今日無帶幾年前的記事冊,已經交回警方。辯方想再追問有關記事冊,因為有關辨認,被陳官阻止,稱記事冊不是證據。
律師指睇咗七個月係不實、誇張的說法(唔同意)。

📎拍攝照片vs截圖(由副手解釋)
因有法律爭議,證人和陪審員退席。辯方指出一張由證人拍攝的電話相片,和一張電腦畫面截圖,所顯示的「烘焙同好會0.3」的成員人數不同,稱在主問時控方叫證人確認咗兩張圖的內容相同。控方反對,稱這些資料已經寫在承認事實,指辯方歪曲了當時她的說法,陳官叫辯方重聽法庭錄音,容後再處理。

📎證人抄口供
辯方呈上證人和警員4181的書面口供,同樣用電腦打字,內容大同小異,其中一段係一模一樣,寫「DPC11632與我自己...」,另一段大部份相同「DPC11632套取口腔拭子」vs「DPC11632解釋和套取口腔拭子」。證人解釋會以第三身形式記錄工作,到寫口供時忘記轉寫為「我」;與4181在同一時間做嘅事,口供有相同,但唔係抄。

盤問暫停。

🔹控方覆問
📎口供無紀錄
在不同階段,被質疑無在證人供詞提過一些事情,因為供詞並非一問一答模式。

📎搜查1A單位
在出發之前知道有搜查令,亦知道仲有1B單位的搜查令,之所以無去1B係因為D2講住在1A。

[10:27] 休庭,案件押後至12月27日 08:45 續審。

法庭文字直播台

24 Dec, 00:31


【12月2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24 Dec, 00:02


【#上庭聲援 - 12月24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2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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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59/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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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23 Dec, 06:13


同意去到無入屋搜,因為自己嘗試用佢身上搵到之鎖匙去開門但不成功。問有搜查令但無再返去試?證人答D2講過上址是之前同家人住,案發前不是住嗰度。追問之前控方話D2誤導警方虛報住1A單位你仲信佢?證人回答「相信」,因為佢身上鎖匙係開唔到門。代表繼續問你口供無寫過試過用鎖匙開唔到石籬邨家大門?證人不同意說口供有提過無鎖匙開門,結果也是一樣開唔到門。

[13:4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4/12)08:45~10:30 續審。

法庭文字直播台

23 Dec, 05:33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8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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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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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繼續傳召偵緝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作供

🔸辯方(D2)盤問
📎整理現金vs威迫
證人供證在2020年3月8日00:50 不是與DPC 4181 和D2 在旺角警署7號接見室,他開始包裝從D2腰包搜出的四萬多元再金,記得開始的時間,但唔記得幾時完成,證物袋上寫3月9日16:30封存,期間唔肯定係一直做包裝,有做過第一至第四次錄影會面,同意口供無記錄,因為證物一直由自己保管,唔同意係講大話,唔同意以此掩飾在7號接見室迫D2招認。

律師指出案情:
11632用手機向D2展示「獵鷹行動」WhatsApp群組內,D2女友的被捕相,之後講:
11632:我哋目的好簡單,五飛一定走唔甩,我哋做硬佢,你都唔想其他人出事㗎。
D2:你而家想我點?
11632:轉頭同你做錄影會面,你自己諗點樣隊伍飛。
D2:我乜都唔知,你想我點隊?
11632:你在簿仔簽咗名,話係五飛威脅你,你而家想反悔?
4181:差館都有個強姦案,我哋大把地方無閉路電視,你自己決定。
D2:你想我講啲乜,你同我講,我照你意思去做,唔好搞我條女。
PW41:一陣做錄影會面,之前我會同你預演一次先,啲問題會教你點答,你同我記住點答就得。
11632 攞一疊紙出嚟,有問題和截圖,向D2預演,話俾D2知核心問題和需要D2點答。

證人11632一律不同意,稱問題不是由他準備,錄影會面中用到的草稿紙亦會檢取做證物,行動期間會有證人保管,放入背囊孭住,行動完畢後會封存和交去證物室。

律師指預演的一個例子係4181向D2展示宏創方的CCTV截圖,話D1 住在503室;要D2 稱一個男子叫“夠鐘改名",但D2 表示認識該男子,名叫葉xx,係抄股page admin(唔同意)。

📎明愛CCTV辨認
律師指出證人從明愛醫院CCTV截圖認出D2,原因係基於步姿和眼眉,係唔可能,指距離遠、唔清晰、模糊,唔能夠清晰見到樣貌,從而作出辨認(唔同意)。指截圖之中有一個非常清晰嘅特徵,男子戴口罩戴帽,特徵只係黑色粗框眼鏡,證人避而不談,並非認得人,認錯同樣帶黑框眼鏡嘅人(唔同意,不是根據眼鏡辨認)。

律師稱只係見到男子側面,如何見到V字眉,🔺陳官提問「係咪可以推算另一條眉?」;控方播明愛醫院CCTV,00:42:29 在急症室門口,見到該男子正面部份眼眉。

證人不同意步姿唔係客觀嘅辨認,同意在不同時間、地理環境對步姿有影響,同意無認人訓練,但表示有15年調查經驗。

📎搜查1A單位
3月8日中午出發去搜屋時,D2曾經問過「想問吓而家帶我去邊?」,4181 講「問咁撚多做咩啊?去到咪知囉」;證人不同意,稱出發之前4181向D2講,將會去梅芳街1A單位搜查。
同意該次搜查係執行法庭搜查令,唔可以偏離地址,當日唔知係服務式住宅,無印象大門有無鎖,唔同意當日到大廈前面,會清楚見到門口有廣告,有管業處嘅電話。
證人不同意辯方講法:上到1A D2即時講,兩星期前已經搬咗去2C,但警方唔信,D2 話唔知道密碼,4181 「唔好扮嘢啦,我哋有搜查令,你唔開,我哋可以爆門」,「而家有時間慢慢俾你試」,在咁嘅情況之下,12:15 去到,試到12:56 才入到屋。
有帶從D2身上搜出的4條鎖匙,有試過用嚟開門,開唔到,同意口供係無提過,不同意講大話,律師指出用咗41分鐘開門,都唔用其他方法,原因係驚入錯屋爆錯門,所以迫D2撞密碼,就算入錯屋都係D2做嘅(唔同意)。
入到屋搜查,檢取衣櫃內一個黑色袋內的魚生刀,律師指出同一衣櫃內有個夾萬,點解無搜查?唔擔心夾萬有與案有關嘅證物咩?證人稱唔記得當時情況,無印象做搜查,無印象問過D2,唔同意爆錯夾萬會孭鑊,因為有搜查令,唔同意講大話,憑工作經驗,相信當時無特別物品在入邊。

律師指出屋內有其他跡象顯示D2唔係住嗰度,例如:1. 4181 搵到電費單向D2講「個名咁奇怪嘅」;2. D2 唔知點解有魚生刀;3. 證人揾衫和拖鞋畀D2換,D2話太大件,唔啱著。證人全部不同意。

📎搜宏創方
15:30離開旺角警署,15:38去到宏創方1008室門外,目的係試鎖匙,唔係搜屋,問D2係邊條鎖匙,佢講出引印住SUNINA嘅鎖匙,係證人用鎖匙開門,唔同意1008無上鎖,雖然門外有警員看守,開咗門,D2見到室內情況,講「咁污糟嘅」,4181回應「係咁㗎啦」,證人唔同意;之後去503室,15:45去到5樓大堂,D2話要去廁所,4181 帶D2去最近大堂嘅殘厠,4181跟住入去,律師指是不必要,目的係令D2去廁所嘅私人空間都被剝奪,全部在警方掌控之下(唔同意)。去到503室,同樣有警員看守,唔同意係無上鎖。

15:58 帶D2離開宏創方,聽唔到旁邊有人大叫係唔係李xx,知道有人接觸警署警長黃漢斌,證人則繼續上車,好快警長上返車,講「無嘢,律師處理咗」,此時4181向D2講「如果你頭先敢應佢,喺車就有排你受」(唔同意)。

16:03 返到旺角警署,跟住做第二次錄影會面,開始之前有預演,要求D2 承接第一次錄影會面嘅事項,要講五飛係事件嘅策劃人,資金嘅提供人(唔同意)。

完成第二次錄影會面,4181 預演第三次錄影會面,叫D2 承認1008室入邊嘅化學品係五飛嘅(唔同意)。

做第三次錄影會面,律師指4181 講大話,無提過在入1A單位之前,係透過姓黎嘅住客獲得密碼,證人在場都無更正(唔同意),律師指出D2 做每一個錄影會面,唔可以行駛自由意志,屈服在脅迫之下(唔同意)。
做完第三次會面,帶D2 離開旺角警署,無話俾佢聽去邊;證人唔同意,稱在18:25時,警署警長黃漢斌在D2 面前,向證人和4181講執嘢去西區警署,相信D2係知道。

律師指D2從來無在車上招認並非住在1A單位;證不同意,稱在18:45 去到西區警署警署警長黃漢斌講「有人報警話唔見咗12把魚生刀...」,D2就招認,不同意口供無寫,在記事冊有記錄,重點係記錄D2嘅招認,同意無寫警長嘅說話。

律師指出當時對話,證人全部唔同意:
4181:1A租客報警話屋企俾人爆格,你都識玩嘢
D2:我都話我唔係住1A,只係住過,你哋唔信啫
4181:係咪覺得我哋對你太好,當我哋傻仔,等我哋嚟堅嘅
D2:又係你話有搜查令,又係你問業主攞密碼
4181:你仲咁串,反正我都唔預有得升,我同你玩
4181叫D2認咗佢畀假地址,俾埋2C個密碼,條女仲有得傾,D2就講咗2C嘅密碼

去到西區警署帶咗D2入房,叫D2換返被捕時嘅衫褲,4181講「轉頭我阿頭送完啲嘢去1A就會上2C,如果發現你玩嘢,就唔好怪我哋,我第一個同你玩到底」(唔同意)。

📎電話證物
在第四次錄影會面中關於D2的兩部電話,除咗Telegram的烘焙群組,無睇過其他通訊軟件(同意),指出密碼並非在錄影會面之中提供,在更早之前在6N號門外被捕時,4181已經迫D2交出密碼(唔同意)。

同意D2兩部手機被補後一開始沒有跟處理電子器材般,轉去飛行模式及放入證物袋。去到3月9日15:35時收通知,要在晚上六時將電話送去網絡科技及罪案調查科(網罪科),才在16:00開始替兩電話內資料拍照及拍片段,確認送去網罪科前才將兩部電話放入證物袋。

不同意電話證物要一早入證物袋等網罪科截取資料,因為唔知佢哋幾時取得資料,以自己15年查案經驗,如果網罪科不能下載資料,不會替手機資料拍照或拍片。所以自己不入證物袋先作拍攝,以便在之後的錄影會面中向被告查問使用。

代表指出以下辯方案情:
📎第四次錄影會面
第四次錄影會面進行前,其實警員已經取得電話內Telegram 內容來睇。4181向D2講「嚟緊錄影要自己主動承認話俾警察聽住1A,因真正住所2C內有硝酸鉀、金屬粉同硫磺」。D2曾回答「入邊無啲咁嘅嘢」,4181 「呢啲唔使你擔心,我哋會攪」。4181也要求D2於會面中說3月8日打算將軍澳放炸彈炸警察(證人全部否認)。

📎搜查梅芳街2C單位
同意沒有取得2C室法庭搜查令,自己有孭背囊去搜屋,同意沒有記錄提及入2C室時D2撳錯密碼,口供也沒提。同意之後離開2C單位去中環警署。
不同意入到屋自己從背囊取出幾盒嘢放入單位內ColorMax紅色膠袋,澄清D2在廁所外更換身上衣物,由警方檢取作證物,而非入去廁所內換但警察不准關門。

📎第五次錄影會面
不同意會面前4181要求D2承認2C單位有個紅色袋,內有爆炸品包括硝酸鉀、金屬粉及硫磺。要講這些物品是有大角咀宏創方拎過去2C單位。
🔺法官👨🏻‍⚖️指根據記錄D2在錄影會面說那些材料不是用來做爆炸品,是用來做肥田料,D2代表律師同意,自己是按被告指示指警員教咁答,但D2沒有跟住答案作答。

📎搜查石籬邨
不同意3月9日出發前D2向4181表示未食早餐肚餓,4181話搜完屋返嚟警署先至搞。

法庭文字直播台

23 Dec, 02:44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傷人17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辯方代表: #Boyton, David Rex
================
控方已向法庭呈交一系列文件,並準備了案例。法庭表示需時閱讀案例,包括其他721案件的判刑和暴動案的權威案例。

控方有引用程偉明案、鄧兆雄案、和王志榮案:

⁃ 控方指程偉明案涉及用藤條打人,但因案發時段較本案早,故只是作參考作用。原審法官王興偉就這案「暴動」的量刑是監禁4年6個月;「串謀傷人」的量刑是監禁2年。上訴庭拒絕被告人的刑令上訴許可申請;

⁃ 控方指鄧兆雄案的被告人參與的時間較本案被告長,帶領白衣人追趕、挑釁、威嚇、和襲擊黑衣人,但案發地點是元朗站內,與本案不同。原審法官鄧少雄就這案「暴動」的量刑是監禁7年;「串謀傷人」的量刑是監禁7年;

⁃ 控方指王志榮案中,涉及參加與本案背景相同的被告人,原審法官葉佐文就「暴動」的量刑分別是監禁4年 (吳偉南) 和5年 (鄧懷琛);「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的量刑是監禁4年和5年。上訴庭同意此刑令是合適。

控方另有引用何(42)案,這案與本案涉及的背景相同,該案的被告人參與的時間較本案被告長,以及與白衣人對峙和投擲物品,不過是屬於黑衣人。原審法官李慶年就這案的量刑是監禁3年。

法庭詢問辯方對量刑起點的看法,辯方表示很困難。法庭表示尊重同級法院法官的判決,他們亦提供了詳細的判刑理由,但只有上訴庭判決才對法庭有約束力。

法庭表明不會就檢控延誤減刑,但同意辯方的抗辯方向節省法庭時間和資源。辯方同意;法庭認為本案的暴力程度較程偉明案輕,辯方沒有補充;法庭詢問本案有沒有財產損壞,控方指有地盤燈被移走;法庭詢問本案是否沒有投擲汽油彈、掘磚、縱火等等其他暴動案相見的情況,控方同意;法庭詢問是否沒有傷者報告,控方同意。

判刑理由:

📌引言:

被告面對兩項控罪,分別為「暴動」罪和「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罪行詳情指被告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以及與他們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

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內容摘自法庭線報導,本文會在內容上稍作潤飾)

白衣人與黑衣人的對峙:

本案暴動發生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凌晨,在港鐵元朗站 J 出口附近的英龍圍。當時有不少於 20 人在英龍圍外近朗和路及元朗站聚集,大部分人身穿白衣,手持木棍、藤條。同時間,有另一批約 40 人聚集,大多數身穿黑衣,以及有一些記者。

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 00:03 至 00:05 時,有更多白衣人加入白衣人群中。其後,有不少於 40 名的白衣人與不少於 40 名的黑衣人發生爭執,部分白衣人辱罵黑衣人,並與黑衣人發生短暫扭打。閉路電視片段和網上影片顯示被告從英龍圍方向走出來加入了白衣人一群。

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 00:05 至 00:07 時,原本的爭執情況變得緊張,並演變成雙方暴力衝突。被告被拍到拾起工程燈扔向黑衣人一方。

其後,部分黑衣人跑向元朗站方向,被告與其他白衣人追趕黑衣人至元朗站 J 出口。當時白衣人當時手持木棍和藤條,被告被片段拍到曾取起木棍掉向黑衣人,然後手持藤條與其他白衣人在 J 出口聚集。

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約 00:16 時,被告與白衣人襲擊 J 出口附近約 30 名黑衣人。

於 2021 年 9 月 26 日,被告被捕,並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證人 A 的證供:

證人 A 是救護員。他於 7 月 21 日 23:00 時,從廣播中得知元朗站有人受傷。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 00:00 時,在現場看到一名男子在英龍圍被一群白衣男子包圍,並拒絕讓 A 協助該男子。

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 00:07 時,A 前往元朗站 J 出口,看見一名白衣男子躺在地上,右手握著三呎長的硬物,A 遂與同事向該男子提供援助。在該晚。證人 A 亦曾為另外數名傷者提供援助。

證人 B 的證供:

證人 B 是律師。他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 22:45 時前往元朗站,途中看到約 10 名正前往元朗站的白衣人手持武器及大叫。在元朗站內,B 看到有救護員守著一個房間。約 15 分鐘後,警察到達,並帶房內的人到該房間接受治療。不過,由於有人開始向警員大喊大叫,並要求警察離開,警員在受壓下離開。這時現場回復平靜。

不久後,B 目賭 J 出口發生衝突,白衣人由地面衝向 J 出口,有人遂擲雜物,雙方互相叫喊。後來,白衣人更衝上一樓。在過程中,B 曾嘗試說服白衣人停止行為,但失敗。

📌量刑考慮:

根據《公安條例》第 19 條,「暴動」罪最高刑罰是監禁 10 年,不過區域法院的權限是判監最長7年。

上訴庭在 CACC164/2018 案中闡述了「暴動」罪判刑的一般原則。上訴庭強調,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致力維護法治這核心價值。因此,法律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受到保障,不會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上訴庭考慮到多宗案例之後,列舉了 12 個判刑的考慮因素: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本案判刑:

被告有6項案底,最近的紀錄是2009年,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但因當時距今已有段長時間,故不予考慮。被告有完整家庭,為元朗原住民,任職停車場東主。被告得他人美譽,在疫情前後屢次參與社會服務,包括探訪老人家、派發飯盒和口罩等。辯方提及案發時原住民在得悉當時社會的情況後,決定守護家園,驅逐曾進入村內範圍的年青人到元朗站。

案發時當時大多數人身穿黑衣、蒙面、和帶雨傘 (與2019年的示威者衣著相近) 進入元朗和元朗村落,這並非巧合和無辜,但白衣人也準備武器和標語,有所預謀。白衣人襲擊黑衣人,無疑是「私了」,這是禁聲、引起仇恨、和霸凌的行為。白衣人理應尋求警方協助,而不是行使私刑,破壞社會安寧。

證據顯示本案涉及朗和路至元朗站的暴動,高峯時有約100人參與,歷時16分鐘,沒有傷者報告和財產損失。雖然被告沒有令人受傷,但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

本案被告的罪責介乎鄧懷琛和吳偉南之間,兩項控罪的合適量刑起數為監禁4年6個月,考慮到被告參與多次的社會服務和採取務實的抗辯態度,下調刑令至監禁4年1個月。由於兩項控罪源於同一事件,兩罪刑令同期執行💩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2/DCCC000006A_2022.docx
================
按:

截至現今,雖然有9人被判有罪和不短之刑令,但是這只能阻嚇未來的人,不能治癒受害者的創傷和彰顯公義。受害者的傷痕、內心陰影、無力、以及當時的無助和不對等,亦不是對施害者予以重刑和建立安穩美好的社會就能彌補。

於2025年1月13日,謝沈智慧法官將會處理3名白衣人的案件,其中1人不認罪受審 (預計需時10日),餘下2名白衣人則認罪。於2025年2月12日,終審法院將會處理律政司就林議員721廉署調查案的上訴。於2025年2月27日,陳廣池法官將會處理7名非白衣人案件之判刑。

事隔逾5年,不代表事件已成過眼雲煙,時間亦非避開這件事的藉口。隨時間過去,不同人對事件的詮釋更與公眾所理解和從媒體看到的不同。暫且不論誰是誰非,不爭的是完整的真相尚未公諸於世。

法庭文字直播台

23 Dec, 00:31


【12月2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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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23 Dec, 00:01


【#上庭聲援 - 12月2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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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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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58/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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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鄧嘉民(43) 暴動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法庭文字直播台

20 Dec, 06:47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7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3] 開庭

陳官稱12月24日(星期二)因有陪審員有家事,當日審訊到10:30散庭。

📌繼續傳召偵緝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作供

🔹控方主問
🔗身份辨認
因為D2爭議身份,控方播放多段在3月7日不同場合的CCTV,叫證人辨認:
- 明愛醫院外停車場、急症室門口內外、急症室大堂;
- 宏創方5/F、停車場出口;
證人在所有影片中都辨認為D2,辨認的基礎是髮型、步姿(左右手揈,好似承相咁行)、眉毛(眉頭較為深色、尾部較為淺色,令到睇落好似較短,同埋呈V字型)、身形、外貌、衣着。

🔗2C室證物
在搵到思疑爆炸品之後,由警署警長黃漢斌看守,等爆炸品處理科處理;3月10日08:45 警員14343交粉紅色colormax膠袋和一個黑色盒給證人;證人在3月23日14:00 到爆炸品處理科影相和檢取證物,有兩條導管、九條膠紙、電子火柴、一個白色和一個黑色遙控器、粉紅色膠盒內有灰色粉末、藍色膠盒內有灰色粉末、綠色蓋膠盒有少量紅色粉末、一個膠樽寫住:6-KNO3,2-糖,2-榴、兩條灰色物品,證人認知係煙花物品滴滴金。

🔸辯方(D1)盤問
證人隸屬的C2-2隊,係最早開始調查明愛爆炸案的隊伍之一,羅湖案都係,案法之後開始調查,還有其他隊伍,主力係C2-2隊,C2-3隊曾經有協助,唔確認係幾時,2020年3月C2-3隊有參與拘捕行動,亦有去到梅芳街2C室,協助看守現場,警員14343係C2-3隊。不同意C2-3隊在2月有聯合調查,無將調查資料話俾C2-3隊聽。

2020年2月8日C2-2隊去大角咀一帶搵閉路電視,唔記得係按邊個指示,無印象C2-3隊有去,知道有C1隊幫手,隊員係兩個人一組分散去唔同地方搵,用電話聯絡,C2-2隊有WhatsApp group。

2020年2月9日C2-2隊又去大角咀搵閉路電視,唔記得係按邊個指示,不同意律師指C1 & C2-3隊有去。

2月12日要求宏創方提供閉路電視,13日收到,當時目標係D2,律師指14,15,17,18,20,24,25,26日都收到閉路電視片段,證人一律唔記得,直至26日知道有兩個涉案單位,但唔知道邊個住,調查有10幾個可疑人物,未掌握資料,唔知道姓名。

2020年3月調查九十二籤,奉命將九十二籤Telegram 截圖,3月3日18:30用私人電腦截取內容,將有關資料交俾調查員DPC8120處理,律師呈上由證人做的4張截圖,當時證人唔知警方指D1係九十二籤的原著人。

律師讀出多段貼文內容:
- 1月27日「是你教我們和平示威無效...」(證人指無細心閱讀);
- 1月尾明愛爆炸後「首先我地已講明下一步就係關口...」,證人指出最有印象一句是「不論黃藍,唔想被炸就罷」;
- 2月2日「這次的羅湖炸彈是我們放的...」;
- 3月1日「經過明愛、羅湖炸彈事件之後...」,證人無留意貼文最有印象係QR code;

證人確認有接收深圳灣CCTV,無見到有本案被告出現。

📎3月7日拘捕行動
由黃漢斌警署警長指示己為證物警員,完成每個工序要向黃報告,但當日行動直至收工2人都在一齊,所以不用報告,另外如黃不知道,就要向46358報告,不知他46358有無同其他人聯絡。成個行動由控制中心處理,負責資料分析,有需要的話向各小隊傳達指示。邊隊拘捕邊個不是控制中心負責,證人不知由誰人決定。

🔸辯方(D2)盤問
確認2月中知道宏創方懐疑有2個涉案單位(503及1008),3月中多了1009單位。同意3月8日拘捕D2後帶去1008單位不是調查,是去試從D2身上搜出的鎖匙。

初時表示第4次錄影會面後,因從相見到D2學生證同賬單才知D2住在1008室,同意帶D2去到1008時門係打開,物品整齊排好。追問第幾次錄影會面睇相片?看文件後答第3次錄影見面,所見相片混亂不同,所以推測有同事已經作搜查,同意不知道自己為何不用參與搜查宏創方1008室。朱大律師指其實帶D2去1008室時仍未做第三個會面?證人改口話在會面前已經有相片,辯方要求稍後重聽法庭錄音(法官要求今日散庭後才做以免影響進度)。

大律師再指出第一次錄影會面已問過D2住邊,其實已經知道他住1008單位。證人話D2只是答自己租用咗 1008 室,而嗰度係一個倉嚟。辯方指證人無在該單位搜查,是因為知道警方在另一個被捕人面前已搜查過 1008 室,證人答沒有人話過畀佢知。

朱大律師問3月8日 00:28 時到旺角警署,D2被4181帶到7號接見室後,4181講「呢度無CCTV,可以坐低慢慢講」,跟住證人在房內說「你女朋友都比我哋拉埋,我知你唔信」,接著拿出自己手機出示一個whatsapp 「擸鷹行動」群組,當中有一張D2女友被捕相片,問「喺咪佢?」,警方用D2女友安危令D2之後被迫招供,證人全部否認,指自己跟本無入過去7號室,當時在報案室一間不知號碼房間忙於處理證物,因D2身上搜到有4萬多元現金,要用袋封存包裝,要展示到每張銀碼同編號,每張要用萬字夾夾住連在一起。對於口供完全無提此步驟,答是警方內部程序,覺得無需要寫出來,而且口供有提過現金銀碼。證人也不同意當時警方有用一個whatsapp 「擸鷹行動」互相溝通。

D2代表盤問未完。

[13:45] 休庭,案件押後到下星期一(23/12)08:45 續審。

法庭文字直播台

20 Dec, 05:03


【12月2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20 Dec, 00:31


【12月2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20 Dec, 00:01


【#上庭聲援 - 12月20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2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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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57/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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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程朗(24) 強姦 #強姦女子

法庭文字直播台

19 Dec, 05:55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6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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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 開庭

📌繼續傳召偵緝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作供
🔹控方主問中文

昨日講到在3月9日 17:45時將電話校去飛行模式,之後送去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在3月10日18:40,從網罪科警員7401 接返兩部電話,7401話One Plus 唔夠電,提取唔到資料;3月11日凌晨,成功將One Plus 叉電,同日11:10 拍攝咗電話內容有51張相,調校至飛行模式,發現電話有大量資料,於是聯絡7041協助提取資料,同日14:35 再送去網罪科。

2020年3月18日 11:05,7401 通知證人,One Plus電話內嘅相簿和文件可以截取落嚟,但所有即時通訊軟件內容唔能夠截取,4月22日 16:50 證人向7401 攞返電話,準備拍攝電話內的WeChat, Line & Telegram 訊息,4月27日 08:40~13:35 在科技服務部拍攝咗732張相,和6段影片。

控方展示一連串由證人拍攝的相關相片:
- 電話有兩個TG戶口:一枝弓和一支半弓;
- 一枝弓的戶口有與與夠鐘改名、五飛、人血饅頭王、William Wallace、一支半弓、Pussy 聯絡;
- 一枝弓 與夠鐘改名,Pussy,Stinger Boi 在TG的對話;
- 烘焙同學會0.3群組成員:一枝弓、大西北騎牛仔、William Wallace、夠鐘改名、人血饅頭王、Stinger Boi、叉雞飯、deleted account ;
- 一支半弓的戶口有與與五飛、一枝弓、夠鐘改名聯絡;
- D2 用WeChat 聯絡兩家金屬化工公司;

控方展示一連串由網罪科截取的相片:
- 一件藍色印有“I ❤️ HK" T恤,和灰色羽絨外套;
- 證人形容為思疑爆炸品的黑色長條形物體,捲有黑色膠紙,中間位置有電子火柴;
- 估計係明愛醫院厠所厠格;
- 用煎pan煮緊白色粉末;
- 一個白色樽印有硝酸鉀字樣;
- 兩張草圖,寫上 Thermite bomb & Pipe bomb;
- 一塊電路板和兩枚電池

播放一連串由網罪科截取的影片:
- 兩段拍攝在某厠所內燃點白色粉末的片段,見到有火光和白煙
-數段室內及廁所內燃點引線連接化學品容器發出煙及火光。主控指稱其中兩段分別出現D1及D2的聲音。
-證人指從片段廁所背景相似,馬桶後均有一個紅印,同文件冊上503室廁所相片吻合,自己也現場入過去廁所見過。
-數段室內燃點粉狀物後引起煙及火,憑背景中坐凳、Bar枱及流動發電機認出是宏創方503室見過
-數段戶外漆黑中有一人疑似用改裝滅火筒噴射出直線火焰到數米外,落地後造成一直線火焰。主控提問下確認在宏創方單位有見過幾個滅火筒。再問片中人穿着黑色運動長褲兩側及大髀有藍色條紋,同呈上D2家中搜到長褲比較有咩觀察?證人指是一模一樣的衭。
-繼續播放十多段燃點化學品片段,當中一段證人指是燃點引線點著一支炮仗,確認同503室搜到引線及炮仗吻合。

下個環節前證人先確認:
3月9日22: 40後到旺角警署檢取第10次錄影會面光碟是最後接觸D2,調查整個階段他沒有投訴包括肚餓,不知有冇見過律師,同意從警署文件上來看3月9日18:05 D2有見過一位文律師及警署有派餐紀錄。自己處理D2過程中從冇施行武力、任何威迫行為。

📎One plus手機取證
證人對手機內一些TG/微信拍攝短片,不影相因為當中除文字也有語音訊息。
-一些訊息內見到拍攝電子器材零件電路板片段
-同Stinger Boi對話
雙方提及KNO3多過AL,轉賬收據出現Lee Kx Bxx 名字(控方指是D2)
-同一些國內化學品、科技公司、合金店微信通訊:
包括洽談購買碳纖板,19年11月出貨、另打算購買鎂粉(對方指危險品要備案才可買),手機發訊問有冇其他方法,對方指冇現貨,只可一點點少量多次運,最後打算買30公斤AL粉及10公斤Fe粉等化學品。一些訊息曾打出D2全名及電話作聯絡。

📎影片辨認疑人
證人確認處理D2相處見面廿多小時,有無戴口罩也可認到。調查中自己收看了有關D2大量CCTV前後花了7個月,主要因宏創方CCTV有五十多支,有廿支涉案鏡頭,涵蓋日子由2020年1月25去到3月7日,每天有24小時錄影片段。

庭上播放明愛醫院急症室內及大門CCTV,再呈上相關截圖。證人指出憑身形、眼眉、步姿可以確定片中人是D2,其中因他步姿很特別,行路好似「承相」咁擺動左右手。
【注:本證人並非專家證人】

[13:44] 今日完畢

押後至明天08:45 繼續

法庭文字直播台

19 Dec, 05:03


【12月1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19 Dec, 00:31


【12月1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2/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19 Dec, 00:01


【#上庭聲援 - 12月19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2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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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7個月;D7何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5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13/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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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18 Dec, 05:56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5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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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繼續傳召PW80 網罪科警員 7401 洪子安(音)作供,負責用Cellebrite 檢取D2手提電話的資料

🔸辯方(D2) 盤問(副手主理)
PW80 同意係用Cellebrite截取電話資料,提取之後壓縮成為“電腦法理鑒證鏡像檔",壓縮不會影響內容,One Plus 電話出嚟嘅係.zip 檔,iPhone 出嚟嘅係.bin or .tar檔,律師指證人口供唔係咁寫,PW80 解釋,該檔案係由另一個警員製作。

律師展示由One Plus 截取出嚟的zip檔案,解壓之後有不同檔案,問證人能否確認內容,PW80 稱工作用Cellebrite physical analyser,不是律師用的解壓軟件,顯示的方式和資料不同;律師再深入詢問其中的Telegram 資料夾中,一些影片和相片檔案,它們的屬性是否如庭上顯示的一樣?PW80 稱唔會記得所有檔案資料。

主控起身反對,在證人和陪審員退席下相議,給予證人返去查證資料,暫停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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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員 7903 彭偉基(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0年4月23日向警員11632 攞D2的 One Plus電話,當時係封存狀態,在防干擾證物袋內,唔使用密碼開機,工作係為所有通訊軟件影相,包括:Telegram,WhatsApp,Line,WeChat,相片燒錄入光碟,之後在4月24日交還電話俾11632。

無盤問和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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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傳召PW134警長58059 劉俊巧(音) 作供
🔹控方主問
在2020年3月8日夜晚拆除車cam和SD卡,交俾CSCTB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檢查,有睇過卡內有咩,無植入影片。昨日提到車cam片的檔案名稱以LOCA開始,只是個人認知,不是專家。

🔸辯方(D2) 盤問
指出案情:
- 在看守車輛期間有可能有警員接觸過(唔同意)。
- 顯示出嚟LOCA檔案係估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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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偵緝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作供
🔹控方主問
第一次見到D2係在2020年3月7日23:45時,在旺角道6N號外,道接觸D2係在3月8日00:38~00:50,在旺角警署1號搜身室,叫D2將身上物品擺放在枱上,D2從左右兩邊褲袋各攞出一部電話,褲袋有$219,腰包有4條鎖匙和匙卡。

發完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之後就做第一次錄影會面,04:33做完,控方呈上羈留人士行動紀錄,寫有「05:08 interview by visitor 」,證人唔知道;同日11:46 再見到D2,佢無投訴無食早餐或者肚餓,帶佢去梅芳街1A單位搜屋,12:15 到達,12:56入屋,警員4181看守D2,由證人做搜查,在衣櫃發現一個黑色袋,內有12把魚生刀,檢取做證物。因為需要檢取D2身上衣服,所以叫D2換衫,佢在衣櫃內攞咗黑色外套,喺櫃桶攞咗一件藍白間長袖衫,藍色牛仔褲,在床邊着咗拖鞋。

檢取嘅電話有放入防干擾證物袋,但無封口,一直由證人保管,去搜屋時都帶有兩部電話。

搜屋之後去西區警署,再返去旺角警署,14:25返到,交俾值日官,15:30 帶D2去宏創方,佢無話肚餓或者未食晏晝,去到宏創方,先去1008室再去503,返旺角警署,做第二、三次錄影會面,18:25 警署警長黃漢斌指示去西區警署,同車有警署警長黃漢斌、警長46358、警員4181、警員11583、警員11632和D2,去到西區警署停車場,警署警長黃漢斌講有人唔見咗魚生到刀,D2 講「阿Sir,之前你在梅芳街1A搜屋單位,對唔住,其實而家唔係我住,我兩星期前搬到去2C室」,證人將D2所講嘅說話記錄在記事冊,有覆讀俾佢聽,同俾佢閱讀,之後簽名。

4181在西區警署內接手拘捕和警誡D2,罪名係誤導警方,之後交俾值日官,19:05 通知值日官安排食物,控方呈上西區警署的派飯紀錄,19:43 有派食物,證人稱見住D2食飯,之後離開西區警署,返去中區警署做第四次錄影會面,當中有展示兩部電話,約21:05,其中一部電話響起,證人表示無轉飛行模式,無熄機,隨後用D2提供嘅密碼開機,開Telegram 揾「烘焙同學會0.3」群組,揾到兩段影片,都係在廁所內試煙彈,有煙有火光。

做完錄影會面就去梅芳街2C單位搜屋,電話放回防干擾證物袋,由證人保管,去之前有問D2願唔願意俾警方去搜屋,22:25 D2 在記事冊簽名同意,22:45去到,在床下邊嘅櫃桶搜出印有“I love HK"嘅T恤,和黑色羽絨外套,檢取作為證物,在雪櫃附近見有粉紅色Colormax 膠袋,內有黑色盒,打開之後發現有黑色長方形物體,捲有黑色膠紙,中間位置有電子火柴,仲有透明膠樽,內有黃色粉末,思疑係爆炸裝置,無再詳細檢查,由黃漢斌警署警長看管膠袋,等待爆炸品處理科同事到來處理。

證人向D2表示要檢取其身穿衣物,他在2C單位內取衣物更換,最後換上灰色羽絨外衣、藍白間Polo T恤、一條黑色褲側邊有藍色及一對拖鞋。證人在記事冊寫下檢取D2身上穿著衣物,另有黑色羽絨及一件藍色I love HK T恤,同思疑爆炸品,D2有簽名確認。

搜屋後返回中區警署,4181同D2做第5、6及7次錄影會面,證人坐在監控室。做完後同D2一同由中區警署去旺角警署,期間D2的兩部電話一直在自己身上保管,確認不受干擾。3月9日 02:38將D2交旺角警署值日官,自己返灣仔總部後將電話鎖在櫃桶繼續工作,到09:00左右取回電話跟身(確認每次由櫃桶取回電話見狀態同放入去一樣),11:06時提取被告去石籬邨搜屋,不過出發後無上去搜並在12:20返回旺角警署。庭上紀錄見12:37時警署派飯,自己親眼見D2有食嘢。飯後4181同D2做第八次錄影會面,自己在監控室,曾拎過補充問題入去,之後出返房。

3月9日15:45時收到通知,要將兩部電話在同日18:00前要拎去網罪科作檢驗,D2由16:03至16:09由4181進行第九次會面,自己16:00-16:30時則在監控室替D2 Iphone 拍照,程序先用D2提供密碼打開電話,再找Telegram 「烘焙同好會0.3」群組,拍攝成員資料及內容等合共130張相,第九次錄影會面完咗還未拍完,繼續拍攝到17:56完成,再將iPhone及 One plus電話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封存,拎去灣仔總部網罪科作檢查。

主控庭上用電視展示證人所拍攝D2 iPhone電話相片,證人確認。烘焙群組成員見到有:一枝弓、William Wallace、大西北騎牛仔、叉燒飯呀屌你老母、夠鐘改名、Stinger Boi、人血饅頭王 及一個deleted ac。第一個訊息是3月6日發出,Iphone 機主(D2)回覆過訊息有「係唔係要𘍭btc*」及「周同學要磅」。D2代表朱大律師反對在陪審團面前展示「係唔係要𘍭btc」,這樣會對被告審訊不公平,陳法官指此乃證人所拍攝內容,是事實不覺得會影響到D2,批准控方展示。
*btc: Bitcoin Trade Code

證人對D2 的iphone拍完130張相後,將兩電話封存防干擾證物裝後才交網罪科同事,期間除3月9日 17:45時將iPhone較去飛行模式,這是一般交電話網罪科檢查前程序,但One plus電話無電,曾嘗試叉電不成功,沒法設定為飛行模式。

[ 13:46] 今日完

證人主問作供未完

法庭文字直播台

18 Dec, 05:02


【12月1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18 Dec, 00:31


【12月1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1/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05 Dec, 08:05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葛倩兒聆案官
#其他案件 #1103太古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陳眞(48) 與 👥D1-D6張, 容, 鄭, 高, 徐, 鍾(20-61)
🛑張、徐 、鍾服刑中

背景:
陳眞指案發當日遭6名男子「私了」並受傷倒地,要求賠償。6人被控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 案件已經審結, D4 無罪釋放。

----------------------

D4高之法律代表 及 服刑中D5徐出席

📌終止向各被告訴訟

D4代表律師表示11月已收到原告終止索償訴訟,並以致函對方及法庭申請訟費,唯一直沒有回覆,以至今天法庭要開庭,故申請今天之訟費 。

D5沒有律師代表,亦表示想自己致函法庭申請之前的訟費,法官表示沒需要致函法庭,若他有律師代表會替他做。D5表示考慮找律師代表,又會如D4一樣申請今日之訟費。

法官表示被告正在服刑,上庭會有什麼損失,D5表示精神上損失。法官指此不是訟費。D5遂表示在獄中工作有人工,故官按D5獄中工作10分鐘(開庭時間)之薪水,判D5得訟費$5,D5律師之訟費以二至四年年資的事務律師之時薪(10分鐘),即是$5xx計。

💛感謝報料💛

法庭文字直播台

05 Dec, 06:08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6/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2]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5,負責揸車監視D2,作供完畢。

📌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6(女),負責監視D2,作供完畢。

📌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7,負責監視D2,作供完畢。

📌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O24,負責監視D5,作供完畢

📌傳召匿名警員證人 S025,負責接替SO24監視D5,作供主問中

(詳情後補)

[13:50] 今日完畢

押後至明天08:45 繼續。

法庭文字直播台

05 Dec, 05:02


【12月0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未有資訊的法庭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05 Dec, 05:01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4/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3/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09:18] 開庭

📌傳召PW5 警長67984 林上嵐(音)
🔹主問
現為機埸特警,案發時駐反恐特勤隊兼任速龍小隊,在力寶中心穿特別制服候命,1944沿軒尼詩道往東推進,遇上大型路障,清除後沿軒尼詩道到分域街十字路口,聽到擴音機傳來女子聲音講「請保持克制」。向前望見30米外一女孑穿黑色短袖上衫、白色長褲,頸掛粉紅色過濾口罩,手持咪講緊嘢,自已沒理該人向前快速推進。同一時段沒有其他人持咪。
🗣️親眼見到是該女子講?
PW5答係。

見到女子外貌但沒仔細看,該人面向西即對住自己方向,5秒後消失。自己理解說話是指警方,不只一次講。講話仲有「唔好開槍,佢哋已經走緊」。自己向前發現近鵝頸橋有過百人,有人扔汽油了彈、雜物。自己在軒尼詩道馬師道停下又聽到早前女子聲音在左面繼續用咪講嘢,內容大致相同及不停重覆,現場只有她持咪。

20:20時走上前以非法集結拘捕,捉住其手,有人想拉走她。之後有女警10624上前協助並替她上膠手扣,另有偵輯警員9935上來接手,自己交代事件並將檢取證物包括咪及擴音器交他,確認拘捕地點為軒尼詩道及馬師道交界。庭上認出被告,證物相1至5為當日拘捕後被告相片,6至18為檢取物品。PW5同意是被告被捕時衣著及身上物品。

🎥播放
1)P10(14)亞洲電視20:19-20:21片段,認得位置是馬師道軒尼詩道,自己身處現場。鏡頭搖動15秒時是正在拘捕被告。
2)P10(15)新唐人電20:19-20:21片段,地點也是軒尼詩道馬師道,確認見到自己拘捕被告情形。片中女聲就是作供提及。

PW5確認由首次分域街到馬師道再見到被告相差約20分鐘,中間隨大隊向東推進。
🔸盤問
確認8月31日1945在警察防線由金鐘出發沿軒尼詩道向東推進,自己在前排。代表呈上2020年9月審訊時要求證人庭上在地圖劃下自己及第一眼見被告在分域街位置,PW5同意正確。也同意被告孭住綠色網袋內有擴音器,另外她也孭住一個紫色環保袋。
🎥播放P10(4a)警方拍攝片段 19:53開始,防線在軒尼詩道推進時見到軒尼詩道1號路上火堆及路障,19:56 清理後推進,前方是分域街。19:57時前方紅綠橙有人過馬路,同意1張截圖紅圈是被告過緊馬路。同意被告可能在行人路上講話。
-初次見到被告但沒仔細看,因專注拘捕馬路人使用武力示威者

同意使用上次約20:17 馬師道再見到被告所劃地圖位置。同意見到5秒後便上前拘捕。

🎥播放
1)P10(21)警方拍片段
約20:20時警方掃蕩至馬師道,同意片段中男聲話「行啦」是警員講,「拉佢非法集結」是自己講,女聲「冷靜」是被告講。數秒內自己捉住被告,有一男子抱住被告阻止。
2)控方未使用片段
約20:20另一角度網上片段,可見拘捕被告時情況,被告企路上,女警員上前協助自己處理被告。PW5指當時聽唔到現時片中男聲「佢喺社工嚟」。
🔹沒有覆問

休庭後控辯雙方同意不需傳召PW6- PW9證人。餘下PW10 DPC 13574就片段P9及截圖辨認被告及聲音辨認是否被告講,希望今日剩下時間就P9雙方商討是否有爭議,如達至共識明早可能不用傳召PW10或很快完成,估計不用1小時內可完。

[12:27]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 10:15繼續。

法庭文字直播台

05 Dec, 03:04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葛倩兒聆案官
#其他案件 #0714沙田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梁啟業 與 👤杜(23) 已服刑完畢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背景:杜在本案令梁的右手無名指前端粉碎性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杜陪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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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現階段已入證供,被告回覆了審訊文件册中不同意之處,索償方代表表示需時處理被告欲删減之地方。

尚需處理以下:
1 .審訊文件册目錄
2 .調解

索償方代表需取法律意見 ,1月22將有法律意見。被告就法緩拒絕申請上訴,在1月16 11:30會有結果。

📌案件押後2025年4月3日10:30再訊

法庭文字直播台

05 Dec, 00:31


【12月0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46/7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03/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05 Dec, 00:00


【#上庭聲援 - 12月05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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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4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03/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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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陳(42) #續審 [4/10] (#0831銅鑼灣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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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5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梁啟業 與 👤杜(23)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有意圖而傷人;杜在本案令梁的右手無名指前端粉碎性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杜陪償。)
10:1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陳眞(48) 與 👥張,容,鄭,高,徐,鍾(20-61)🛑張,徐,鍾服刑中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陳眞指案發當日遭六名被告「私了」並受傷倒地,要求賠償。)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林江龍(48) 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 欺詐 #暪債呃59萬

法庭文字直播台

04 Dec, 07:0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40604銅鑼灣
#20240924高等法院 #提堂

霍(24) 🔴已還押逾2個月

案件1:#20240604銅鑼灣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4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與東角道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范鴻威。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4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與東角道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謝嘉珩。

案件2:#20240924高等法院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4年9月24日,在香港金鐘高等法院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蔡漢崙。

辯方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

法官批准控方修定3項控罪

📌答辯: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

📌判刑:10個星期監禁

法官考慮求情及案情後判處總刑期15星期監禁。石書銘大律師即時提出覆核刑期,並以監獄條例及高院符xx案例作陳詞,法官聽罷改判總刑期10星期。

被告扣除還押日子即時獲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04 Dec, 05:55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5/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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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1]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證人 SO8,監視警員,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主問完畢

🔸D2 盤問
3月7日 10:00 到達梅芳街進行監視,直至12:40收到通知去九龍,期間見唔到D2,律師指係證人睇漏眼(唔同意);同日13:57 監視D2 工作交畀同事。18:02 在宏創方外守候,19:51 見D2 步出宏創方,律師指出證人只係相信係D2,唔能夠確認,因為早上走漏眼,唔可以在同一日內,被目標人物走甩兩次,所以將一名認為係D2嘅人當成D2(唔同意)。

證人稱在19:51見到D2,最近距離約4米,當不被發現時,有攞相出嚟比對,當日有睇相兩次或以上;律師指出證人見到D2,口供中完全無任何細節描述,證人同意,指D2 買咗菊花茶,除口罩飲,見過正面。

律師指出:
- 當時天黑,旺角人多,有可能阻礙視線(唔同意)
- 唔能夠肯定D2 無離開視線(唔同意)
- 當時跟蹤唔能夠肯定係D2(唔同意)
- 唔能夠肯定上車嘅人係D2(唔同意)

🔹控方覆問
- 承認事實之中有權益五金的CCTV片段,在3月6日16:45:05 拍攝到D2,證人供詞有寫D2 戴住口罩入權益五金。
- 宏創方停車場出入口的CCTV片段,在3月7日19:51 拍攝到D2...,辯方反對提問,指控方在主問時無提出該片段,盤問時證人的口供無含糊,不應有此覆問。陳官毫不客氣哋駁斥辯方,主問無提不等於唔可以在盤問時帶出,同時又指證人無含糊。

----------
[10:16]📌傳召匿名證人 SO5,負責揸車跟蹤D2

🔹控方主問
證人任職跟蹤隊,有訓練過認人,3月7日有訓示,俾咗四男四女相片,D1~D7 和潘XX女子,主要關注D2,睇相約3~5分鐘,D2 睇咗30~40秒,會帶埋相去工作,無嘢做會攞出嚟睇。

3月7日 10:00 到西環梅芳街一帶,10:51 收到通知,跟蹤一輛紅色的士,由西環去到九龍登打士街停車,D2 落車,行向艾麗大廈,交俾其他隊員跟進。D2 五呎七吋高,着黑色長袖外套,黑色上衫胸前有白色圖案,黑色長褲側邊有三間,黑色波鞋,腰包約3吋×6吋,戴黑色口罩,黑色粗框眼鏡,見到顴骨以上、眼睛、耳朵、眉毛和髮型,觀察咗約5秒,D2落車後攞相片做比對。

14:49 得知D2上咗的士,由上海街去到宏創方落車,拎住有重量嘅紅色背心膠袋,一樣衣着,交俾其他同事。播放宏創方CCTV,見到D2落的士。

21:27 收到通知D2 和一名不知名男子,在登打士街近東安街上咗一部紅色Honda 私家車,證人揸車跟蹤,由登打士街去新填地街,旺角道,在康樂街停車,21:33 D2 落車,交由其他同事跟,21:36 D2 上返車,去咗旺角道,在西洋菜南街停車,交由其他同事跟,21:47 D2 上返車,去旺角道,洗衣街,亞皆老街,太子道東,觀塘繞道,將軍澳隧道,寶順道,唐明街,寶康街,U-turn返去唐明街,在十字路口紅燈停車,D2 在車上向尚德邨進行拍攝,之後交部電話俾司機,司機又拍攝尚德邨連儂牆,轉綠燈開車,行唐明街,寶順道迴旋處,U-turn向唐明街,左轉入尚德邨,跟住又出返嚟,右轉唐明街, 寶順道迴旋處,將軍澳隧道,觀塘繞道,太子道東,太子道西,通州街,在楓樹街停車,兩人無落車,23:18 再開車,經通州街,塘尾道,大角咀道,晏架街,榆樹街,福全街,旺角道,到彌敦道近弼街停車,交俾其他同事跟進。

播放Honda 車cam 片段,叫證人睇謄本,和行車路線圖。D2 反對,指謄本內容受爭議,不應播放片段的聲音,控方稱不會叫證人就聲音作供,只係叫佢睇地圖,陳官拒絕辯方。

車cam 片段分開14段播放,畫面由太子道東開始到返回弼街,途經上文所講的路線,每一段都叫證人講出開始和結尾時的路名,再確認在地圖上畫出的路線,全長播咗約一個半小時。

🔸D2 盤問
訓示時畀咗4男4女相片,無講他們之間的關係,唔知D2 與潘女是男女朋友。

3月7日 10:51 收到通知,11:09 第一次見到D2,證人負責揸車跟蹤,當D2 落車後,有攞出相片作比對,同意口供中無描述無被口罩覆蓋嘅特徵。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5/12) 08:45 繼審。

法庭文字直播台

04 Dec, 05:08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3/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09:17] 開庭

📌傳召PW3 高級督察 趙兆俊(音)
🔹主問
案發時為新界南機動部隊A2小隊,同A4小隊釣18時到灣仔執行任務處理港島區示威活動。

19:40 去到盧押道告士打道交界,見到軒尼詩道近駱克道上約200多黑色衫褲戴頭盔防毒面罩示威者,有叫囂,有人敲打物件及用物件堵塞盧押道。19:55收指示由盧押道向軒尼詩道推進,有人投擲3至4個汽油彈、玻璃樽及磚,亦有人用雷射光照射,於是命隊員出示紅色,黑色及橙色警告旗,自已也用揚聲器警告人羣正參與非法集結,立即停止及離開否則會使用武力包括催淚煙。示威者仍停留。約20:00示威者由駱克道向後退至軒尼詩道,並移往銅鑼灣方向。證人隊伍盧押道駱克道上將防線推前。

見到有另一大隊在軒尼詩道推進,證人小隊上前跟隨掃蕩

🎥播放
1)NOW新聞片段P10(12) 由19:53 時起數分鐘
PW3確認左手面畫面為示威者在盧押道情況,19:55 時認到自己小隊出現,盧押道行車路上有雜物,警方出示橙旗,地上有汽油彈著地發出火光。19:56 示威者後退到軒尼詩道,警方出示紅及黑旗。19:58時如作供指一個警方大隊在軒尼詩道上由西至東推進。

2)警方拍攝片段P10(17)由19:52時起數鐘
PW3在19:53定格畫面以紅圈指出自己,在路牌下背向鏡頭,位置在盧押道,前方是軒尼詩道,有示威者用雷射光照射警方,片段中聽到自己用揚聲器發出警告及見到出示3面警方旗幟。
🔸盤問
-指示隊員出示3支警告旗時在盧押道上,同示威者距50米。問橙旗是「停止衝擊,否則使用武力」,黑旗是「速離,否則開槍」,以當時情況要求示威者離開應該不會命令開槍但出示黑旗是否同訓練指引不同,PW3不同意,是否開槍要睇示威者行為,如果有示威者拎住支槍便需要,代表指當場冇示威者咁做,而且雙方有50米距離。
🔹覆問
3色旗幟是警方預先印製,使用字眼是標準。確認「開槍」是包括發射實彈、楜椒槍及低殺傷力子彈。

📌傳召PW4  警署警長 伍國豪 (音)
🔹主問
現駐機埸軍裝巡邏小隊,案發時為機動部隊第3訓練小隊,負責人羣管理特別用途車輛AM9897(即水炮車),為該車輛主管,車輛用作協助驅散及拘捕,水炮可射出催淚水及藍色水協助警方辨別示威者,確認車上有拍攝錄影鏡頭。

2019年8月31日水炮車在金鐘道東行線上候命,車上載有特別戰術小隊。約晚上19:44時出動往軒尼詩道,當時有啓動錄影及廣播系統。1948時去到軒尼詩道1號遇到鐵馬等大型路障,有警員正清除,車停下見到循道衛理軒尼詩道上有約千人聚集,自己不停用車上擴播發出口頭警告「呢個係警方嘅警告,在軒尼旅道聚集人士立即散開,否則會使用催淚水、顏色水區別,會作驅散同拘捕」,聚集人士沒有散開,有人用激光照射水炮車,有人投擲物件,多數穿黑色衣服、有人戴頭盔、防毒面具及眼罩。約20:00時水炮車在修頓球場外示威者仍在對峙。20:19 水炮車在軒尼詩道馬師道交界,仍有過千名示威者於百米外軒尼詩道上聚集,有人用激光照射車輛,PW4於是用車上水炮噴射催淚水及藍色水作協助驅散及拘捕,同意約20:23火炮車前行到波斯富街,對峙情況一路仍然持續,對峙直至22:00水炮車去到糖街示威者才四散。
🎥播放水炮車鏡頭拍攝片段
P10(3a、b、C) 由19:42至20:17
確認1944時車輛開動,片段中口頭警告就是作供所講。1949時所見到就是軒尼詩道1號路上大型路障,循道衛理外大批示威者聚集。20:17水炮車去到集成中心對面見到集成中心外有火光。上述片段為證人當時目睹情況。
🔸盤問
-片段中水炮車廣播有15次口頭警告,雙方已經作文字紀錄,一些現場拍攝片段雙方同意了一些截圖沒有爭議會予證人確認
-2019年9月6日口供指自己主管3號水炮車,同意不是司機,坐在駕駛倉,有2排,司機側是水炮控制員,自己坐第二排左面
-確認水炮車有8個錄影鏡頭,開每個鏡頭片段也可聽到系統錄音。庭上片段去到20:17,但行動至22:00完錄影才熄機,為何庭上片段只去到20:17證人不知道,為何全個錄影分拆3段片(a b及c)也不清楚。印象中鏡頭可放大20倍。
-水炮車首次使用在2019年8月25日,當時PW4也是其中一輛水炮車主管,不同意8月25日至31日普遍香港人不熟悉水炮車,當時有好多新聞報道。
-同意被催淚水射中會皮膚灼熱、流眼水、呼吸困難,所以廣播叫警員戴上防毒面罩,同意在埸也可能有記者。確認當日所坐車輛整個行動只在東行線上行走。

🎥播放
1)P10 (4a) OCTB 警員拍攝片段
19:53時示威者退到軒尼詩道麥當勞,同意片段中自己廣播叫麥當勞及修頓球場外示威者離開,也叫前方示威者停止用激光。19:57時同意有警方到軒尼詩道分域街。

2)P10(3b) 水炮車片段19:52開始
同意辯方在不同時段所作截圖,19:58時片段中自己叫記者返回行人路,之後見到有一外藉人士被警員帶離。20:00時水炮車停下,遠方柯布連道天橋下有人聚集。

3)P10(3b) 水炮車片段20:05開始
見到水炮車到菲林明道,截圖見警方推進,有示威者行人路上走動,也見到一些其他人跟住走。同意20:09時前方是駱克道市政大廈:截圖為298商場外安全島。同意片段中見鏡頭可放大至28倍,多過作供指20倍。
🔹沒有覆問

[12:22] 今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 繼續,將傳召拘捕警員作供。

法庭文字直播台

04 Dec, 05:02


【12月0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未有資訊的法庭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04 Dec, 00:30


【12月0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02/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04 Dec, 00:00


【#上庭聲援 - 12月04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2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45/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02/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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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陳(42) #續審 [3/10] (#0831銅鑼灣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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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霍(24)🛑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40604銅鑼灣 2項襲警;#20240924高等法院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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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03 Dec,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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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傳召匿名證人 SO8,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先讀出證人在2020/3/10 做的兩份供詞,辯方對部份內容有爭議,所以傳召作供。

2020/3/7 08:00 接受訓示,獲派4男4女照片,包括D1~D7, 和潘姓女子,有關在西環梅芳街爆炸品案,10:00 在西環監視,12:40 去咗東安街,見到D2 和一男二女,入餐廳進餐,然後分手離開,13:40~13:57 進出兩間五金店,18:02 返宏創方, 19:51 離開宏創方,19:54 出入西餅店,20:33 企在東安街,四處張望...之後的事情受爭議。

2020/3/6 08:00 接受訓示,獲派4男4女照片,知道D2 會在油麻地出現,16:34 見到D2 在A1 出口,16:45 揸住角鐵,18:01 行出艾利大廈,19:50 交由其他同事監察。

3月6日 16:35 第一次見D2,19:50 交由其他同事監察;3月7日 12:40 再次見到D2,有取出相片比較,至13:27 交由其他同事跟進,期間觀察咗約半小時。同日 19:51 再次見D2 離開宏創方停車場出入口,行去大角咀方向,在西餅店買菊花茶,行埃華街、福全街、渡船街、亞皆老街、廣東道、碧街、登打士街、到東安街,20:33 企在登打士街近東安街,20:36 見紅色私家車,D2上車同司機傾,無開車,20:38,D2 和男司機落車,兩人行向新填地街,上海街,窩打老道,20:48 見兩人入澳門清湯腩餐廳,21:21 兩人離開去碧街,21:27 兩人去到登打士街近東安街,上返同一架車,開車向新填地街,交由其他同事接替。

3月7日 13:28 當日第一次見D2,有確認身份,19:21 D2 由停車場出大角咀,亦有確認身份,有睇相片,19:51~21:27 期間全程監察。

[13:55] 休庭,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日(4/12) 08:45 繼審。

法庭文字直播台

03 Dec, 05:03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44/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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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繼續傳召匿名證人 SO20,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上星期五講到在2020年3月7日 01:31 見到 D1, D2, D5 和一男一女落山,認出該男子是D4,係靠記憶相片,確認係文件冊中的黑白相片,與被補後拍攝的相片大致相同。班人行去巴域街與白田街交界,D4打開一部黑色Tesla 的尾箱,D1 放魚竿放入去,D4 坐司機位,不知名女子坐隔離,D1, D2, D5 坐後座,開車向北河街行。

當日D4 黑外套,D5黑外套,淺色鞋。

🔸D1 盤問
00:03 見到D1,觀察位置距離D1 約20米, 唔覺得D1 行路不穩,情侶關係,D1 揸住魚竿。

🔸D2 盤問
除咗口供,無其他筆記,靠記憶做供詞,截圖係庭上第一次見。

2020/3/6 18:30 訓示收到黑白相,3.5小時後,22:00 去白田街遊樂場,22:11 見到D5,關注放在佢身上,D2不爭議身份,著黑色外套黑褲,3月7日 01:31 D2 由巴域街到白田街,證人見到上車,律師指出,D2 無上車而離開咗(不同意)。指出不能同時見5人做咩(同意)。

🔸D4 盤問
睇咗17個人的證件相,主要睇D5,如果5人同時出現,會有遺漏;唔識D4;當晚18:30後,有睇過相,同意供詞無講,01:31 第一次見到D4,同意佢戴口罩,頭髮遮住眼眉。

當晚巴域街有人上落,多人著黑衫黑褲,見唔到D4上休憩處。主問時講唔到D5 名字(唔同意),指出記憶模糊(唔同意),只黑白相唔準確(唔同意),睇唔清(唔同意),不是D4(唔同意),5人上Tesla(唔同意),口供無寫D4 上車動作,今天係第一次講, 5秒觀察唔準(唔同意)。

[09:40] 🔸辯方D5 盤問
律師指出庭前有睇口供,都唔能夠講到17人的名字,在3月6日,要串連17人的相和名字嘅難度好高,證人唔記得相片有無名,3月6日揾D5,之前係有人通知去白田街等,被通知D5會出現,有人跟緊D5,講咗著咩衫,幫助認人;律師指係莫大幫助,原因係D5 全程戴口罩,睇唔到口罩以下面部;電台通知D5 在大埔道嚟,留意衣著,再對相,根據髮型、眼眉、鼻、眼距離、顴骨大小,髮型髮線分界。

律師指證件相的頭髮無分界,證人改稱留意頭髮瀏海,因為有keep住相,得知出現,之前再睇多次,當刻無攞相出嚟,靠記憶。主問嘅問答表示用3~4分鐘記住,兩份供詞無講攞出嚟睇,證人唔同意係作出嚟,因為每日都咁做,無刻意寫低。律師指主要跟D5,最重要係記低點樣辯認,3日後嘅供詞無寫,4年後先講,證人唔同意,每日咁做,呢啲動作加深記憶。

2024/4/12 第二部分供詞,睇截圖認人,講D5位置,3月7日 01:31 出現嘅人,截圖睇唔到樣,口供:根據衣着,相信係3月7日嘅 D4張、D2李、D5楊,和不知名女子。

4月12日睇完截圖,口供寫:相信係3月7日口供嘅女子,即是唔肯定係D5(唔同意);證人在當晚無拍攝無錄影。律師指出:3月6日嘅人士係唔係D5,只係相信,唔肯定(唔同意)。

證人稱可以以膊頭評估肥瘦,但律師指證件相睇唔到膊頭。

[10:45]🔸辯方D7 盤問
3月7日 00:01 D7進入巴城街休憩處,觀察距離約90米,D7有上樓梯,入咗去就無留意,同意在00:01~00:07之間,無固定睇住樓梯。
律師向證人指出,在同一位置:
- D7 畀咗魚竿給D1(睇唔到)
- D7 吻咗D1 一吓,跟住走咗(睇唔到)
- 巴域街休憩處去嘉頓山,要爬山(唔清楚)

[10:31]🔹控方覆問
- 對於在訓示中派相片,供詞中有紀錄
- 從通訊機知道D5 嘅衣著,只係有助辨認,確認係基於相片樣貌
- D2 指在庭上一次見截圖,澄清在2024/4/22 已經見過,靠相片確定係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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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傳召匿名證人 SO11,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5B條,讀出證人口供。證人任職刑事情報科,2020年3月6日08:00 接受訓示,負責跟蹤D1,由11:29 開始,之後入餐廳,去藥房,去順豐站,13:10 返回宏創方,15:42 離開,16:05 去惠康,16:10 返回宏創方, 16:23 離開,16:36 見D7,16:42 一齊上171 巴士,17:24 搭黨鐵,17:27 到利東站,17:53 到鴨脷洲海邊長廊,18:11 上遊艇。

🔸D1 盤問
2020/3/6 接受訓示,獲派4男2女照片,主要專注D1,12:29 見D1 去創興藥業,睇唔到買咩。13:05 到順豐站,13:06 離開,距離十多米,擺咗4吋x4吋x6呎物品,D1無打開,15:47 D1 到大快活,證人距離D1 十多米,D1 坐在4人枱,一個人,唔記得對面有一男子,辯方稱該男子無食嘢,交談唔多,男子畀咗一部金色iPhone 給D1(無),D1 離開大快活時有魚竿(唔同意);辯方叫證人睇承認事實相片,@16:20,D1 揸住魚竿(同意);18:11,D1 & D7上遊艇,上面有好多人,睇唔到上面做咩,距離約十幾二十米,有十多人上船,辯方指D1開始飲酒(見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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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傳召匿名證人 SO15,監視警員

🔹控方主問
控方同樣以65B形式讀出證人口供,在2020/3/23做,指3/7 08:05~08:20 去宏創方監視D1,10:45 D1 行出宏創方,10:48 在恆豐五金睇燒焊面罩,10:53 越南菜館,11:59 上小巴,12:11~13:06 到多家釣魚用品店,13:23 搭3號小巴,13:52 佳寶,13:58 街市,14:04返回宏創方 15:05 離開宏創方,15:08 上小巴, 15:36 彩虹落車,15:47 二發 。18:13 餐廳, 18:40 的士,18:54...,19:06 見D7,19:09 與D7 分手, 19:39 返回宏創方,19:44 離開宏創方。

🔸D1 盤問
律師稱在10:48 燒焊面罩旁邊有噴漆(唔記得),D1 係睇噴漆(唔同意)。

🔸D7 盤問 
19:06 D1 在福榮街接觸D7,唔記得接觸一刻與D1的距離,律師提議約25米(唔接受,唔記得)。19:09 兩人分開,因注意力集中在D1,唔清楚與D7 的距離。

律師展示地圖,證人稱D1 與D7 接觸係在近南昌街左邊的福榮街,同意在19:06~19:09 期間,有可能因人車阻隔而睇漏眼。律師指D7 把紅色手抽袋畀D1(唔同意),D1 放入腰包(唔同意)。

律師指證人自相矛盾,同意有人車阻隔而睇唔到,但又唔同意見唔到交收。

律師呈上四張宏創方CCTV 截圖,與控方截圖作比較。第一張(#1)係3月7日 14:12:31 CCTV 截圖,D1 已經上咗5/F,與控方14:14 D1 行入宏創方的截圖作比較,證人同意兩張相的衣著一樣黑衫。

證人口供指D1 在15:05 離開宏創方,第二張(#2)辯方截圖係 15:02:12 D1 在5/f 等lift,打扮一樣藍衫,問證人見唔見#1圖中腰包係脹起,#2圖中腰包係扁(無記憶)。

#3截圖 19:39 D1 入宏創方,證人唔記得D1 腰包脹唔脹。#4截圖 19:44 D1 在5/f 等lift,辯方指腰包扁(無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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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以65B形式讀出兩份證人口供

SO12
在2020年3月6日 18:00 接受訓示,獲派發D1, D2 & D7 照片,被派到鴨脷洲守候,23:00 見到D1 & D7,D1揸住魚竿、釣魚箱上岸,仲有一男一女,23:26 4人上咗的士。

SO13
在2020年3月6日 18:00 接受訓示,獲派發D1, D2 & D7 照片,23:26 見到D1 & D7上的士,揸車跟隨,的士駛向香港仔隧道,接到指示放棄跟蹤。

法庭文字直播台

03 Dec, 05:0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2/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09:15] 開庭

📌傳召PW1  警司 賈錦林(音)
🔹主問
2019年8月31日為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案發時因送中事件兼任總部應變大隊其中一隊,成員由水警,刑事偵緝,機動部隊及軍裝組成,軍裝穿防暴裝備,刑偵外穿警方背心,此外有速龍小隊在最前方協助。

8月31日港島有大量示威者由中環出發向東示威,該天帶隊在西區出發作港島區掃蕩,晚上約19:35奉命去金鐘力寶中心候命。19:45時收通知大隊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掃簜,警方在軒尼詩道近軍器廠街見到路上有路障及大火,水炮車將火救熄,之後將路障清場,前方軒尼詩道仍有大量示威者,多穿深色衫褲,戴頭盔及防毒面罩,目測超過一百人,大隊清除路障15分鐘後約20:00時重組向東再繼續掃蕩,軒尼詩道上在分域街及盧押道示威者仍然聚集,期間有人用雷射光照射、扔雜物及汽油彈。警員受命跑前追捕及截停示威者,之後大隊繼續向東推進,約22:00去到銅鑼灣怡和街近紀利佐治街處理最後一批示威者後便撒退。

🎥播放片段
(1)HK01 P10(10)當晚19:32-20:01灣仔軒尼詩道著火地點及銅鑼灣一帶新聞片段,證人指19:47見到畫面銳武裝甲車後便是應變大隊,19:49水炮車推進,前方有路障及火堆。19:51見到有人用雷射光照射。19:57 應變大隊重組準備再推進。片段就如作供當日所見

(2)警方軒尼詩道拍攝片段P10(4a)實時19;57,位置近分域街,證人在晝面圈出自己。約20:00時推進可見前方示威者馬路上對峙。

🔸盤問
-主問指水炮車有滅火,畫面見是消防員正滅火,19:43已經救熄,澄清水炮車是射水降溫
-不反對根據地圖力寶中心去火種即軒尼詩道1號約750米,到達時大火已經救熄。
-警方當時出動2架水炮車及一架裝甲車,不清楚裝甲車有冇錄影鏡頭。確認水炮車不是自己指揮。
-推進中同示威者保持一個街口距離,留意到在場有人,不會用市民形容。
🔹沒有覆問

📌傳召PW2  高級督察 翁鑑倫(音)
🔹主問
案發時為水警總區第二梯隊第4小隊,8月31日參與應變大隊工作,晚上1930 左右力寶中心候命,1945時沿軒尼詩道向東推進,去到軒尼詩道1號見到有馬路上有看台等路障及有煙,前方估計有五百人發出喧嘩,穿黑衣戴頭盔。19:48 時以擴音機向前方人士發出警告正參與非法集結,請即離開否則會使用武力。示威者沒有理會,證人小隊移走路障後向東面示威者推進並在修頓球場外截停拘捕2女3男。處理拘捕行動完後,證人約21:00坐警車沿軒尼詩道到達銅鑼灣。

🎥播放片段
1)P10(12)有線新聞19:48-20:09
水炮車帶頭在灣仔軒尼詩道開路,警方向東掃蕩示威者及在19:59時作拘捕。

2)P10(16)香港電台視象新聞時間20:08-20:21
拍攝灣仔一帶情況,警方在軒尼詩道盧押道控制現場後一路向東再推進,銅鑼灣也出現暴動。
🔸盤問
-同意20 20年7月21日填寫口供指2019年8月31日19:57至20: 47時在修頓球場處理被捕者,所以同時段不在上述影片位置
-19:46 時在金鐘力寶中心開始推進,同意到達軒尼詩道1號時火堆時大火已由消防員救熄,不是由警方救火
-19:25至19:30 時有姓Shad警司訓示向東作掃蕩
-總部應變大隊共約400人,由多個部門要10個單位組成,自己負責水警第2梯隊第4小隊有41人,各人帽上有MAR4,配有綠色頭燈,另一隊MAR3用藍色燈。
🔹覆問
錄色頭燈除水警第二梯隊第四小隊也可能有其他隊使用,未必可以單憑綠色頭燈肯定就是水警第四小隊。

📌案件管理
主控指開案陳詞提及之P11(a、b、c)截圖商討後會有更改,P9片段內容雙方對敍述中性用詞亦有進展,控方看過辯方品格證人信件大致沒問題。可以65b呈堂省卻傳召作供。雙方希望提早完庭利用今日餘下時間處理。目前預計明天傳召PW3及4,星期四PW5及6,星期五傳召PW10完成控方案情。

[12:32]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09:15 繼續。

法庭文字直播台

03 Dec, 00:31


【12月0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01/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03 Dec, 00:02


【#上庭聲援 - 12月03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2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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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45/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01/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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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陳(42) #續審 [2/10] (#0831銅鑼灣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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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 🐶葉春榮(56) 公職中行為失當 7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 #虛假文書呃OT
14:30(非公開) 區域法院第六庭 💩鄭文傑(43) 暴動 串謀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法庭文字直播台

02 Dec, 05:02


【12月02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未有資訊的法庭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02 Dec, 04:56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1/10]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同案另外3人已經認罪,等待本案進度再擇日判刑。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D5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09:41] 開庭

法官就開案文件提問本案雙方立場先作案件及文件管理。

📌案件管理
主控指承認事實內原本有提及證物(影片截圖P9)相關現場情況如叫囂及對話描述,辯方指不反對但對一些形容例如叫囂但希望可以改為中性字眼如叫喊,不反對現場有人說過該些對話,現階段承認事實可能不加敍述字眼,只包括P9截圖(但有一張圖會有爭議),雙方稍後會再呈交承認事實2,補充敍述。辯方爭議一些說話不是被告講,及被告在控方指稱時間不在集結人羣內,控方之呈堂截圖不清𕇦不能確定是誰,整體而言被告不在集結中,沒作任何暴力行為,也沒有意圖參與暴動。

控方原本有十名證人,現在打算不用傳召全部,會傳召專家證人作供關於辨認被告。辯方除被告外或有最多2位事實證人,另外有4至5位品格證人有文件呈交,今天交主控,如控方看過無問題問可以不用傳召品格證人。

雙方預計三至四天可完成控方案情,但潘資深大律師下星期一下午高院有案處理可能需休庭。

法官指按進度建議今日開庭至不遲於13:30,明天起每日審訊由09:15 至 13:30,以便雙方可利用下午處理文件或作商討,控辯代表同意安排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1 (P1)
-案發日警方沒接獲灣仔區有遊行集會不反對通知書申請
-多張地政處印製之灣仔地圖
-案發日灣仔睿景酒店及中國海外大廈CCTV
-十多段新聞媒體直播/綱上片段
-警方特別用途車上鏡頭拍攝到軒尼詩道一帶之片段
-不同警員於灣仔一帶手持攝錄機拍攝多段片段
-警方將部份上述片段作截圖冊
-所有上述片段儲存至硬碟呈堂
-被捕時身上衣物及搜出物品,包括2支咪、一個戶外擴音器、一個3M過濾式口罩掛頸
-警方拍攝被告及證物相冊
- 被告自2004年起至今均為注冊社會工作者
-所有證物妥善保管,連貫性沒有爭議

📌控方擧證
🎥控方先播放片段舉證2019年8月31日晚上6至7時灣仔大環境有非法集結,7時許軒尼詩道/盧押道集結演變成暴動,之後再傳召證人作供。

18:00-19:00 時段
📎軒尼詩道灣仔睿景酒店CCTV
📎中國海外大廈CCTV
畫面見到黑衣人軒尼詩道上來來回回,不少人打開各色雨傘。有人在軒尼詩道修頓球場附近東行線馬路上搬來雜物堵路作路障並聚集,路上沒有車輛行使。

19:00-20:00時段
📎新聞媒體HK01片段
19: 08至19:32示威者在軒尼詩道設路障,叫口號,見到馬路上有人點起易燃物,地上有多個大火堆。現場有人不停敲打鐵欄發出聲響,亦有人推來約3米高類似球場看台到軒尼詩道,馬路上見到多個裝有液體玻璃樽,有人將液體倒入已經著火的鐵馬雨傘等雜物火堆,火光熊熊升到半空。

[12:30]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明早控方開始傳召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26 Nov, 00:31


【11月2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7/10)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呈述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26 Nov, 00:01


【#上庭聲援 - 11月26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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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朱(42) #案件呈述上訴 [1/1] (#1013旺角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於2020年10月29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40/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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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梁(28) #續審 [7/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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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鄧嘉民(43) 暴動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法庭文字直播台

25 Nov, 19:13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6/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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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被告作供-續

🔸辯方繼續主問

▶️致電家人要求屢被拒

辯方問被捕當日1500時發生咩事。被告答搜屋後返警署。截停自己的五名警察和觀塘警署警員進行交接,自己其後向觀塘當值警員提出致電家人的要求,獲回覆需得到警司同意,沒有接受被告請求。辯再問及隔幾耐再要求。被告答1小時後,警察答案幾乎一樣。

▶️獲保釋

1900時食完晚餐,辯間2100時發生何事。被答回答當值警轉更後便趁機再請求。 當時警立即同意致電家人的請求。被告順即致電父親,家人半小時後到達及給予口罩。當時尚未獲保釋,被告指最初的當值警告知今晚不會保獲後,便回羈留室準備睡覺。之後突然有人敲門,拘捕警2934及33074告知被告可獲現金10000元保獲外出。辯方向被告確認「拘捕」的意思,被告確認此處用拘捕的意思是帶自己往警署。(辯方立場:警員在截停查看電話及帶被告上車時沒有作出警誡及宣布拘捕)。被告其後要求通知家人,凌晨時 2934及33074替自己做保釋程序,如寫口供、打指紋、影相及登記個人資料。1500時觀塘警員開始接收程序,交收個人物品

▶️精神狀態影響錄影會面用字及表達

辯方就住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不常見字語向被告確認其意思。例子很多,整體來說被告解釋為自己用字習慣,自認係固執,會糾正警員對一些名稱的講法,就一些字眼被告知道雖然香港人少講,但是自己習慣了,並關注語句上要用上最適合的名詞,另外如用上同一字句會感到厭煩,認同他人可能會誤解自己意思,也可能因為自己當時有精神問題所以切換用字,承認自己同其他人講嘢好大差別,認為當時自己精神差,表達上同自己平常語法有違背。

就住錄影會面中被告的答覆會出現突然音調變高。被告解釋自己一亂就會音韻變調變速,當時自己幾乎察覺唔到,但現在睇返同意有此情況。事後發現自己當時受自閉症影響。

▶️曾與同學有激烈爭執而被轉介精神科

確認2015年送過去醫院,因和同學有激烈爭執,後被叫去檢查。就詳情被告表示事隔已久唔清楚但大概如此,確認被要求入急症室後轉介精神科門診。

▶️被捕當日的精神狀態

被告否認自願被警察查,認為是不公,被告講及事發(時/前?聽不清)已由醫生確診自閉症譜系症。而2022年4月確診過度活躍症及間歇暴怒症。辯再問2022年3月前發脾氣時期,被答回答有十年以上,食左藥有改善。
辯則問3月8日有被自閉症、亞士保加症或不確定的過度活躍症,及間歇暴怒症所影響嘛,被告稱病情影響當時思考、認知、行為、無法達致有效,公平溝通。被告確認3.8有受驚嚇有不適,氣促,心跳快。

▶️自願性

被告表示不自願交手機予警察,續指當時警察是搶手機。自己是不自願讓警方檢查電話和提供密碼的。
就警員14278問被告該戶口是否屬於被告時,被告指當時也是不自願的。辯問簽名是否自願,被告指當時警叫簽就簽,自己是不情願簽。也不自願做錄影會面。
當時警長告知只係協助調查。被告當時認為是可去可唔去的調查,或以為協助調查就係拘捕。

▶️學習和工作也受自閉症影響
辯指出被告還有自閉症,但有大學學位和工作四年經驗。被告指出遇上超出合理期望的事情,應變能力會差,冇諗過當日警察會截停自己。就住被告副學士和相應銜接學位讀了各兩年,被告表示自己當中也有人際和應變的問題。

- 主問完 -

辯方擔心部份證供如不傳召證人上庭會有傳聞證供問題,雖然知道相關證據控方不會爭議,但擔心去到上級法院會挑戰,辯方認為要有呈堂基礎。
法官表示即使傳所有相關證人上庭都未必能如辯方所願,請辯方明天再回覆。
控方完庭時同法官講:「法官各下今日辛苦你,睇到你好辛苦」

📌明09:15續 - 盤問被告預兩小時內

法庭文字直播台

25 Nov, 07:0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張(31) 🛑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

雙方仍需時處理文件,辯方申請押後至明年初。

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3日 12:0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裁判官指有可能要做到下午再繼續。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報料💛

法庭文字直播台

25 Nov, 06:43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9/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1] 開庭

主控繼續講解如何倚賴TG訊息(訊息只見以帳戶名發言,除D7不爭議用戶名,以下所指被告D* 只是主控根據製作列表在未有基礎前指出是那個被告所發言/回覆)及CCTV指稱D1 至D7在吻合時間出入宏創方單位推論參與

▪️2月7日羅湖爆炸
附件A,警方火車站搵到電路板,電子火柴等證物。同時也在D4電話找到相同物品相片,相信被告是用遙控器點燃電子火柴引爆。

▪️3月8日計劃將軍澳祭壇爆炸
📎2月9日
按時序表指羅湖事件後D1 早於2月9日在羣組指籌備下次8號將軍澳周同學祭壇晚上再次行動,其後再討論分工,D2草擬貼文呼籲眾籌,各人討論製造炸彈的原材料,並計劃以虛擬貨幣眾籌。

📎2月11日
D3問及氯氣彈

📎2月13日
群組討論氯氣彈,提及飛虎狗唔死都損傷功能,一疏散就會中受傷,D2提議佢5樓試。

📎2月18日
D3組內出在92簽頻道草擬「眾籌革命」貼文,其他人有修改。

📎2月25日
D1表示會去現場考察下,D5提到警方冇去搞祭壇。D1至D5在另一不知名群組再次討論行動

📎2月26日
D1、D3討論使用籌集資金,暫定星期五再開會。D1及D2討論搬倉,搬走啲嘢,D2上10/f住,5/f唔要。D2指要有系統:倉一個地方、製作一個地方、住一個地方,唔好留低罪證。D3提醒衆籌要出貼文。

📎2月28日
D1 去將軍澳 視察

📎2月29日
各人去西環碼頭以Chok墨魚掩飾開會討論將軍澳行動

📎3月1日
正式在92簽出衆籌貼文,包括O QR code 同Bitcoin教學

📎3月3日
D2曾在羣組留言今日6點測試,庭上播放CCTV 拍到D2及D4 於22:10 去503室,22:49 離開去1008室,2人中間再來回503及1008室,3月4日 00:56 時才離開大廈,控方指印證羣組對話去測試。

📎3月4日
D2至D4討論進行的氯氣彈測試,reaction time 17分鐘。D3在群組發放計劃圖寫有「TKO」、「車手」和「放置」,配合TG內容相信安排車手駕車3月7日運送炸彈到唐明街,之後會上山換車牌,3月8日引爆後眾人上山露營更衣易容,之後燒衫及劏車燒毁證據。D1 打算在92簽頻道假裝取消行動,但其實照計劃進行

📎3月7日 - 初步討論分工
D1負責購買爆炸品原材料和到場視察
D2買膠片等物料做祭壇
D3準備TG bot引爆程式
D4製作遙控器
D5負責採購假髮、假鬚等
D6管理眾籌資金
D7聯絡金主和哨兵
肥 (不知身份) 㩒制
J (不知身份) 車隊
各人也談及逃走安排,入長洲,上山燒衫,易容帶假髮黐假鬍鬚,D6質疑戴口罩看不到鬍鬚,D3回應2側可見。

📎3月5日
D1及D4 2人對話,計劃中打算製作20kg 炸藥,在傍放喇叭講「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在大羣組衆人討論炸彈運送、背景佈置、放炸彈時間。D4發送一張電路圖,可以見有sim卡。D1 及D2發放廁所測試煙火效果,D5發出一堆紙鶴相。

📎3月6日
D5建立TG 「烘培同好會0.3」羣組討論將軍澳行動,組內有D1至D6及不知名人士。D2發放廁所試爆煙火效果,因加了硫磺可見濃煙冒到門外。各人相約22:00在深水埗美荷樓開會。

📎其他證據
此外主控亦播放在D1、D2手提電話及D4 Macbook電腦內共找到二三十段影片,可見在宏創方廁所及一室內地點多次測試燃點炸藥,其中見到發出火及數次冒出大量白煙到門外。

警方拘捕前已鎖定目標,3月6日跟蹤十多人,其中監視到16:35 時D2去上海街5金店買角鉄,同日D1 及D7去鴨利洲藥材舖買硫磺,上述行動有CCTV呈堂,3人不爭議身份。

[13:45] 今日完

主控指明天開案陳詞仍需1小時,之後會讀出承認事實及將一些提及之證物呈堂。

法庭文字直播台

25 Nov, 06:28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6/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被告作供

🔸主問未完  - 詳情後補 -

14:30續

法庭文字直播台

25 Nov, 05:03


【11月2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未有資料的都要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25 Nov, 00:31


【11月2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法庭都需要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25 Nov, 00:00


【#上庭聲援 - 11月25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1.22]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39/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6/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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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梁(28) #續審 [6/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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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30
👤張(31)🛑已還押逾30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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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鄺球(65) 謀殺 #蔡天鳳謀殺案

法庭文字直播台

22 Nov, 08:55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5/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特別事項裁決
崔官就辯方提出的兩個議題作出裁決:
1)涉及控方證物PB3、PB4、PB5(聽唔切) 的呈堂性。

2)涉及於2022年3月8日警方檢取被告手機、拘捕程序、警戒、口頭招認、COP153 (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記事冊補錄及錄影會面之呈堂性。
即證物6、7、7A、7B、8、10、11、12。

崔官裁定控方以上證物表面證據成立。

辯方就
議題1)不會傳召證人,被告不會作供。
議題2)被告會作供,可能會傳召3位證人。

📌傳召被告作供
▶️殘礙人士登記證(白卡)
由被告解白卡申請及簽發程序。另辯方指出被告舊白卡與新白卡時限不同,舊白卡為期兩年,新白卡則為永久。被告解釋由主治醫生診斷決定。舊卡由私家醫生麥啟樂醫生簽發,新卡則聯合醫院周醫生簽發。
辦方問被告是否同時舊白卡正本呈堂。被告回應「即係點 係咪攞唔番」,辯方解釋案件完结就會取回。

▶️診斷
小時隨父母在台灣生活及學習,早在7、8歲已經被評估有閉症/亞氏保加症,確認代表呈上多份醫生文件為台灣診療結果,年份為民國,即加11年,2016年一份報告主要由醫生觀察,提到證人人際社交關係不佳、不融入人羣,冇法評估他人情緒,處事有自己一套解讀方法、行事固執,上述判斷皆非自己所講,直到現時自閉症沒有醫好,證人同意報告所述。

2022年11月聯合醫院精神科診治確認有亞氏保加症障礙,不太清楚病徵,自己看不明報告。

▶️台灣身心障礙證件
確認呈上副本由台北醫院所發出

▶️2010年學校證書
證明就讀高中2年班,領有台灣身心障礙手冊,學習上在家需父母協助,在校要師長及同學幫助。

▶️2006年台北榮民醫院報告
確認證人患有亞氏保加症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被告作供主問未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22 Nov, 08:01


待補位置

法庭文字直播台

22 Nov, 07:47


#區域法院第五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求情  🔥#判刑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求情:
代表採納已經呈交書面求情。法官讀出3人求情陳詞主要內容。

📌判刑:3人均判處6年監禁‼️

同意辯方所指3人非領導角色,但所引用1118案例有認罪亦只涉11月18日一天,同本案3人除18日逃至科學館之暴動,同時也涉及17日校內暴動不相同。本案為香港史上最嚴重暴動,造成極大破壞及損失,考慮所有因素以6年為量刑起點,遲來的悔意是口惠而不實,家庭健康、個人前途、沒有定罪紀錄等全非減刑理由,故此3人刑期均為6年。

💛感謝報料💛

法庭文字直播台

22 Nov, 06:52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8/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45] 開庭

控方由 #林芷瑩大律師 作開案陳辭,講解各項控罪的定義和元素,何謂訂明標的、爆炸、串謀、協議、犯罪意圖。對於犯罪意圖,控方要證明以下四點,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1. 有協議
2. D1~D7 加入該協議
3. 各被告有意圖達成協議
4. 各被告將協議付諸實行
至於有人先後加入,或參與程度高低,陪審團可以不用考慮。

解釋各件文件冊的內容,有Telegram 群組訊息、個別對話,各被告的 TG ID。

本案涉及三宗爆炸案: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爆炸案,2020年2月2日羅湖車站爆炸案,和2020年3月8日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的爆炸案。警方在3月7日將各被告拘捕。

D1 在2019年6月1日租用宏創方503室,D2 在2019年11月2日租用宏創方1008室,用以儲存和製造炸彈。

📍明愛醫院
控方指稱2020年1月27日約02:20時,明愛醫院急症室內男廁發生爆炸,廁格內馬桶着火;D1~D3 在503室製作炸彈,D2 放在廁所,D4 做遙控,D3 用Telegram啟動爆炸。

1月25日D2 在日本城買咗六個樽,一個煎pan,返去1008室;1月26日 凌晨時分,D1, D4 & D7 在TG 的對話;1月26日D1, D2, D4 & D5 出入503室;1月27日00:06 D2 離開503室,00:36 明愛醫院閉路電視拍攝到D2,00:40離開。02:12 D1 發訊息給D7:「完成,等手續撳掣」。

📍羅湖車站
2020年2月2日15:53 發生爆炸,14:30 清潔員工在車尾一卡發現一個大環保袋,交咗俾站長,大環保袋內有一個細袋,內有一件約4吋×4吋物體,外面有電線有閃燈;爆炸之後在現場檢取物件,有玻璃樽、電線、引爆裝置、電子火柴、SIM卡。

D1 & D3 將炸彈放在楓樹街男廁,由D5和另一男子送到羅湖,D4 做遙控,D2在群組內寫聲明,之後發佈到九十二籤頻道。

1月28日D3 & D6 在503 & 1008 室出入;2月1日 D1 & D8 在503 & 1008 室出入;2月2日00:43 D1 & D3 離開宏創方,D3 孭住背囊,兩人前後腳行去楓樹街,01:15 兩人返回宏創方,D3 無孭背囊。2月2日12:17 D5 離開住所,搭巴士去上水火車站,與一名男子一齊搭火車去羅湖,15:08 出閘,15:12 入閘,18:46 D3 返回住所。

2月2日19:34 九十二籤頻道出聲明,承認在羅胡放炸彈。

[13:50]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5/11) 08:45 續審。

法庭文字直播台

22 Nov, 05:03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5/10]

[上午進度] part 2

================

🔸辯方盤問
證人確認Telegram 群組只有3類用戶,即Owner, Admit及Member。而刪除機制由Telegram 程式自動按照用戶設定而執行。當執行後,3類用戶皆無法從聊天對話見到被刪的留言、空格或信息被刪除的子眼。只有Owner及Admit能在最後活動查閱有信息被刪。證人無法得知紀錄他4存期限,因無做過相關測試。

▶️證人無參與過本案
證人不清楚本案的Telegram 群組「自動駕駛香港人心事台公海 2.0」,對案相關截圖沒有看過。其證供只會涉及Telegram 一般運作。

證人確認沒有接觸過案發的手機。辯問及證人對於案件涉及的群組是公開或私人亦不知。

▶️辯質疑報告Telegram 測試的版本
證人指出該報告是在2024年6月3日受指示而撰寫。辯方質疑2022年與2024年的Telegram 運作會否有出入。證人指相信一樣。因聊天對話、群組介面都沒有改變。承認報告提及的運作是2024年版本。

▶️成員可錯過群組由私人更改至公開
證人確認私人群組需有invite link或Admit授權方可加入。
辯問如2022年前以加入,是否需要link,證人指沒有做過相關測試,無法回答。
辯換個方或問:如有成員加入時,群組是私人,其後轉公開群組。證人答有可能。
續答成員可在群組資訊查閱是否有轉公開。

崔官問,即開啟相關群組,會見到群組資訊先,再查閱對話紀錄? 證人確認。

▶️截圖應截取對話前文後理
證人確認曾就某d對話上文下理被刪的信息作過專家證供。當時是高院案件,有關whatsapp群組對話被刪。辯續指截取上文下理的信息有助理解成件事。
控方反對該問題,指應該獨立案件審示。

辯續指如想保存信息,以便查閱前文後理,應盡早截圖。證人指無法作答 不是該專家犯籌

🔹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telegram 2022年與2024年運作大致一樣。補充手機程式只容許用最新的版本作測試

🗣官問如群姐中途更改為私人,會否有通知提醒成員?證人確認

🔸辯方跟進提問
辯指2022年或之前,有關群組更改為公開,有冇可能沒有通知。證人否認,稱telegram 一定有通知。

▶️有機會錯過通知
辯方問證人如隔一段時間沒有瀏覽群组對話,當再次開啟對話,畫面會顯示何對話紀錄。 證人回答一開就會見到最新對話。
辯方質疑即有機會錯過一段時間前的更改群組類型通知。 證人指太多假設。辯則稱,如要睇番群組更改,便要費時瀏覽較前的未閱對話。證人同意。

📌案件管理
辯方確認沒有中段陳詞。
對於兩項特別事項:
1)涉及控方證物PB3、PB4、PB5(聽唔切) 的呈堂性。

2)涉及於2022年3月8日警方檢取被告手機、拘捕程序、警戒、口頭招認、COP153 (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記事冊補錄及錄影會面之呈堂性。
即證物6、7、7A、7B、8、10、11、12。

如法庭表證成立,辯方需要開展辦方案情,被告可能決定是否就特別事項作供或傳召證人。申請延至下星期開展辯方案情,以便辯方能準備文件夾及安排相關專家 (按: 精神科專家及言語治療師) 觀察被告作供,本來預計下星期邀請專家在場旁聽。

崔官指出法庭係唔容許浪費法庭時間,指示辯方可在午膳時間假設如特別事項表證成立,向被告取指示是否作供。如作供便要安排午後作供,即使沒有專家在場觀察作供。表示用現有文件夾亦都不反對,只要表達得宜。

案件押後至同日14:30,就特別事項裁決。如特別事項裁決表證成立,被告將會作供 (🌟按:專家不在場觀察)。

法庭文字直播台

22 Nov, 00:31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5/10]

[上午進度] part 1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案件管理
崔官指出辯方呈交有關被告病歷、言語治療報告、接面紀錄、傷殘津貼及私人醫生報告的文件編排方式難以讓法庭完全地理解被告病歷及個人背景。明白辯方案情是想由2015及2016開展,指示辯方重新整理上述文件,例如以病歷的時序編排。

辯方解釋將醫管局報告原汁原味呈上,以免被誤解報告有被修改之嫌。提議另撰索引清單以時序排列,方便法庭閱讀。崔官不同意,指很少會咁做。

最後,辯方同意崔官提議,以分類形式重新呈求報告。
1)言語治療師報告、其參考的文獻及部部醫管局文件
2)醫管局及聯合醫院的文件,由2015年開始以時序排列
3)傷殘及社署報告,但堅持呈上崔官及控方認為無關的社署報告69至83頁。
4)私人醫生報告
5)昨天提及的接見紀錄

📌傳召PW6 警署警長 黎少良(音)
時任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行動組1C組,負責帶隊拘捕被告。

🔹控方主問
證人確認在2022年3月8日沒有對被告施加暴力,威脅被告。

🔸辯方盤問
▶️接收該案
證人確認案件於行動前1星期由情報科轉介,當時由警員2934於2022年2月24接收案件時,已得悉該案。指出2934負責調查該案及截圖工作。期間直接向案件主管陳幫辦報告,自己不知調查進度。直至行動前兩三日,即3月5或6號才得悉被告在telegram 群組有部份留言涉及本案。

辯方問3月5或6號,警員2934向證人交接的內容。證人答2934指Madem指示3月8日會有拘捕行動,確認有安排搜查令。辯方指根據記錄2022年2月25日 警2934已獲得搜查令(入屋),即可破門入屋。證人同意指但指無話破門, 後再確認搜查令有寫可破門,同意2月25日已計劃拘捕行動。

▶️辯方質疑警方就涉案留言作截圖忽略上文下理
辯方先了解證人加入警隊時序,證人指1987年入軍裝部,90年調至CID,97年升級調至軍裝部,2003調返CID,07年升級調至軍裝部,13年調返CID,17年做調至網罪科至今。
證人確認包括本案在內,共處理過3-4單煽惑案,角色為執行拘捕行動,無睇過與案件相關截圖,因不需要自己睇。

辯關注會否就上文下理截圖,證人答不知道,不同意如有上文下理截圖會更好,忘記其他煽惑案截了多少圖,因不是自己處理。

辯問會否期望警方就案件截圖應包括上文下理,證人表示不是自己處理答不到。
辯追問證人工作包括處理網上留言,如有犯法留言要保存。證人不同意會就上文下理作截圖,不同意此舉對被告有有利益保障,不同意對警方有好處以便清晰告知法庭犯法原因。
辯想再問,唯控方指證人答左六次啦…

辯續問,有整體背景能協助理解犯法留言在什麼清況下發出,證人不同意。辯問有人回覆「阮文安老婆」之犯法留言,那該則回覆會截圖下來嘛,證人答會因「癡埋」,加可能有連貫性。辯問既然有連貫性,起碼會截上下各一,證人同意但不同意會截上下各二之留言。

辯問有一截圖內容無包括回覆留言,問相比另一有包括的,誰較佳。證人指答唔到,因無睇過原文。辯質疑如此,所以原文係重要的。證人答「你都無睇過原文啦」,並指好多係emoji 同「very good」字眼。唯辯方問證人有無睇過原文,證人答無。

辯追問以證人有37年當差經歷,就證據價值,多留言之截圖還是少留言較高,證人表示答不到。

▶️拘捕安排
證人確認3月5或6日己就3月8日拘捕行動作出安排,例如準備被告個人資料地址。當中警員2934負責截圖及調查,警14278 在3月7日負責準備拘捕,33074警長做咩就無特別,警9997做日常文件工作,自己就做日常監察工作。

證人確認自己3月8拘捕行動早上有做簡報 ,對象包括33074,2934 ,14278,9997,主管陳幫辦並無參與。
主要安排14278執行拘捕及處理證物,2934則協助14278拘捕,警長33074負責揸車,女警9997負責文件,自己則負責監察該4名下屬。


▶️證人同意無作警誡便搜查被告電話  - 因被告屬自願
辯問簡報中有否有指示檢取被告手機,證人指有向警14278講如被告自願,盡快查看電話telegram。辯方確認2月25日警申請搜查令,即2星期前。辯方質疑證人何不指示警14278警誡後才檢取被告手機。證人解釋因已強調要被告自願。辦方再重覆問為知不警誡,證人答無講就無講。辯續指警方做法一般有警誡,證人同意。而來檢取手機只是為了搜查。

辯方指出手機內可能有內容等同招認的情況,證人不同意。辯方質疑一般情況警方會先警戒,被告的口頭招認才穩妥,證人不同意。

▶️拘捕過程爭議
辯指被告截停時無被警戒,證人不同意。辯指拘捕時間為上班時間,位置為較斜地方。證人確認並指小斜,環境安靜,各隊員距離相近。

辯問及3月8日約0830時,有否見被告等巴士,證人答見不到。當時位於通往地鐵的路中。

辯方指出被告被拘捕時的經過:
被告說法指當時等巴士期間,有人在背後嗌「警察咪郁」,有人出示委任證。被告被2934暴力地拖去後巷,另一警施加暴力搶手機,向被告高呼「密碼密碼」,被告感驚慌後如實道出。
14278問被告該帳戶是否屬於被告,被告及後講左d嘢。警方在巴士站階段無作警誡,女警9997持14278記事冊對被告高呼「簽名簽名」,被告後寫上「i see it」以上證人皆表示唔知,因不在場。

辯方指:及後有警員包括證人帶被告往暗角,問被告拎身份證,當時證人提及只係作檢查之用,後證人對被告作搜身,被告有問搜身原因,獲回覆要睇有無危險品,證人對上述說法皆不同意。

辯方指及後有警方私家車到,證人同意。
辯指:及後有警叫被告唔好亂嚟,上車後證人叫被告到時唔好好似電視禁講我無野講,過程無警員對被告講要拘留,證人皆不同意。

辯方指當時警員強行搶走被告電話,電話當時無上鎖,證人回答唔記得。辯方追問有否睇被告電話,證人否認。辯指被告在巴士站時係用跟手機,無上鎖,證人表示唔知道,唔同意被告在沒有選擇下供出密碼。

證人確認無參與pol153(按: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pol159(按:沒有搜查令下搜查電子裝置記錄書)及記事冊補錄之程序。

▶️被阻撓通知家人及律師
辦指出被告被帶往警署後,被告因不懂做檢測被警員恕罵;被告3次要求致電家人與公司及3次想搵律師都被阻撓。證人不知道。
辯續指有一次向數警要求搵律師,女警對被告指「要等好耐」,又有警問被告有關MPF對沖的看法。 之後兩次向33074要求搵律師,皆被不同方式阻撓,證人不同意。

▶️警方無視被告精神殘疾問題
證人確認沒有參與當日11:11時至12:51時的錄影會面,安排警1934作紀錄。不同龍當時被告受驚、心理理力大緊張的情緒;不同意被告在調查過程中受驚嚇;不同意被告有常神病疾。
當辯方問證人是否能觀察到被告是自閉人士。證人大聲強調「完全冇」

確認如得悉,便會通知案件主管安排社工家人陪同。至於是否需要律師在場,證人答指示似乎無相關安排。

▶️獲保釋過程
證人不知被告很想離開警署。確認於午餐後,帶被告回家中執行MFI3提及的搜查令,唯無任何收鑊。 期間被告父母並1不在家。

證人不知被告每隔1個鐘便要求致電家人,皆被阻撓。直至7pm晚餐後向下一值班的警只要求才獲致電給父親。

證人不清楚父母半小時內趕到、有兩警向被告提出可以$10000保釋,大概凌晨1時獲保釋離開警署。

證人不同意被告受到警察威嚇,任何簽名及口頭招認都是不情願下作出;不同意2934的截圖是片面且具選擇性,引起的偏見大於證據的價值,手機亦是非自願被調查及提供密碼。不同意警14278沒有1解釋pol153予被告及不同意無宣稱拘捕及無作出警戒。
不認為被告與一般人有異。

📌傳召PW6 專家證人 何家健(音)
時任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數碼鑑證及訓練組 數碼鑑證B隊,負責擇寫 Telegram 運作報告。

🔹控方主問
證人確認已呈堂的Telegram 運作報告由自已撰寫、專家證人履歷及以往法庭相關的作供皆被接納及報告準確無誤。

▶️ Telegram自動刪除留言
控方問及Telegram 有否機制與運作與自動刪除有關。 證人指出報告無相關議題,但現可用自已知識作告
辯方表示此為新資訊,呈上的報告並無提題,要求休庭向被告取指示,崔官同意。

證人指每個Telegram 用戶可在設定“Private & Security”設定帳戶發出留言後的自動刪除時間。刪除後,對話中並不會出現相關的留言及空格。如涉及聊天群組,只有Admit可在最新活動見到再信息被刪。 而群組亦可由admit設定自動刪除。

法庭文字直播台

22 Nov, 00:01


【#上庭聲援 - 11月22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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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38/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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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5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
👥朱,許,馬(20-24)🛑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28) #續審 [5/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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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新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 🐶麥國雄(49)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借受查人萬五蚊

法庭文字直播台

21 Nov, 18:05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4/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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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傳召PW4 33074警長 鄧衍平
1994年加入警隊,2019年加入網絡安全調查組 (CSCB)

🔸辯方盤問
PW4否認在錄影會面期間自己或其他警員有威嚇被告;錄影會面時除自己及14276外,還有警署警長2934及黎Sir。PW4負責帶隊拘捕行動。

PW4承認知道自閉症患者行為異於常人;自己並非醫生或精神科醫生;同意自閉症患者錄口供時,有人陪伴,對雙方都公平。

辯方表示兩個截圖為Facebook及Telegram帳戶,留言時間接近,內容相似:
20/10/2021 [B10-12] 截圖
[B10] Telegram截圖:蘋果日報中,一則有關疫苗的新聞
[B11-12] 與[B11]相似,但網絡連結不同。此圖是Facebook截圖,有顯示時間。
[錄影會面] 被告:如果係無關嘅事情,我無嘢講

辯方質疑為何在你錄影會面中,再問早前其他警員問過的相同問題,PW4辯稱擔心不夠詳盡;辯方再指PW4是否擔心被告不明白問題,PW4否認。PW4又否認覺得被告句子尾音提高聲量有問題;否認被告有溝通問題或異於常人。

辯方指出被告有些詞彙好奇怪,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多次講「就住」,辯方問PW4被告講廿幾次「就住」有否覺得奇怪,PW4不同意。

🎥錄影會面
被告:就你加入咗「時長」問題,我無嘢講

辯方就被告講過「時長」PW4會否覺得奇怪,PW4推論為「時間長短」,辯方指出根據句子上文下理,非常怪異。

🎥錄影會面
被告:確切時間不可考,無從得知

辯方再指出被告提過「不可考」,PW4承認除被告人外,沒有聽過其他人講「不可考」。

🎥錄影會面
被告:就住電話事情,無嘢講
14278:電話密碼?
被告:無嘢講

辯方又指被告用「方才」屬奇怪,PW4推論為「剛才」,辯方公平指騰本寫「剛才」但自己聽到「方才」,讓PW4再聽。

PW4承認沒有聽過被告提及的「技術現狀」,雖然錄影會面中望住14278及被告,當時亦有聽到「技術現狀」,但當時覺得沒有問題。

至於被告人用「無彷返」,PW4指自己聽過但少用。

🎥錄影會面
被告:就住呢個緣由,我無嘢講

辯方指被告提及「緣由」,自己只係聽過期貨內的「原油」,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則指每人接觸事物不同。

辯方再指出被告提及「來由」,PW4稱有人用,但同意講錯情況先用。

辯方又指出被告提及「聽聞之」,PW4指有聽過,但同意為中學讀的文言文。

辯方指出之前被告提及的詞彙皆為古文,PW4稱不知道。

至於「地理位置」,PW4表示好平常啫。

🎥錄影會面
被告:冇同人商量過⋯仲得到弊⋯

PW4同意沒有聽過有人用「仲得到弊」。

🎥錄影會面
14278:留言「邊個手足去炸一間核酸站,我比手足50萬」
被告:係我寫

辯方問PW4會否覺得被告加快速度有問題,PW4表示不覺得。

🎥錄影會面
被告:就住上面想講,強檢,唔單止針對599I/J。正如傳媒上見到檢測⋯

被告加快、提升語調,PW4覺得沒有問題。

🎥錄影會面
被告:無反應咁樣
14278:認識佢哋?
被告:無從得知!

被告句子尾音提升聲量,PW4又覺得無問題。

🎥錄影會面
被告:就住動機同意圖呢,我無嘢講

被告尾音提升聲量,PW4依然覺得無問題。

🎥錄影會面
被告:完全無商討過! 完全無收受利益!
被告尾段提升聲量,PW4繼續覺得沒有問題。

🎥錄影會面
14278:就住兩幅圖,有嘢想講?
被告:與本案無關嘅事,我無嘢講嘅!

辯方指出錄影會面中,被告回答古怪及機械式,PW4不同意;被告聲調提升亦覺得沒有問題。

辯方問及被告多次表示「我無嘢講」PW4有否覺得需要停止錄影會面,PW4指不會因為一句說話令之後問題問唔到,即使被告講 100次「我無嘢講」,你依然會繼續錄影會面,因為如果被告不想繼續會出聲。但PW4同意自己未曾問過被告是否想繼續。

🎥錄影會面
14278:依份一式兩份
被告:唔好意思,我可能想要飲水嗰啲要求

辯方問被告稱「我可能想要飲水嗰啲要求」是否古怪,PW4表示不覺得,但同意一般人會講「我想飲水」。

🎥錄影會面
14278:點解無緣無故留言消失?
33074:唔記得,唔知道,tg比人delete咗?
被告:我唔可以肯定,I am not sure

PW4不同意辯方指如果形容綠色,好少人講湖水綠。

關於另一警員盤問時,PW4打斷的原因,PW4指自己「想澄清啲嘢」。

🎥錄影會面
14278:呢個主要比你睇
被告:你對我說話係呢度
33074:被告,你話「因為時事說話⋯」,不如我咁講啦,「我哋話你做韭菜啦」

辯方問道PW4為何打斷呢?PW4又指「我想澄清啲嘢」。

辯方問PW4第一次知道由被告犯法為何時,PW4稱「早啲知」。
辯方表示2934知道後,轉介1C隊,2934負責截圖。2020年3月7日聲稱拘捕前,PW4參與接波。PW4自己沒有見過2934 作的截圖,不知道本案轉介自情報科。

PW4有見過[A1-A8],但不記得幾時見過及是否14278給予。

辯方: 你哋提及“佢而家派唔切截圖,截多少少?”
PW: 根據當時調查人員決定
辯方: 唔係你決定?
PW: 視乎情況而定

辯方: 之前你知道,有冇做過?
PW: 做咩?
辯方: 接波時間24/2/2020,大概?咁講。24/1/2020 - 8/3/2020,你有咩做過?
PW: 出file要簽名

辯方: 8/3/2020,邊個開始briefing?
PW: 警署警長黎少良(音)
辯方: 最高職級?
PW: 係
辯方: 2934, 3307, 14278, 9997女警,都有參與Briefing 細節? 你角色?
PW: 係。拘捕被告
辯方: 有冇分工?
PW: 14278負責調查
辯方: AO? Arrest Officer?
PW: 係。2934 冇角色,冇指派特定工作
辯方: 之前你提過,佢角色係截圖?
PW: 係
辯方: 9997角色?你呢?黎SIR呢?
PW: 9997女警冇特定角色,只係有需要時記錄。我同黎SIR,負責帶隊

辯方: 拘捕被告時,全部人落咗車?
PW: 咩意思?
辯方: 首次見到被告?
PW: 鯉魚門道,14278 截查佢
辯方: 當你見到被告,邊個企佢隔離?
PW: 唔記得
辯方: 近巴士站? 8點?
PW: 係。被告靠牆,大概8點
辯方: 好多人等緊巴士?
PW: 係
辯方: 巴士站上有蓋? 好多車流動?有上斜?
PW: 少少上斜
辯方: 巴士埋站有聲音,同意?
PW: 當然啦!

辯方: 黎Sir話被告係target? 有warrant?
PW: 係。有。
辯方: Briefing 話, 警察需要check電話?
PW: 如要資料,係

辯方: 現今手機,唔係淨係拎嚟打電話?好多個人資料?好多時有密碼?
PW: 係
辯方: 一定要密碼,先開到部機?
PW: 係
辯方: 想調查部手機?啱唔啱?
PW: 啱
辯方: 一般拘捕會警誡:“你所講會成為呈堂證供”,啱唔啱?檢取手機,預早需要討論?
PW: Briefing 無話一定要檢取手機
辯方: 檢取前會警誡?
PW: 視乎情況而定, 如被告需要。
辯方: 有何客觀基礎?
PW: 係,視乎情況。
辯方: 如要檢查手機內容,需進一步警誡?
PW: 未搵到證據,未必需要住。視乎當時人員
辯方: 手機有敏感資料,警誡會公道啲?
PW: 唔係
辯方: 只從執法者考慮,有否需要從被調查人士角度考慮?如不警誡,市民可不交手機?
PW: 唔想交就唔交,同警誡無關
辯方: 手機無搜查令下,資料被抄閱?期後交比下一位警察, 胡sir 15776?

辯方: 你知道被告係自閉症? 精神驚嚇下作供?
I: 唔知
辯方: 當時你唔知被告有精神問題?
PW: 係
辯方: 如果你知道被告係自閉症, 調查會唔同?
PW: 我唔知道。相似程序,但錄影會面會安排人陪同被告。不過,拘捕時唔會。
辯方: 補錄口供呢?
PW: 唔會

辯方: 白卡聽過未?會有其他安排?
PW: 係

辯方: 8/3/2020, 被告喺鯉魚門道巴士站等巴士。你哋大嗌 "警察咪郁!”?
PW: 唔同意
辯方: 你哋出示委任證?
PW: 我唔知道
辯方: 你拖行被告至行人通道?
法官: 點拖行?因為拖行涉及暴力成分。
辯方: 警方從被告右手中搶手提電話?
PW: 唔同意
辯方:2934 帶被告去行人道旁,女警睇住被告手機,高呼 “密碼!密碼!” ?
PW: 唔同意
辯方: 被告向警方透露密碼?
PW: 唔同意
辯方: 警方冇警誡?冇人話過拘捕被告?
PW: 唔同意

辯方: 女警高呼 “簽名!簽名!” ?
PW: 唔同意
辯方: 你哋5個警員帶被告去暗角,要求被告提供身份證? 搜查被告?
PW: 唔同意
辯方: 警方話 "你唔好亂嚟!” ?
PW: 唔同意
辯方: 之後上警車 / 警察私家車?
PW: 係

法庭文字直播台

21 Nov, 18:05


辯方: 黎 sir同被告話: "到時唔好似電視劇咁,話’我無嘢講’ ” ?
PW: 唔同意

辯方: 被告要做快測? 當時係疫情
PW: 係
辯方: 你知唔知,被告唔知點做快測?
PW: 我唔知道
辯方: 你哋話“如果你再唔做,我幫你做”?
PW: 唔同意

辯方: 被告曾經3次要求打電話。頭2次被拒。第三次,警方話得,但最後無幫佢打電話。
PW: 唔同意

辯方: 被告曾經要求見律師,33074話"律師只係同你講’你無嘢講’,咁就幾萬啦” ?
PW: 唔同意
辯方: 你拎起張枱上面文件: “只係問你咁多嘢”?
PW: 唔同意

辯方: 之後被告有去會談室?
PW: 佢有去
辯方: 公道啲講。被告要求去廁所、飲水,警方有批准?
PW: 係
辯方: 被告體格不良?緊張?內心不安?
PW: 唔同意
辯方: 警方發問速度快?問題重覆?
PW: 唔同意
辯方: 被告講過"我無嘢講”,超過幾10次?
PW: 無數過

辯方: 你哋唔係普通問,係盤問?
PW: 有問佢
辯方: 好似迫緊供咁?
PW: 唔同意

[錄影會面] {被告: "就住認同與否,唔做任何回答…無嘢講”}
辯方: 之後繼續咁問,不斷追問,似迫供,同意?
PW: 唔同意

辯方: 調查初期,被告配合警方, 想快啲走,同意?
PW: 唔同意
辯方: 被告想食嘢?
PW: 唔知道
辯方: 被告家人唔知被告被捕? (辯方問咗2次)
PW: 唔知佢哋知唔知 (PW答咗2次)

辯方: 搜完返警署?
PW: 係
辯方: 值班警員拘留程序?
PW: 我唔知道
辯方: 每次被告要求打電話比家人,警方都話處理緊?
PW: 我唔知道
辯方: 被告喺警署食晚餐?
PW: 我唔知道
辯方: 被告最終打到電話比爸爸?
PW: 我唔知道
辯方: 警方話,被告今晚冇得保釋?
PW: 我唔知道
Di: 被告準備瞓覺?
PW: 我唔知道
辯方: 警方話,如果提供到HK$10000,被告可能有得保釋?
PW: 唔同意
辯方: 凌晨,被告爸爸帶錢以作保釋。最終,被告有得保釋?
PW: 最終被告有得保釋
辯方: 幾時?咩時間?
PW: 我唔知道, 無印象

辯方: 青山醫院報告中,你知道”自閉症保衛障礙“?
PW: 我唔知道
辯方: “奇怪說話語調,奇怪語調”,你有認知?
PW: 答唔到
辯方: 你覺得被告有呢啲徵狀?
PW: 我唔覺得佢係異常
辯方: “社交障礙:不察覺他人”, 你有認知?
PW: 我唔知道
辯方: 你覺得被告有呢啲徵狀?
PW: 唔同意
辯方: "重覆、刻版句式”,呢句你有冇認知?
PW: 冇認知

辯方: 你接觸咗被告幾耐?
PW: 14278 搜查被告
辯方: 警車? 警局?
PW: 係
辯方: 但係時間冇咁短,包括拒絕律師?
PW: 唔同意

辯方: 簡單嚟講,被告口頭招認,喺不自願、不公平下進行?
PW: 唔同意

辯方: 法官閣下, 接近尾聲。無論接觸被告幾耐 溝通方式同一般人唔同?
PW: 唔同意


🔹控方主問

控方: 被告拒絕回答部分問題?
PW: 係
控方: 被告拒絕回答全部問題?
PW: 唔係
控方: 你或警方,有否強迫被告答問題?
PW: 冇
控方: 被告有冇講過唔想繼續錄影會面?
PW: 冇

J: 辯方話 "盤問”, 當你調查,同盤問1個人,有分別?
PW: 冇
法官: 問問題=盤問, 盤問係盤問?盤問,係似大律師要人講出真相,宣誓後作出。以法庭角度,當時你係盤問,定係作出調查?
PW: 作出調查,無壓力。佢可以答,或者唔答,無迫過佢

PW 完成作供 (16:40)


辯方: 抱歉計算錯誤,今日問唔到另外2位證人
法官: 證人等,好過法庭冇證人。法律原則之外,有否法律爭議?
辯方: 重點在於,是否自願?有冇對被告公道?重點唔係有冇做。
法官: 截圖正當性。Mr Wong (辯方) 話交替控罪適合啲
辯方: [PP7 A5-A8]

法官: 聽日需要完成另外2位證人。以Skeleton 模式,準備事項比我。就住中斷陳情,是否需要案情? 就住截圖,本身有涉及手提電話?
辯方: 第一次,8/3/2020前, 截圖發生。
法官: 除了截圖,有其他證物唔應該呈堂?
辯方: 需要少少時間
法官: 你依賴證據支持/反對證據?就被告精神狀況。除了反對理由,截圖詳細啲。
辯方: 保錄口供,手機檢取
法官: 手機係獨自議題,橫跨2個,包埋檢取手提電話。如檢取不合法,影響之後呈堂性、有重疊性。明白時間短,但盡量詳細啲。point form 都得
辯方: 大概幾時?
法官: 盡快

辯方: 4個辯方證人,專家證人好快。
法官: 除專家證人作供,就佢哋所寫內容,控方唔反對?
控方: 唔反對
辯方: 介唔介紹睇辯方核對表?
辯方證人:
周家慧,臨床心理學家
周肇章,精神科醫生報告
最段嗰段有聲明,用[65B]呈堂
法官: court 初時情況。辯方每份獨立報告呈堂
[65B]情況,處理方式入報告,係控方睇法?
控方: 係, 係B,而非C

辯方: 周家慧下星期二有時間, 周肇章下星期有時間,兩位都準備好

辯方: Skeleton限期?
法官: 最好聽日,放Break前可討論。我明白倉猝,希望辯方明白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21 Nov, 08:04


#其他案件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0714沙田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梁子健 與 👤杜(2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杜在本案令梁子健的右手無名指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

🔹原告:訴訟問卷已送達,Trial bundle已做齊,可以準備排審。被告有入調解書。

🔸被告:未收到文件,10月尾出獄,控方寄的地址由警方提供已唔update。同時,人身傷亡問卷亦未睇過,無收到。

雙方同意2025年2月21日前,在雙方同意的調解員進行調解。如須上法庭,原告預計約2 天;被告自辯,不會傳召證人。

如完成調解/放棄調解,原告需2025年3月25日前,提交文件交予法庭。

審訊以廣東話進行,為期2天,定於5月12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21 Nov, 07:04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4/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特別事項
📌傳召PW3 14278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偵緝警員 董德榮(音)

▶️播錄影會面 - 辯方指被告狀態有異

辯方問有否覺被告提高聲線及語調加速,證人指感覺唔到。辯方再播,證人部分同意有字語加重聲線。辯方向證人確認被告重複所使用的突定詞語,即「就住」二字,證人認為此情況無特別。辯再舉例片中對答問會否認為被告機械式重複,缺乏思考,證人不同意,對所指被告的固執情況亦認為不關係。辯方指被告有固執改字眼情況,證人不同意。

辯指被告提出飲水要求時,語法與正常人有異,證人不同意。辯舉例被告會用過分正式字眼 - overly formal language,和自創字詞,證人不同意,但同意對答中曾不明白被告用詞,唯不同意該字異常。

辯從片中舉例指被告該用詞和古語有關,證人表示不知道;錯誤運用該些字眼則不同意。庭上睇片證人同意被告多次把「剛才」讀成「方才」,同意當時如聽此會再向對方確認字意,辯方指方才為古字。

證人同意被告曾有答案與問題不相關。辯從片中舉例指被告用詞古怪,證人不同意。

▶️無搜查令下搜查電話 - 證人指稱被告自願

- 證人同意3月8日截停被告當日攞被告手機無拎搜查令 ,只靠對方自願給予。
- 同意漏了在錄影會面中問被告是否願意參與會面,但不同意事前無問。
- 同意1159並不是同意書(1159即沒有搜查令下搜查電子裝置記錄書)。辯指1159是通知性質,當中無字眼問對方是否同意。證人不同意被告無自願俾警檢查手機,不同意無解釋俾被告聽1159。
- 辯方質疑警方2022年2.25申請搜查令搜屋,何不一併申請搜查令搜查手機。(3月8日拘捕)

法官指申請搜查令要先知手機型號,所以要先搜屋發現電子裝置,確認型號才申請相關搜查令。辯方指會跳去下一議題。
- 辯續問那3月8拘捕當日何不申請搜查令查手機,證人答因調查中。辯方指去到警署才申請搜查令,不就可免卻引起爭嗌。證人答被告一直同意予警檢查電話。

辯問有無記錄無搜查令下之搜查目的及範圍,證人答當時無做,只有1159 (即沒有搜查令下搜查電子裝置之記錄書)

▶️拘捕過程受壓  + 警誡程序之爭議

- 辯方問當日巴士站嘈嘛。證人答不嘈,自己和警2934 在被告住所樓下等,唔知其他警員位置,有警員負責督導角色。
- 證人不同意所指有人大叫警察咪郁,不同意自己和2934拖被告去後巷,澄清是自已同2934邀請被告去行人路旁邊。
- 不同意被告及後受驚及被警搶電話,不同意女警9997睇住被告手機高呼講:密碼密碼,不同意被告受驚及後予警方密碼。
- 辯方指證人問被告該account是否屬於對方,證人答無問過
- 不同意無對被告作警介。辯方問證人當叫被告拿取電話時有否作警介,證人答無。

辯問當時是否睇完被告電話才作警介,證人答睇完電話確認對方為目標才作警介。

辯方向證人確認事前已有被告資料。證人指
3.7日接手案件,有接收過準備錄影會面的文件。錄影會面是警2934拎水俾被告,自己和同2034帶被告去廁所。

辯方問既然早前已同2934溝通,亦有掌握目標人物資訊,那在巴士站知道被告為目標後,拎被告電話時何不作警介。證入答要確認對方telegram身份先。

辯質疑證人之前收到既資料顯示對方已是目標。證人答自己跟指示,由警-黎少良 (音)briefing,指要確認對方tg身份就可拘捕。

辯質疑會否不公,指睇左身份證已足夠,更何況被告不知你為何睇佢電話又唔知睇左乜。證人答係被告自願俾警方睇電話。

▶️拘捕過程受壓 + 拿取被告電話爭議

- 不同意在巴士站時警員9997攞証人記事册大叫:簽名簽命。不同意被告在被要求簽名時隨意寫上「i see it」
- 不同意有5警帶被告往暗角拎身份證,不同意黎sir話禁樣(拎id card)只係協助調查
- 辯方指及後有搜身,證人話當日現場無搜身,亦不同意被告有問點解搜身和警察有答要睇有無危險品。
- 同意後來警方私家車到達。不同意有一警講:你唔好亂嚟。不同意辯方指黎sir話:你到時唔好似電視禁講無野講(近意),及現場無宣稱要拘捕。
- 辯指被告電話無鎖。證人確認首次接觸被告電話係無鎖的。(按:辯方早前指係警方搶被告電話。被告手機本身是有密碼的)辯方指被告電話當時不是黑mon,證人不同意。
- 證人不同意被告在無選擇下供出電話密碼

▶️回到警署階段 + 被告有否清楚其權利 + 被告搵家人律師權利有否被警方無視 + 錄影會面情況

- 辯指到警署後有警察幫被告做快測,證人答無印像,不同意辯指被告唔識做後有警察罵被告:再唔識就幫你做。
- 辯方指在警署等快測時證人拎pol153直接要被告簽名,證人不同意,指自己有讀+被告明先簽。辯方指只係俾被告粗略睇,填哂供詞先叫被告簽,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被告有向證人表示對方無警介自己,唯對方表示有係(巴士站)被告後面講但被告聽唔到。證人不同意亦不同意巴士站很嘈致聽唔到警介。

證人指被告稱在警署的「追認」情況下在警察記事冊寫「i see it」以敷衍警方要求,證人不同意係敷衍,亦不同意在被告敷衍寫上「i see it」後要求對方補回簽名。

- 證人同意錄影會面前無向被告作口頭警介,不同意首次口頭警介已是在錄影會面內
- 無印像被告有申請過(三次)致電家人同事
- 不同意被告有向2934要求致電家人,不同意2934回覆:你又唔係李嘉誠個仔。
- 不同意被告第二次要求致電其工作行政主任是向2934提出,並有告知2934其主仼的名及職位,望2934代為通報。
- 辯方指被告第三次要求致電是關於記起其直屬文書電話並請2934代通報,2934回覆被告叫佢寫低號碼,及後告知已成功聯絡,證人皆不同意,就被告指事後知道2934並無聯絡相關人士一事則表示不知道
- 辯方指警方拒絕被告搵律師要求。證人答錄影會面有問過被告。
- 不同意警察9997曾向被告講要等好耐律師先會到等的說話。
- 辯指警員33074有問被告打左幾針及對強積金對沖睇法,證人表示無印像
- 辯方指被告10分鐘再次要求搵律師,33074告知被告要幾萬蚊等說話來打發被告,證人不同意
- 有一桌上有被告facebook資料,有警表示淨係會問呢度禁多。證人皆不同意
- 不同意33074 及女警阻止被告捕搵律師之權利
- 不同意錄影會面中被告不適,不同意自己及33074 有發問不公,語速壓迫,重復。
- 同意被告錄影會面中多次表示無野講,辯方問何不問被告還想繼續與否。證人回答有責任繼續問所需問的問題。
- 辯方讀出自閉症徵狀,證人不同意錄影會面中被告字匯異常,語速變速,反而全程有眼神接觸,溝通好合邏輯,不同意當中有重復字句動作,無認為被告錄影會面中受精神患影響,有自閉症譜系障礙。不知拘捕後被告確診「間歇性暴怒症」
- 辯指被告想合作,快些離開警署。證人回覆如果佢合作就會答問題啦。
- 證人同意搜屋時父母不在家,冇檢取到電子產品。
- 同意15:00值班警開始拘留程序,不知道每一個鐘被告都會要求致電家人,不知道警方回覆被告話要請求警司批准。辯方指出被告見到另一值班警察,再次請求後成功致電父親,父母到達警署後給予被告口罩等物品,證人皆表示不知道。辯方續指原先的值班警員告訴被告今晚不能保釋,於是被告諗住瞓覺,後來兩名警員包括33074告知被告可以保釋並需要一萬蚊,證人表示皆不知道,解釋自己把被告交俾值班警後便不再知情。
- 不同意被告不自願口頭招認+錄影會面不公情況
- 辯指證人無向被告解釋羈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及1159等,只解釋部份記事冊給被告,證人皆不同意
- 不同意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現氣促

▶️辯方關注煽動罪訊息會否就前文後理一併作出截圖

- 證人確認有處理過其他煽動罪,辯方問就住截圖方面會否包括一同就住前文後理作出截圖,證人回答要視乎該平台,不同人不同做法,如牽涉太多訊息,人手或不夠處理。

辯舉例如果今日有煽動訊息,會否前後兩日作截圖,證人回覆要睇有冇罪行,如有,自己傾向不會如此截圖。辯方問是否一貫做法,證人解釋處理過2單煽惑案的調查。控方表示每人做法唔同,質疑其證據價值。

辯方問就住本案的4則涉案留言,如果由證人作出截圖,會對更多相關留言截取下來嗎,證人回覆要睇有否罪行。辯方追問如果該些涉案留言有相關回覆呢,證人重覆回覆要睇有冇罪行
- 證人不同意當要被告簽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時無問對方是否清楚其權利
- 辯方表示警察15776有檢查過手機,及向法庭拎搜查令。證人回覆不知道,並解釋只是本案的拘捕警員,而不是調查警員

🔹控方覆問
- 控問錄影會面中,被告表示不回答時是否只答我無野講,證人否認。
- 有冇覺得被告全部都唔想答。證人回覆被告只是部份選擇不回答。
- 控問證人在錄影會面中繼續調查(追問)的原因,證人解釋自己有責任,控問被告有否表示唔想繼續會面落去。(聽不到答咩)

📌下午會傳33074,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21 Nov, 05:5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7/75]
*本案於36/75決定重新釐定新完整審期為100天

[是日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串謀違犯《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條「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及第14(7)(a)條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串謀違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違犯《香港法例》第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 I (5)條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違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製造或管有炸藥」,及第159G條「企圖犯罪」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9:41] 開庭

📌答辯:全部不承認控罪

📌案件管理
法官指原本75日審期現時進度落後,雖然已經新增審期但認為仍需加強時間管理,因此法庭會作出2項安排:

1)控方完成開案後要提交未來5日預算進度,包括每天打算會傳召之證人,法庭在第6日再檢視進度,不排除可能更改審訊時間由原定08:45-13;45至09:30-16:30。

2)取消原本同意在聖𗩙及新年休庭數天之安排

控辯雙方明白上述安排,主控指原先控方總證人列表一共有109名證人,不會全部傳召

[09:50] 休庭等待安排陪審團到庭

📌揀選9人陪審團
[10:51] 開始揀選陪審團,簡單交代控罪,審訊流程,預計100天審期

[12:06] 小休15分鐘

選出9人陪審團,正式宣誓

[13:30] 全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控方將作開案陳詞。

法庭文字直播台

21 Nov, 05:04


【11月2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早上未有資料的庭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21 Nov, 00:31


【11月2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4/80)

🕤09:45
📍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4/1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21 Nov, 00:02


【#上庭聲援 - 11月21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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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37/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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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45
👤梁(28) #續審 [4/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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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梁子健 與 👤杜(23)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杜在本案令梁子健的右手無名指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何兆東(38) 2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明日之星貪114萬

法庭文字直播台

20 Nov, 09:14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3/10]

[下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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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14:39] 開庭

▪️特別事項
傳召PW3 14278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偵緝警員 董德榮(音)

🔸盤問
2011入職後先後任職巡邏小隊、刑偵調查科、中區重案組、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

📎警方指引
確認警方對查問疑人有指引守則。當中對精神錯亂/精神上冇行為能力人士查問需有親人或成年人陪同。如知道疑人是自閉症人士會作安排,確保公平公正。自已並非醫生,只可以經驗判斷有否自閉症,一般以說話有冇冇條理、邏輯、有冇正面目光接觸及答非所問等特徵去辨識。

同意自己沒專業資格判斷精神病患人士。但任職刑偵調查科時有訓綀過處理精上冇行為能力人士。確認自己沒有聽過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阿氏保加症。辯方代表希望證人明天帶同刑偵課所獲對精神問題人士調查指引文本,主控指是內部文件要先索取警方指示。

代表在庭上讀出2016年平機會對執法部門處理精神上冇行為能力人士指引內不同段落,證人同意指引做法,但沒有上過上述平機會指引堂或相關殘疾歧視條例之訓練。

📎錄影會面
同意被告2個小時40分鐘多會面內多次回答「我冇野講」,辯方代表逐一指出謄本內相關記項,PW3確認。為何咁多冇野講唔停止?證人答身為警員要尋求真相,而且同事預備了很多文件要同被告確認。當時沒發現被告同常人有異,當時冇發覺被告間中提高聲調作答。庭上再播放錄影會面片段,PW3同意刻意注意的話會留意到有,但自己現場聽沒有經收音咪效果,不同人說話亦有自己的習慣及模式。被告有時會強調一些字眼而調高聲調如「事故」、「措施」、「做呢D嘢我冇收受利益」,不同意他有時說話激動。PW3不同意被告會面時表現出自閉症病徽,他對答很有邏輯,甚至清楚糾正警員錯誤。

不同意律師指自己急速提出問題向被告施壓審問,PW3認為自己聲線平和,因被告答冇野講才會跳到下條問題。

繼續播放錄影片段,PW3不覺得被告回答不時加重聲響、拉高尾音字如「喇」,只同意一些句子有加重音調「I have heard of this」的「heard」字,不奇怪因為有外國人都會咁講,是想強調一些字眼。同意會面片段尾被告曾伏在枱上等警察斟水拎來,因他等水飲冇野做才伏低,不認為是唔舒服。

[16:47] 今日完庭,盤問未完。

明早法官有另案,押後至明天 09:45 繼續。

法庭文字直播台

20 Nov, 05:14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網上言論
#審訊 [3/10]

[上午進度]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黃志遠大律師

[09:37] 開庭

▪️特別事項
反對理由除呈交書面違反平機會指引,希望也如上違反警方向精神殘障人士調查規則及指示,崔官指這是最後一次修改反對理由。

📌配合證人時間,先傳召 PW4 WPC 99297 黃卓儀(音)作供
🔹主問
現時及2022年3月8日均在網絡罪案調查科,確認3月8日對被告沒有施加任何暴力或威嚇,也沒有見到有其他人咁做。
🔸盤問
-同意有將自己記事冊副本交出予辯方
-確認記事冊發出日是3月17日,解釋會紀錄本案3月8日截停被告行動紀錄回答因為是補錄,因工作忙在3月17日 才有空補錄由1月26至3月之工作。同意上面沒有註明補錄。對於如何截停不知因自己在車上候命,截停之後才下車去巴士站幫手看管被告及作文件及時間紀錄。之後有陪同被告回警署及在警署輸入電腦資料,自已冇參與錄影會面或去監察房,也沒接觸被告手機等證物或同被告交談,有問同事案件資料以作輸入紀錄,之後有參與去被告家搜屋。
-同意當時對白閉症沒有詳細了解,但警方有處理精神上冇能力人士指引,調查要有合適人士陪同。但精神問題有不同程度,會以有否持白卡去定義。
-根據辯方提供警方向精神殘障人士調查規則及指示,接見及調查懐疑精神錯亂mentally disorder問題人士需要有成人陪同, 同意自己不清楚自閉症人士是否為精神錯亂。
-辯方提供平機會2016年對自閉症人士指引自己完全唔清楚,之前冇見過
-確認警方就自閉症人士調查沒有指引或訓練,不清楚自閉症是殘疾人士。
- 2022年3月8日調查方法如知悉被告為自閉人士會有其他安排,但當時沒資料知道被告是否殘疾人士。
- 知道DPC 2934角色,有在網上截圖及在巴士站截停被告,DPC14278負責拘捕,沙展33074是做監察,警署警長黎sir也是監察各人工作。在訓示時已經有委派各人工作安排。
-不清楚截停及拘捕情況,因在車上,之後才去到巴士站,去到見到被告時他沒有驚慌表現,不同意當時有警員搶去被告,自己揸住他的電話問密碼,被告在無選擇下提供。對巴士站拘捕及其他查問詳情不清楚。
-回到警署不清楚被告不肯做測試被警員閙,不知被告3次要求打電話,也曾要求搵律師,不同意自己向他說會等好耐先見到。之後被告再提出要律師,33074向被告說律師收幾萬蚊講一陣幫不到手。
-錄影會面詳情不清楚
-不清楚警署拘留時被告多次要求打電話比家人,但均被警察以要請示上級推搪,不知最終有冇成功至電家人及有冇去警署。同意最後自己在警署處理被告的保釋。
- 不同意3月8日被告說話、行為等會令人覺得有自閉症、過度活躍或其他問題
🔹沒有覆問

📌傳召PW3 14278 網絡罪案調查科偵緝警員 董德榮(音)

🔹主問
🎥繼續播放觀塘警署內錄影會面光碟Pp7
查問手機TG內其他羣組及用戶資料,對冇關案件資料一律答有野講

問到被告手機FB 程式,同意戶口是自己,最尾提酲警員將電話較回飛行模式

問到背景如學歷、工作、家人,有冇用電腦、用何種社交媒體認為同案情冇關一律冇野講。手機問題冇野講但補充之前有講過比警員。
- 警員展示FB多張截圖,確認是自己戶口

被告要求去洗手間及飲水,數分鐘後返回同意可以繼續。

承認一些FB截圖貼文是自己所發,包括出席強積金聽證會,沒有進一步野講。警員指其FB及TG同一事件發貼截圖對比在相近日子、時間所發,被告指有錄影證明睇過拒絕在圖上簽署。

問到高等法院禁制令針對警務人員及家屬被起底,被告指聽過及有認知,對有冇發出個起底貼文冇野講,整份文件閱畢拒絕簽署。

會面在中午12:51完。

-證人確認呈堂文件PP7b 為會面中向被告展示文件,有些有被告簽署,其後拒絕簽名。同意PP8相片為會面中拍攝被告手機畫面。

-被告手機P6在巴士站截查後一直由自己保管至封存證物袋,案件文件及光碟確認妥善保存沒有受到不法干擾。

- 3月8日沒有向被告施以暴力、威嚇,也沒見到其他人咁做。

[12:57] 午休,下午開始盤問

下午14:30 繼續

法庭文字直播台

20 Nov, 05:05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尖沙咀 #案件呈述上訴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羅健熙(36) 
控罪:非法集結。於2022年11月30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386

👤鄧(26)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21日被判監1年3個月,已服刑完畢。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571

==========
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作口頭補充。

📍 #案件呈述上訴 羅健熙

🔹申請方 (DOJ) 引用原審法官的判詞,指出兩個重點:
1. 錯誤理解非法集結的控罪,以為控方要證明示威者要有額外共同目的,已經有上訴庭案例證明唔需要,終審法院亦接納這講法;
2. 從案情中提出8個事項/事件,例如被告在警方的封鎖線前出現咗兩次,當時示威者有叫囂有傘陣...等等,唔應該將事項分拆嚟睇,累積效應足以證明被告在現場參與非法集結。

🔸答辯方 #沈士文大律師 回應:
1. 同意唔需要證明有額外目的,但判詞中已經顯示原審法官有考慮這事項,有講解訂明行為和目的,而作出裁決;
2. 原審法官有考慮案情中的10個事項/事件,例如被告無與示威者對話、唔係着黑衫、無任何裝備...等等,最多話係 borderline case;
3. 可能有人會問“被告在場的目的為乜",但法庭應該睇控方的證據是否無合理點?

🔹申請方回應,判詞中認為被告有計算、有目的,已經足夠。

----------
📍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鄧

🔸申請方 莫大律師 稱被告被控管有雷射筆和萬用鉗,係有合理解釋,他並非在非法集結地點被截查,更無被控非法集結,有台灣嘅採訪證明書,他拍攝的片段,證明他只係做拍攝工作,被告有出庭作供,示範萬用鉗係用來調教腳架。

🗣️:原審法官指被告嘅示範牽強,萬用鉗只可以調校到一粒螺絲,其他都唔得,而該粒螺絲係可以用手調校。

申請方回應萬用鉗亦有其他用途,推論證供有疑點。官:唔係咁推論。

🔹答辯方 (DOJ) 回應:
1. 被告帶有護踭;
2. 被告稱雷射筆係用嚟指示同事拍攝方向,但當日他無同事在場,當時係日頭,如果無需要使用,可以放入背囊,而他放在褲袋。

🔸申請方回應護踭只係防止受傷。

----------
法官聽完陳辭,表示需要時間考慮,但未定有定下裁決日子。

法庭文字直播台

20 Nov, 05:03


【11月2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6:30
📍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宣布判決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20 Nov, 00:31


【11月2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3/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01 Nov, 07: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3/75]

[下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14:35] 開庭

已完成D6 的案中案的陳詞。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10:30 作案中案裁決。

[15:21] 休庭。

法庭文字直播台

01 Nov, 05:07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3/75]

[上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09:40] 開庭

已完成D3,D4 的案中案的陳詞。

[12:57] 休庭,14:30 續審。

法庭文字直播台

01 Nov, 05:02


【11月0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01 Nov, 04:11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暫代區院)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容(23)🛑已還押28日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傷人17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玉儀大律師
================
判刑理由:

📌引言:

被告面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警務人員。

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量刑考慮:

上訴庭在 CAAR16/2020 案中,指出煽惑罪的要旨是:「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見第34段)

在判刑時,除了要對犯案者施予合適的懲罰,亦需要考慮阻嚇的判刑元素,即判刑不僅要防止犯案者重犯,亦需要以儆效尤,阻止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來煽動他人犯法,故拘禁式的刑罰是無可避免。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訂明「煽惑」罪行的最高刑罰是該罪項的最高刑罰。本案的「該罪項」是「有意圖而傷人」,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區域法院的權限是判監7年。上訴庭就「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訂出量刑指引,故須考慮每宗案件的情節,再作判刑。

上訴庭在 CAAR272/2021 案中,列出一些法庭在考慮「煽動分裂國家」罪時,需要顧及的因素,不過由於本案的罪行為「有意圖而傷人」,判刑需考慮的因素需稍作調整如下:

- 犯案的處境,包括日期、時間、地點、場合、和當時社會氣氛等;

- 犯案的手法,包括所採用的方式、行為、措詞,和媒介或平台;

- 煽惑的次數、時間的長短和行為的持續性;

- 煽惑的規模;

- 是否與其他人夥同犯案;

- 被煽惑的對象、群體大小,和對他們的潛在影響;

- 是否有人被成功煽惑而犯「有意圖而傷人」罪或其他針對警方的暴力行為的罪行,或發生這種情況的風險和迫切度;和

- 犯案者在社會或某個界別或範圍內的實際或潛在影響。

📌控方案情:(內容摘自判決書,本文會在內容上稍作潤飾)

📎「連登討論區」簡介:

「連登討論區」是香港一個流行網上討論平台。除了加密的主題、留言和回應,公眾人士可在桌上電腦、平板電腦、智能電話等,從網上自由瀏覽該討論平台,並不需要登入或成為該討論區的會員。

📎被告的煽惑留言:

於2021年7月1日約22:05時,一名軍裝警員在銅鑼灣遭人刺傷後,被告以名為「要食自己整」的帳戶,在「連登」討論區的主題「銅鑼灣sogo外一名警員中刀」發表留言,包括:

- (時間約同日22:17時) 留言#51 「插撚死佢老豆老母」;

- (時間約同日22:20時) 留言#110 「插中後膊 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插穿左小腸想唔死都難」;及

- (時間約同日22:20時) 留言#118  「收皮啦傻仔」

📎被告留言的煽惑效果:

被告的留言得到討論區的兩名會員和應:

- 「往死裏插」 (時間約同日22:20時,回應留言#51) ;和

- 「中後膊咁多肌肉」 (時間約同日22:23時,回應留言#110)。

在上述中,留言#51有5個「正評」,留言#110有4個「正評」。不過,被告的留言被另外兩名會員駁斥:

- 「on9 咁勁咪你去做囉 條友已經俾人捉咗啦⋯⋯」 (時間約同日22:25時,回應留言#110) ;和

- 「下次下次 咁撚叻你去啦冷氣軍師」 (時間約同日22:28時,回應留言#110)。

被告於當時曾回覆駁斥該兩名會員:

- 留言#273 「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及

- 留言#275 「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

📎被告被捕和警誡供詞:

案發後,被告被拘捕,他在警誡承認留言是他發出的。被告表示自己因當時貪玩,社會風氣仇警加上匿名留言功能,沒有思考後果,發佈了該些言論。

📌辯方求情:

辯方已向法庭呈上求情陳詞和被告在獄中撰寫的求情信。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他有正當職業和背景,現時亦認知到自己言論的潛在風險,並願意承擔所有責任、本案只是個別事件,情節較其他同背景的案件輕、被告現時已經有悔意,他只是因愚蠢和魯莽而犯案、被告得朋友和師長的美譽,朋友和師長形容被告樂天有愛心,以及經常做善事、以及被告沒有牽涉其他社會事件等。

有宗案件 — DCCC917/2021 案是與本案相近 (港大學生會)。在上訴後,上訴庭改為採納監禁2年作量刑起數。不過考慮到該案和本案的性質有不同,例如本案只涉1人、本案涉及實質暴力、以及被告是匿名犯案等,故決定不等候該案的上訴判詞頒布。

📌本案判刑:

被告提及的言論涉及暴力程度不輕,可造成嚴重傷害,什至死亡。即使相關言論沒有造成實質影響,和被告犯案時沒有周詳計劃,這些不會降低本案嚴重性。

被告選擇在「連登」討論區犯案,它是一個流行平台,人們能夠自由看到涉案言論,相關言論亦可以很快被傳開去。即使被告不是公眾人物,他的言論可以激發無知者跟隨。

被告在刺警事件發生後發表涉案言論。這是挑戰警方的行為。警方於當時正值執法階段,因此刑令應具阻嚇性,以保障社會安寧。

被告選擇匿名犯案。這種不涉面對面的形式犯案會令警方難以調查,被告以為自己發布言論後可以置身事外,行為可恥。

在網上發布煽惑性言論是容易被模仿,若然不加以阻止,情況會失控。

其他同背景的案件判刑對本案沒有約束力,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2年。被告沒有減刑因素,他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監禁2年是他的刑期‼️

(按:聽到刑期時,被告無奈搖頭...)

法庭文字直播台

01 Nov, 02:21


#高等法院第卅五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1立會選舉
#案件呈述上訴  #英語聆訊

蘇(22)

控罪:舉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開審後辯方爭議控罪合憲性,於2022年12月29日法庭裁定控罪合憲後,被告隨即改為認罪,判囚兩個月、緩刑 18 個月。被告期後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案件呈述方式上訴用於挑戰裁判官在法律上的裁斷出錯,相關議題向高院原訟庭法官索取意見。】

--------------------------

[10:02] 開庭

被告沒有出席由法律代表處理。

🔸上訴方陳詞
姚官已經看過半年前呈交書面陳詞,簡要提及部份重點內容,代表確認.補充希望法庭留意文件內一宗外國案例。

🔹答辯方陳詞
呈交書面陳詞已經逐點回應申請方,沒有補充。

[10:13] 完庭

案件需時考慮,法庭將在兩三個月內擇日宣佈裁決。

法庭文字直播台

01 Nov, 00:32


【11月0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01 Nov, 00:01


【#上庭聲援 - 11月01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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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張,郭,杜林,容(18-20)🛑四人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答辯時認罪,於2023年10月30日被判監2年。刑罰上訴於2024年9月13日被裁定得直,刑令下調至監禁1年3個月。)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3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4樓35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蘇(22) #案件呈述上訴 (#2021立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經審訊後,於2022年12月29日裁定控罪合憲。被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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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容(23)🛑已還押28日 🔥#判刑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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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31 Oct, 14:09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30402銅鑼灣 #提堂

👤陳寶瑩
3項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3項無牌籌款

👤曾健成
1項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2項無牌籌款

👤周嘉發
2項無牌籌款

👤黎(45)
3項無牌籌款

👤李(54)
3項無牌籌款

👤余煒彬
1項無牌籌款

👤唐(74)
2項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2項無牌籌款

👤盧(62)
1項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1項無牌籌款

👤陳(57)
1項無牌籌款

👤張(20)
1項無牌籌款

[10:34開庭]

🔸陳寶瑩不認罪,打算聘律師;另外她正等待另一單已到終審法院上訴的同類案件,仍未收到案件審期,但已收到案件編號

🔸余煒彬,李(54),周嘉發打算今天答辯,不認罪;曾健成,唐(74),黎(45),陳(57),張(20),盧(62)打算認罪

🔸陳寶瑩表示認為是次審訊的法律爭議有「collection of money」及「public place」的定義
另外,陳寶瑩有一單有關籌款的上訴案,打算上訴到終審,因考慮終審法院結果不會好快出現,關注一月的審前覆核的日期是否適合。

⏺️答辯
法庭讀出案情,陳寶瑩答辯不認罪
曾建成答辯認罪,但續稱雖答認罪,但向法官表示因為他需要離港,而且認為今次是政治檢控,自李上任特首以檢來,全港都已沒有公民表達的權利⋯⋯
裁判官叫停曾的發言,並認為可能不會接受曾的認罪,並宣布休庭,稱讓眾被告想清楚才聽他們的答辯。

[10:51休庭]
[11:35開庭]

法庭讀出第一控罪案情,大概為:在沒有社署及民政事務署的許可下,提供能連接payme社民連的戶口的二維碼,組織或參與籌款活動,被告答辯如下:
陳寶瑩,周嘉發,李(54),余煒彬:不認罪
曾建成,黎(45),唐(74),陳(57),張(20),盧(62):認罪🔴

法庭讀出第二控罪的案情,大概為擺街站的過程,派發社民連有關抗議興建大白象工程及全民派一萬的刊物;也派發印著沒有社署及民政事務署的許可下,提供能連接payme社民連的戶口的二維碼,被告答辯如下:
陳寶瑩,周嘉發,李(54),余煒彬:不認罪
曾建成,黎(45),唐(74),陳(57),張(20),盧(62):認罪🔴

⏺️求情
曾建成發言:認為政府修窄對政府不滿的發聲,對香港發展不利;只有開放言論自由才能使香港經濟長遠理想發展。
張(20)發言:表示自己是大學四年級學生,認為這不是籌款活動,當天只發刊物;同時當時社民連的戶口已被取消;檢控令公民社會收縮;市民對施政不知情、政府救市不救人,貧富懸殊加劇、勞工冇保障;雖然認罪但認為明顯是打壓(兩個月內被票控26次)。
裁判官問張有沒有經濟來源張回答是全職學生。

⏺️判刑
所有認罪被告,考慮除唐外都是初犯,所以每張傳票罰款$800;唐(74)則每張傳票罰款$1,000。

不認罪被告押後至2025年1月9號09:30同庭作審前覆核。

[12:2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31 Oct, 13:39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20911銅鑼灣 #提堂

👤余煒彬(30)

控罪: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10:06開庭]

🔸余沒有律師代表

被告向裁判官陳述,高院對潘蓮花未經批准張貼海報案的上訴被駁回但詳細的判決書仍未上載至網站,辯方想待上訴理由出來才開始審訊

裁判官表示被告答辯已決定是不認罪,所以認為應定下審前覆核的日期;即使到時被告需要增長準備的時間,也可以書面通知法庭申請延後,案件應押後至明年1月。

🔸被告繼續發言:
(1)欲索取地政總署沒有遮蔽部分的行動指引文件,因之前給他的那份將重點都遮蔽著,得物無所用;
(2)欲索取2020年5月至2022年9月11日的街站名單,包括政治性街站的名單,因之前給予的沒有包括政治有關的街站。

🔹控方拒絕向被告人披露遮蔽部分,認為遮蔽部分與本案無關,更稱沒有預期辯方會提出(但直播員記得上次審訊已經提出過),加上他認為有關本案的大原則,高院的裁決已經定下,是不可挑戰的。

裁判官表示如法庭需要裁決是否發放遮蔽部分,及是否披露名單,需要些時間才可做到。

案件押後到2025年1月9日09:30同庭進行審前覆核

[10:34完結]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31 Oct, 08:46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2/7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 (25)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14:34開庭)

已完成D2案中案的陳詞。

現時處理控方就D3案中案的陳詞。

明天09:30續審。

(16:32休庭)

法庭文字直播台

31 Oct, 07:17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判刑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四人已還押23日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替D5及D6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求情時2人法律代表均指2人希望可以判以監禁式刑罰。

📌判刑:
D1:  即時監禁36個月
D5: 教導所
D6: 教導所
D7: 即時監禁36個月

📎簡單理由
以梁天琦案12項因素考慮,本案是有計劃、參與人數有二三百人,阻礙道路,破壞性高,暴動程度屬中高程度,刑罰除個人參與度應該考慮整體性,有份積極參與成年人應以4年為量起點,個別被告參與度低或年紀尚輕可降低起點,案件延誤對個別被告造成漫長等待、及再次拘捕及起訴等也可另外扣減。

D1及D7的量刑以3年3個月為起點,考慮2人背景因素法庭作3個月扣減。

D5及D6罪責以3年6個月及3年3個月為量刑,考慮背景因素可扣減6個月。2人教導所報告指D5及D6均合適,雖然2人求情要求監禁性刑罰以便在囚時繼續學業,但考慮犯案時年幼,刑罰在更生及阻嚇性需具平衡,教導所年期同監禁年期相若,法庭接納教導所建議。

法庭文字直播台

31 Oct, 06:11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判刑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四人已還押23日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正庭飛 63(已派完)
視象 57
後補 10

法庭文字直播台

31 Oct, 05:05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2/75]

[上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09:41] 開庭

由控辯雙方就早前進行的程序作陳辭,D1 程序完畢;D2 程序進行中。

[12:57] 休庭,14:30 繼續。

法庭文字直播台

31 Oct, 05:02


【10月3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31 Oct, 00:32


【10月3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31 Oct, 00:01


【#上庭聲援 - 10月31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3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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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周,戴,戴,袁(17-37)🛑四人已還押23日 🔥#判刑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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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10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余煒彬(30) #提堂 (#20220911銅鑼灣 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陳寶瑩,余煒彬,曾健成,李,唐,黎,陳,張,周嘉發,盧(20-74) #提堂 (#20230402銅鑼灣 #20230430銅鑼灣 #20230528銅鑼灣 19項無牌籌款 7項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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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何兆東(38) 2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明日之星貪114萬

法庭文字直播台

30 Oct, 05:03


【10月3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30 Oct, 03:1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審訊[2/1]

陳伯(76)

控罪:沒有許可證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
根據《香港法例》第208A章《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10(1)(a)條:「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未有總監批給的許可證,在獅子山公園展示條幅「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

=========
[09:53] 開庭

控辯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

🔹控方補充陳辭
在控罪上,不論以嚴格責任或絕對責任,mens rea (犯罪意識) 已經達至;爭議嘅係actus reus (犯罪行為),有三個情況:
1. 展示標語
2. 展示banner
3. 無取得許可

📎展示
辯方爭議第二點,認為行動上係攞出嚟,但唔構成展示,即使構成展示,但情況係違反憲法,條例唔清晰,控罪一刀切,唔合比例。

辯方引用終審法院謝文輝案例,指條幅唔係掛出嚟或者黐落去;在引用終審法院另一食環案例,指展示要有規律性和持久性。

控方食環條例唔識用於郊野公園,條例唔同,環境亦唔同。郊野公園係特定地方,使用者無鬧市咁多,身份亦唔同,郊野公園係遊客會去;舉例有一班旅行團,領隊會舉旗,係無恆久性,但會唔會對其他使用者造成滋擾?

📎違憲
辯方指法例草擬唔清晰,但有某啲法律要顧及原意,唔可以寫得太死,要有靈活性,要有通用性,原則適用於本案。

被告係有憲法權利,可以申請許可證,刑罰亦都好低,唔會有人無意中犯咗好大嘅罪行。

📎不合比例
被告可以提出申請,仲可以上訴,再可以司法覆核,但這是用公共法,唔應該在刑事法庭處理。亦無證據被告曾經有申請。

🔸辯方補充陳辭
不同意食環案例不適用,終審法院已經指明兩個案例要一齊睇,已經考慮咗滋擾嘅問題,案例中嘅條文係唔適合,用於有時限性嘅展示,政府亦同意暫時性嘅展示,唔算係展示。

另一個法輪功嘅案例,在西環、尖沙咀、旺角等地發生,如果郊野公園會影響遊客,上址更多遊客。

📎規律性和持久性
證據顯示被告只係攞條幅出嚟一次,無規律性,條副被警方在被告家中搜出,並無掛在郊野公園,無持久性。

如果法庭裁定市政條例唔適用於郊野,辯方會提出「依法定明」,本條例有無指引?有無政策?有啲條例通常寫得好闊,但會有指引,這條例無,盤問時證人亦指無內部指引。

蔡玉玲案例:如果有兩個選項,終審法院會選擇較為狹義的選項。

吳靄儀案例:有兩個情況,條例爭議和決定爭議,本案係條例爭議,被告係唔需要作供。

📎不合比例
條例應有相秤性,舉例學校去秋季大旅行,拎條橫幅出嚟影張相,就已經犯法?

------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4:30 同庭裁決,裁判官指因為雙方以英文作陳辭,會以英文寫裁決。

法庭文字直播台

30 Oct, 03:0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41003荃灣
#20241004荃灣  #提堂

👤林(64)🛑已留院23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24年10月4日在荃灣關門口街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即一把剪刀

(2-9)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4年10月3日在荃灣爵悅庭、楊屋道街市、沙嘴道遊樂場、荃灣官立中學、荃灣街市、仁濟醫院周卓明護士學校、悅來酒店,以及荃灣天主教小學一帶,損壞屬於民政事務總署的48幅橫額和兩幅海報,以及5幅民建聯及工聯會的橫額

- - - - - - - - - - - - - - - -

被告需要閩南話翻譯。

控方指仍需時索取法律意見要求押後6星期,會反對保釋。

辯方代表表示索取精神科報告指適合答辯及可考慮醫院令,已向被告解釋,不反對押後但希望只押後4星期盡快處理,另外被告有保釋申請。法庭聽取雙方陳詞拒絕保釋申請及同意押後6星期。

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0930再提堂,🔴期間繼續還押小欖,放棄8天保釋覆核。

法庭文字直播台

30 Oct, 00:31


【10月3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25 Oct, 09:07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求情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14:40] 開庭
張官好細聲,聽唔到講乜,後來隱約聽到有大律師衣著不適當,明白cause list 寫“內庭聆訊",唔會怪責,指示押後20分鐘。

[14:55] 突然再開庭,主控在各被告未出庭就開始,有辯方律師提示下才暫停。主控指出檢控時序表有錯別字,澄清警方在2019/10/16 向律政司索取指示,律政司在2022/1/18 回覆,皆因當時社運案多,本案涉及多名被告,多影片,及疫情。

張官詢問在警方向律政司索取指示時,是否已經完成睇片?因為會影響律政司的決定;控方確認已經在影片中圈出各被告。

張官指示,法庭已經收到各被告的求情陳辭,因有4名被告,不打算在判刑陳辭內全部重複,容許律師選擇,可以在庭上讀出。

------
D1 代表律師選擇採納書面陳辭,沒有進一步補充。

------
D5 表示希望代表律師讀出求情內容,個人背景省略後內容如下:
D5呈交多封包括本人、父母、浸大博士、恆大博士、中學老師、及社會服務機構職員等人撰寫的求情信。多人求情信都對被告評價甚高,指被告是一位積極向上,本性考順善良的青年人,亦對自己有要求,絕對是一位有才華、有擔當、有潛質嘅社會棟樑,並希望法庭可以考慮被告人更新及學業狀況從輕發落。
被告本人求情信盼望可以儘快與家人重逢,雖然知道禁閉式刑罰無可避免,但希望可以考慮到教導所學業課程主要為要中學文憑試,不符合被告人教育程度,法庭可以考慮判監,幫助被告人自修學業。
D5代表大律師最後指出,被告人無干犯其他控罪,亦係同類型案件中屬於偏低罪責。根據案例需要法庭可以判處教導所,但希望可以同時考慮被告更生,直接判處監禁。

------
D6 代表律師亦選擇讀出求情內容:D6呈交多封包括本人、父母、中學老師、社會服務機構職員等人所撰寫的請求信。多人信中內容都指出被告本性善良,候審期間並沒有放棄自己,繼續進修學業裝備自己。被告候審期間亦隨媽媽參與政府部門嘅義工活動,希望可以努力反省自己,表現到有高度能力向善。被告本人求情信亦指自己會係禁閉式刑罰入面繼續自修學業,增進知識。

代表大律師提到,喺案件中,控方唯一證據指D6 係在整個驅散行動中被捕,而且證據只能顯示被告只是接近警方驅散期間的幾分鐘內臨時參與,因此可見被告沒有任何計畫預謀參與,案件所發生的暴動規模亦較細,沒有縱火、汽油彈等出現,同時沒大量公物被破壞,破壞滋擾甚低,被告人參與有限,只是一時判斷嘅失誤。係案件發生至今,控方檢控延誤嚴重,警方就案件調查只需三個月,但律政司給予法律意見時長2年3個月,就算遇上疫情因素亦明顯過長,對各被告人造成不必要嘅延誤、困擾,這方面需要法庭在判刑時考慮。

------
D7 代表律師選擇採納書面陳辭,沒有進一步補充。

📍正當張官總結呈序時,D5臨完庭前舉手示意,其後將信件**交予代表律師與法庭,但雙方參閱後認同不適合於庭上讀出,但內容重點可概括為三點:1. 檢控程序對被告人造成的影響; 2. 判處教導所及監禁的刑罰分析; 3. 被告本人信念「犯案成因係出於對香港嘅愛,愛這家園😭」!

案件求情完畢,押後到2024年10月31日14:30 判刑。

=========
**延伸閱讀:D5 的陳情信

法庭文字直播台

25 Oct, 05:03


【10月2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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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25 Oct, 00:31


【10月2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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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25 Oct, 00:02


【#上庭聲援 - 10月25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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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4樓4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00
👤湯(20) #宣布判決 (#0831灣仔 暴動;於2021年8月23日被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上訴庭於2024年6月7日裁定原審法官犯錯,下令將案件發還其重新考慮和撤銷訟費命令。答辯人不服判決,向上訴庭申請上訴終院的許可證明書。)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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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周,戴,戴,袁(17-37)🛑四人已還押17日 #求情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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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蔣定邦(42) 虐待或忽略兒童 #虐兒至死五年先告

法庭文字直播台

24 Oct, 05:02


【10月24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24 Oct, 04:56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1油麻地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不服定罪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A1何, A2方, A3雷(19-29)🛑三人服刑中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3人為原審案中D3、D5及D7,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2日分別被判監5年、4年9個月、和4年9個月

判刑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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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請人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沒有法律代表
第三申請人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陳永豪大律師、#鍾浩齊大律師

[10:07] 開庭

🔸申請方陳詞
▪️第一申請人(原審D3)就控罪1 作定罪上訴及判刑作上訴。案件開案文件及𐄘認事實指暴動範圍位於尖沙咀警署到長樂街的彌敦道,申請人指不能排除被告來自非暴動範圍之疑點。

潘官及彭偉昌官指原審法官裁決己提出知道當日較早之前3點左右窩打老道亦有開槍事件有示威者四散,而加土居道聚集示威人羣是由尖沙咀警署逃跑到此並叫囂。警方再推進人羣逃走到文明里、衆坊街等,原審法官推論非不合理。

代表續指原審法官跳2步指1)尖沙咀警署到長樂街人羣逃到加土居道天橋,之後2)再沿彌敦道向北逃逃到橫街。D3在眾坊街彌敦道眾坊街被捕前1分鐘已有路障,不可能由加士居造示威者到來設立。潘敏琦法官即指路上有燒著物品,扔汽油彈只需幾秒。代表進一步指申請人沒責任強迫作供解釋為何出現,彭寶琴澄清被告作供如問題涉披露干犯其他罪可拒絕回答,仍可削弱控方證據。

刑期上訴方面採納書面,強調2件物品狀況在背囊內冇證據打算暴動使用,再者物件破壞力使暴動罪加刑3個月不合理,同案其他工具沒有加刑。

▪️第二申請人(原審D5)就控罪1 作逾期定罪上訴,採納23年9月8日書面陳詞,冇補充及回應。

▪️第三申請人(原審D7)就控罪1 及8作定罪上訴,採納書面冇補充。

🔹答辯方陳詞
3人暴動定罪上訴:
理解3人暴動上訴理據相若,原審法官有分析結構為何加士居道示威者是尖沙咀暴動者,及拘捕地點眾坊街同加土居道只差距百多米,暴動流動性冇被濫用。至於窩打老道開槍事件法官也指有人由北向南走更危險並不合理。

第二申請人逾期上訴:
只逾期十多日,沒有陳詞

第一申請人刑罰上訴:
帶同工具參與暴動加刑沒有不洽當,但同意彭偉昌法官指同案其他人管有其他武器原審法官沒有加刑。

[11:40] 休庭30分鐘商議結果

[12:18] 完庭

📌裁決
📎拒絕三人定罪上訴/逾期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定罪

📎第一申請人(原D3)刑罸上訴得值,撒消5年刑期改為4年9個月

詳細書面裁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佈。

法庭文字直播台

24 Oct, 03:28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21001深水埗
#不服定罪上訴
黃(19)
*已服刑完畢

控罪1:侮辱國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一支國旗。

控罪2: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控罪3:侮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三支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案件背景:
申請人經審訊後於2023年5月31日,#李志豪裁判官 在雙方陳詞後隨即裁決。表示不相信被告和其母親的證供,稱兩人經盤問後的證供前後矛盾,有意隱瞞,不同意損壞的只是旗桿而並非國旗,明顯對國旗和區旗不尊重,由此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裁決詳情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667

於同年6月14日,李官指出更生中心報告內容正面,透露被告學業成績不俗,今年就曾獲兩萬元奬學金。但稱根據上級法院指示,在十一國慶大日子作出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為,實屬嚴重,最終判處更生中心。
判刑詳情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75

---------------------
[10:34開庭]

📌上訴方表示現階段有新增證供,有誓章解釋需要新增證供之原因及有專家證人證供。上訴方表樂意接受盤問,但誓章內容亦足夠。

🗣️姚官讀出上訴方陳詞大概內容,如下:
(極細聲…內容或有不足)

- 上訴方指原審無考慮被告自閉證等情況,需然裁決指無忽略此方面,但無進一步解釋
- 無考慮個人情況
- 原審時被告之代表律師未有詳細解釋被告情況
- 被告無機會接受公平審訊
- 意圖方面問題
- 誓章提到被告理解及語言能力只有小學4年班程度

————————

姚官決定押後處理裁決,因要先睇誓章內容再決定會否批准新增證據及是否需要傳召證人。

姚官予答辯方兩星期就intent情況補充陳詞及提供相關例(上訴方指為basic intent , 答辯方指為specific intent)。一星期後上訴方可再作回覆 。

————————

辯方表示希望於庭上作一些口頭陳詞,唯姚官指已睇哂陳詞,反問仲有咩補充。

姚官表示會於2-3個月內作書面裁決,再決定會否批准新增證據及是否需要傳召證人。

法庭文字直播台

24 Oct, 03:25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1/75]

[上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09:40] 開庭

▪️進行D1 相關程序

📌傳召D1 證人二,作供完畢
📌傳召D1 證人三,作供完畢

[11:00] 休庭,案件押後至2024年10月31日09:30 繼續。

法庭文字直播台

24 Oct, 00:40


【10月24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084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24 Oct, 00:36


【#上庭聲援 - 10月24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何,方,雷(19-29)🛑三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不服定罪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1001油麻地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2日分別被判監5年、4年9個月、和4年9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3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黃(19) #不服定罪上訴 (#20221001深水埗 侮辱國旗 2項侮辱區旗;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6月14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蔣定邦(42) 虐待或忽略兒童 #虐兒至死五年先告

法庭文字直播台

23 Oct, 08:4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0/75]

[下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14:35] 開庭

▪️進行D1 相關程序

📌傳召PW32, 作供完畢
📌傳召D1 證人一,作供完畢

[16:05] 休庭,明日 09:30 繼續。

法庭文字直播台

23 Oct, 05:1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0/75]

[上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09:37] 開庭

▪️進行D1 相關程序

📌傳召PW31,作供完畢
📌傳召PW32,作供中

[13:03] 休庭,14:30 繼續。

法庭文字直播台

23 Oct, 05:00


【10月2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30(上午法庭未有消息)
📍#高等法院第一庭 #司法覆核(2/1)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23 Oct, 04:55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上庭聲援 - 10月23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0.22]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馬(30)🛑服刑中 #司法覆核 [2/1] (#港區國安法 煽動分裂國家;馬要求法庭宣布懲教署就23條新安排的詮釋不合法,並予以重新詮釋、下令即時釋放馬、及對馬賠償。)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法庭文字直播台

23 Oct, 04:55


【#上庭聲援 - 10月23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0.22]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馬(30)🛑服刑中 #司法覆核 [2/1] (#港區國安法 煽動分裂國家;馬要求法庭宣布懲教署就23條新安排的詮釋不合法,並予以重新詮釋、下令即時釋放馬、及對馬賠償。)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30/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 -

法庭文字直播台

22 Oct, 08:43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29/75]

[下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14:35] 開庭

▪️進行D1 相關程序
📌傳召PW28作供,作供完

由於配合下列證人空檔,跳回D4相關程序

📌傳召PW29作供,作供完

▪️進行D1 相關程序
📌傳召PW30作供,作供完

[16:33] 休庭,明天09:30繼續

法庭文字直播台

22 Oct, 06:04


#高等法院第四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1]
#1111西灣河

胡(21)🛑服刑中
控罪: 企圖搶劫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30日被判處監禁6年

申請人代表:法援委派劉大律師
答辯方:
#蕭啓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吳高級檢控官

申請方提出三個定罪上訴理由。彭法官表示已看過書面理由。

庭上播放丘品新聞片段。

申請方指PW1稱當時「感到」申請人的手放在他的手上,只是憑申請人的一個動作而認為申請人是想搶槍,申請人當時的動作有可能只是想推開槍枝,原審法官不能憑一個混亂的鏡頭作判斷。
上訴庭質疑申請人當時沒有作供,原審法官不需要為申請人設想其他可能性,並指出申請方現時的說法與申請人的警誡供詞不符。[申請人的警誡供詞指,自己只是想搶回白色衫的男子。]
申請方回應指當時的警誡是非法集結,而申請人未能救到白衣男子前,槍已經指向申請人。

第二個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沒有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申請人當時有可能認為警員是很克制的,以為赤手空拳就可以嚇退警員。

第三個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將舉證責任轉嫁到申請人身上,要申請人提出證據。案中沒有足夠基礎顯示申請人是有意圖永久剝奪警槍,如果成功搶槍也不知道他的意圖為何,也有可能在附近棄置。而申請人的說法是當時只是不想自己受傷。
上訴庭指如果某人不是物主而搶奪某物件,即使他在一段時間後棄置,他也沒有權利處置該物件。而且申請人沒有作供。

就刑期上訴方面,申請方指申請人沒有持械,而PW1也沒有受傷,申請人現時對事件也很後悔。

上訴庭指申請方呈上的案例沒有參考價值,因為該案例的申請人指如果定罪上訴不被接納,會放棄刑期上訴,上訴庭當時並沒有考慮該案的刑期上訴。申請方改稱不會依賴該案例。

蕭專員採納書面陳詞。
定罪上訴方面,蕭專員指當槍口並非指向申請人時,申請人的雙手一直追著PW1持槍的手,而沒有觸及白衣男子。而且警員擎槍時,在場人士有選擇可以離開,當時現場亦有黑衣人士立即卻步,唯一合理推論是申請人意圖永久剝奪PW1的手槍。
刑期上訴方面沒有補充。

申請方沒有回應。

1053休庭半小時。

上訴庭拒絕向申請人發出定罪及判刑許可,詳細理由會以書面公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22 Oct, 05:03


【10月2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22 Oct, 04:41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29/75]

[上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09:35] 開庭

▪️進行D1 相關程序

📌傳召PW28作供,作供未完

[12:35] 休庭,下午14:30繼續

法庭文字直播台

22 Oct, 00:31


【10月2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司法覆核
📍 #高等法院第四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22 Oct, 00:01


【#上庭聲援 - 10月22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馬(30)🛑服刑中 #司法覆核 [1/1] (#港區國安法 煽動分裂國家;馬要求法庭宣布懲教署就23條新安排的詮釋不合法,並予以重新詮釋、下令即時釋放馬、及對馬賠償。)

*詳情按此

🏛高 等 法 院4樓4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胡(21)🛑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1] (#1111西灣河 企圖搶劫;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30日被判處監禁6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29/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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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姜淇傑(26) 危險駕駛 6項無牌駕駛 6項沒有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 酒精超標下駕駛 #聖誕無牌酒駕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星熠(26), 姚燕武(27)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煽惑16歲以下兒童嚴重猥褻 妨礙司法公正 #衰11製CP #十萬誘不作供

法庭文字直播台

21 Oct, 08:29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28/75]

[下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14:39] 開庭

▪️進行D1 相關程序

📌傳召PW28作供,作供未完

[16:13] 休庭,明天09:30繼續

法庭文字直播台

21 Oct, 05:14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28/75]

[上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09:39] 開庭

▪️進行D1 相關程序

📌傳召PW25 作供完
📌傳召PW26作供完
📌傳召PW27作供完
📌傳召PW28作供,作供未完

[13:03] 休庭,下午 14:30繼續

法庭文字直播台

18 Oct, 08:42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27/75]

[下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14:37] 開庭

▪️進行D1 相關程序

📌傳召PW25 作供,未完

[16:31] 休庭,下星期一(21/10) 09:30 繼續。

法庭文字直播台

18 Oct, 05:12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27/75]

[上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09:37] 開庭

▪️進行D1 相關程序

📌傳召PW24,作供完畢
📌傳召PW25,作供中

[12:56] 休庭,14:30 繼續。

法庭文字直播台

18 Oct, 05:03


【10月18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18 Oct, 00:32


【10月18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18 Oct, 00:01


【#上庭聲援 - 10月18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27/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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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志珩(52) 意圖欺騙主事人使用文件 2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收貸款瞞債務

法庭文字直播台

17 Oct, 09:09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26/75]

[下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14:36] 開庭

▪️進行D1 相關程序

📌傳召PW23 作供

[16:37] 證人所有作供完,明早09:30 繼續,將傳召下位證人

法庭文字直播台

17 Oct, 05:03


【10月1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