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的Mary參與一個罕見的非奧運項目的運動,已經到達世界級水平,她搬到英國後可以參與公開業餘組別比賽,但因為簽證條件不能參與英國全國賽事。
在英國全國賽事的同齡組別中,有一名成績比Mary差的參加者奪冠,而該參加者的父親更問Mary:“你妒忌嗎?”“蘇格蘭香港人”指,Mary被一名成年人羞辱,卻無處申訴。
另一個案例是39歲的Emerson,他是香港精英運動員和教練,持有香港紀錄,但在英國無法參與運動。他指,自己正在運動員的“黃金年齡”,但禁令使他患上抑鬱症,有 #自殺傾向,需要透過公共醫療服務協助。
有一名移英港人亦對 #美國之音 指,他以往在空閒時間參與帆船運動,但在英國嘗試尋找教授這項運動的工作時,卻發現僱主因為擔心“禁體育條款”而不敢聘用他。
#郭子健 建議,取消“禁體育條款”,讓 BN(O) 簽證持有人能夠自由選擇體育工作。
郭子健說:“此外亦要提供體育專才轉型計劃,讓專業運動員或體育教練可以融入英國體育界;第三,繼續去監測、留意港人遭受的體育歧視,會不會除了制度不公外,還難於他們的種族、膚色、國籍、年齡、或是性傾向等等受到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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